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家计委 1978 年 12 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 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
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
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
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 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 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 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法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
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师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 应具有幼师毕业以上水平。
四、评选面:
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第一次评选,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
五、奖励办法: 1.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颁发特级教师证
书。有些特级教师可推荐为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有关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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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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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专长。由高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此外,还应给他们以适当的时间,从事教学研究和培养新教师。
六、评选办法和审批手续:
根据评选条件,先由各校党支部组织教职员工,在省、地、县范围内, 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进行酝酿提名,经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领导机关商同有关学校党支部,集中群众意见,提出名单。然后,在适当范围内,特别是在被提名者的学校和一个地区内教相同学科的教师中,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酝酿,并由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领导审定后,上报省、市、自治区教育局汇总、审查、平衡,提出初步名单,报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为了做到通过评选特级教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先进, 赶先进,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做贡献,并为提名和评选做好准备,在评选前,各级教育行政领导机关要收集他们的先进事迹,总结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通过新闻报道、刊物、召开教师代表会、教师座谈会等方式,宣传、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交流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七、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做出部署和安排,于明年召开全国教育大会以前完成第一次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今后,每隔三至五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