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政治思想表现,教书育人。

(一)政政学习与集体活动出勤率,包括学校、教务处、系(室)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活动、集体活动等。病、事假按缺勤计。因公出差按出勤计。每学期末汇总一次,满勤者得满分,无故缺勤一次,所在学期不得分, 累计无故缺勤两次,本学年不得分。经批准的缺勤次数超过活动总次数的 50

%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算:出勤率百分比×200-100=得分。

(二)工作态度,根据实际表现分三个等级记分。 1.积极承担教学及其他任务,工作主动性强、热情高,努力做好所承担

的各项任务(86~100)。 2.能够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所承担任务(71~85)。

3.只能承担份内教学任务(60~70)。

无故不承担分配的工作,本项不得分。无故缺课一次或迟到,提前下课

(超过 5 分钟)累计两次,该项不得分。迟到 25 分钟以上按缺课一次对待。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按学校教书育人条例规定考核记分,如有违犯纪律、受到处理或有其他问题不能起师表作用,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本项不得分。

第五条 教学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每 14 小时教学工作量得 1 分,一学年计算一次,超

工作量 20 小时加 1 分,加满 20 分为止(注:满工作量为 1680 小时,其中教

学工作量 1400 小时)。

(二)教学水平与效果:以学生评教和教师互评为主要依据,学生评教得分×40%+教师×60%即为该项得分值。在教师评教有困难或未进行全面评议的情况下,按学生评教平均分经消除误差处理后记入总分。

(三)获国家、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分别加分 50 分、30 分、20 分。二、三等奖酌情加分。在统考中学生平均成绩在全省师专列 1、2、3 名的任课教师,分别加 40 分、30、20 分,辅导教师减半加分。

第六条 教研教改工作:

(一)听课(不包括带学生实习听课):听课时数×3 分,满分 30 分, 以听课记录为据。一学期考核一次,两学期平均为年度成绩。

(二)教研、教改成绩评定办法另订。第七条 科研水平: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系指已由各级组织鉴定的成果):按国内外先进、国内先进、省部级先进、地厅级先进分别记 100 分、80 分、60 分、40 分,各类成果得分可相加,但不能超过 100 分。获奖成果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给 50 分、30 分、20 分。

(二)学术论文:根据发表刊物等级,按下列办法计算得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千字×2+60,最高分为 80 分,地厅级单位(含专科学校)主办刊物发表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每千字×2+40,最高分为 60 分,不同级别的论文得分可相加。但总得分最高为

100 分,获奖论文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加相应得分的 50%、30%、

20%。同一篇论文获不同级别奖时,只对最高级别加分。

(三)论著、译著(不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教材按本人实际承担字数计分。学术性论著、译著 16 万字以上记 100 分,其他按每万字×6+4 记分, 教材和科普作品按每万字×5 记分,最高不超过 80 分,内部使用教材按每万字×4 记分,最高不超过 70 分,三部分兼有者,得分可以相加,但最多不得超过 100 分,获奖论著、译著、教材,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分别加得分的 50%、30%、20%。主编教材被国家教委定为全国通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者加得分的 30%。省教委指定为通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加得分的 20%,科研成果考核均以成果通过鉴定或发表、出版、印刷时间为据,印刷周期长,而跨年度者可列入下一年度考核。

(四)资料整理、古籍整理等成果列入论、译著项内。参照编教材标准评分。

第八条 社会工作及其他:

(一)行政、党、群、团工作:较好地履行系(含学校直属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支部书记职责,工作有所创新,得分 81 分以上;较好地履行系属教研室主任、基层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班主任、系办公室主任、系(室) 秘书职责,得分 61 分至 80 分;党群团组织的委员等得分 59 分以下。兼职可

累加,但不能超过 100 分,虽担任相应职务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得分要下降一至两个等级。系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考核单位同第二条。其他人员由系、室或党支部考核。系、室工作突出,在省、地、校级获奖或介绍经验者,系、室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别按各自本项得分的 100%、80%、50%加分。

(二)其他工作:学校、教务处、系(室)规定的常规工作,如编写授课计划、命题、监考、成绩统计、学生考勤及临时性工作,由系、室和教务处根据平时掌握分别进行考核评分。

(三)非经常性的社会工作,根据实际发生时间记入教师工作量,不计社会工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