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外费用

(一)包干费

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本着艰苦地区从优和需要偕配偶出国等实际情况,采取国外费用按月包干发给的办法。包干费用范围是: 教师的国外伙食费、水电(含煤气、电话)费、交通费、公杂费、艰苦地区补贴和国外津贴费等。上述费用,按所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包干发给教师本人使用。

(二)国外津贴费

根据出国教师的不同职称分四级(一级: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 讲师,四级:助教)发给国外津贴费,用以支付教师本人及配偶在国外期间购买书报、添置服装、参观旅游、归国行李托运及其他个人零用等。

对不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的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学、小学教师赴外任教,视教学水平、教龄,分别纳入三、四

级。

(三)国际旅费

长期出国教师的国际旅费属我方负担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支付,超重行李托运费自理。

(四)国外住房费

长期出国教师的国外住房由聘方提供者,其住房费由对方负担。根据协定,如仍需我教师交纳部分房租和家具费,可据实报销。如聘方不提供住房, 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我驻在国使(领)馆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住房标准和费用标准,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五)医疗费

凡根据双方协定,我出国教师的国外医疗费由聘方负担者,教师则应按其规定就医,原则上不再另外报销医疗费;聘方不负担医疗费者,教师可根据所在国具体情况,经请示我当地使(领)馆同意后,可参加当地医疗保险, 亦可按国内在职职工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就医或治疗,据实报销医疗费。超出国内公费医疗范围就医项目的费用,应由本人自理。

(六)国内报刊杂志费

长期出国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订阅国内出版的报刊杂志。其手续由教师本人通过所在国的代办商通知中国国际书店代销科订购,其费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支付。

(七)教材费

理工农医科的出国教师因教学需要所选用的学业教科书,如对方不予提供,可由教师出书目,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所需费用据实报销。经批准购置的书籍,应当作为公用财产进行登记,并转交下任教师继续使用。自行购买的书籍及教具不予报销。中文教师本人和学生使用国内出版的汉语课本及有关中文教材,可由教师根据学生人数做出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教师本人提前在国内购买、邮寄。一般原则:对第三世界国家所需中文教材,采取免费赠送的办法;对第一、二世界国家,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由对方自行向中国国际书店订购,或由我免费提供教材,由对方负担邮费的办法。凡由我免费提供的教材,由北京语言学院代为办理,费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支付。

(八)学术会议费

有一定科研成果的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应邀参加所在国举行的学术会议,在事先征得驻在国使(领)馆同意后,可允许在任期内出席一到二次会议。参加此类学术活动,应当尽量申请利用聘请单位学术活动经费。如不能申请到聘方提供的费用,可据实报销会议举办单位不予提供的费用。

(九)旅途外汇

长期出国教师赴任途中所需外汇,从国家教育委员会预支,到任后将开支情况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回国途中的零用外汇开支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销。

(十)生活用品添置费

长期出国教师到任后,可在 100 美元以内一次购置生活用品,实报实销。

(十一)固定资产费

长期出国教师的各教学组和教学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教学、生活以及对外交往的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适当配备一些固定资产。其

财产属国家教育委员会所有,交教师使用和维护,其维修费用实报实销。

(十二)教师组的费用开支 1.备有汽车的三人以上教师组,个人包干费中不含交通费。汽车用油费

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教师组人数和用车情况,确定标准包干使用。 2.在同一学校任教的三人以上教师组,个人包干费中只含交际费和公杂

费标准的一半,另一半由教师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长期出国教师在国外居住集中的教学点,教师人数在五人以上者,国

家教育委员会将根据需要派厨师,负责安排教师的伙食。厨师的国外费用亦采用包干的办法,其包干费中不含交际费,国外津贴按四级的 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