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派遣单位的补贴

(二十七)对长期出国教师所在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教师出国期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供学校用以支付出国教师的服装补贴费、国内差旅费及工资等。补贴标准按教师本人工资数额的四倍发给人民币,并拨给 30%的外汇额度。教师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由派出单位根据派出出国教师人数, 按上述标准核算列表,送国家教育委员会核准后,拨付本项所列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