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他待遇

(二十二)任期

长期出国教师的任期一般为两个学年,提前归国或延长任期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十三)配偶

长期出国教师原则上均可偕配偶(作为家属)出国,或其配偶在教师两年任期内出国探亲一次。教师配偶在单位要给予支持。

教师配偶的往返国际旅费负担办法是:赴第三世界国家,往返旅费由聘方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赴第一、二世界国家,如聘方不提供国际旅费, 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补助单程旅费。

教师配偶在国外期间,其伙食费的补贴办法是:对单独起伙的教师,按照教师伙食标准的 50%给予补贴;对集体起伙者,按教师伙食标准补贴。

教师配偶出国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

教师配偶在国外期间由聘方安排工作或自己找到合适工作者,其收入的50%留归本人,其余 50%上缴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师配偶的出国手续,由本人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十四)休假

不携带配偶的长期出国教师,在两年任期内,可利用假期回国休假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由聘方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教师回国休假期间,国外费用停发。

长期出国教师夫妇均在同一国家工作或偕配偶出国任教者,在两年任期内不安排回国休假;任期为一年的出国教师亦不安排休假及家属探亲。

(二十五)旅行

长期出国教师在任期内利用假期到第三国旅行,需经驻在国使(领)馆批准,国外费用照发,旅行费用自理。

(二十六)期满归国

长期出国教师在教学任务结束(以学校放假之日为准)后,除对方继续发工资、且不需国家补贴费用者,可在领得工资后 10 日内回国外,其他人均

需在放假后 10 之内归国。超过规定日限回国的国外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