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委、财政部 1986 年 2 月)

凡根据我国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一学年以上)、短期讲学(指在国外工作不满一学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统称出国教师)的生活待遇,均按本规定执行。通过校际交流和其他渠道派出的教师,其生活待遇和经费开支办法由派遣单位参照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