第六章 生活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对到职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办好居住、户口手续, 并主动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向他们作详细的介绍。

第二十七条 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以休假,假期为:圣延节二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一天。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国庆,可给假一天。其他外国节日均不给假。上述休假规定,聘请单位应当主动通知外国专家。

第二十八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要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和参观、郊游等。

第二十九条 聘请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单位为外国专家安排住处。本单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到宾馆、饭店居住,并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为外国专家解决好请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