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讲明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在华公开举行政治性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团结的,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凡政治意义不大又对我无害的,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举办;凡不利于我国对外方针政策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国专家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不必干预。对他们内部的政治纷争,不要介入。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与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外国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要求在工作单位或住地举办电影招待会、报告会

或在住地自办对社会开放的图书室,一般应予婉言拒绝。他们向我们提供外语教学影片,经单位领导审查后,如认为对我方外语教学有帮助的,可组织放映。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人员前往使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娱乐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请示主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应邀。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可根据他们的要求。经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本单位职工、师生的集体生产劳动等,可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审批。

对在校学生与外国专家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