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足知止

有的读者,一看这一节的标题就可能反感。人要有远大的理想、抱负, 在这样的问题上能知足吗?企业要不断发展、壮大,在这样的问题上能知足吗?经济要不断发展,日新月异,在这样的问题上能知足吗?人民生活水平要不断提高,在这样的问题上能知足吗?科学技术要高速发展对此也能知足吗?⋯⋯这一连串的问题的答案当然只有一个:不能知足,一知足就失去前进动力,一知足就落后挨打,一知足就违背民意。那么,是否“知足”就一无是处了呢?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另一些特定领域,“知足”很可能是好事, 是值得提倡的。本节所讲的“知足知止”,决非泛指所有领域,而是局限于这样一个特定的领域:管理的某些业务领域。在这些领域中,老子主张“知足知止”的观点,符合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对现代管理的指导思想有启迪、借鉴的作用。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老子的论述。

老子说:“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 《44 章》)。只有知道满足,才不会遭到屈辱;只有知道适可而止, 才不会面临危殆;这样,就可以长存安全。在老子的这句话中,“知足”, 是心理上的节制;“知止”,是行为的节制。行为的节制,是由心理节制所造成的。因此,“知止”的前提是“知足”,“知足”是实现“知止”的关键。

老子又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46 章》)咎,是罪过,过失。欲得,在这里是指“不知足”。这段

话的意思是:灾祸,没有比不知足更大的了;罪过、过失,没有比贪得无厌更大的了。所以,只有知足的这种满足,才会永远是满足的。这段活中,老子把“知足”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知足”决不是追求的目的,不是为“知足”而“知足”。“知足”的目的是“常足”,是为“常足”而“知足”。这样,老子在这里又一次运用了“反者道之动”的哲理,“知足”这貌视“不足”转化为“常足”了。

由老子这两段论述中可看到,老子的“知足”决不是对现状的满足而不再求进取。而是在“求”、“取”的步子、速度、目标上,不可贪心不足, 要适可而止。“知足”,指的是当前的,阶段性的目标,而不是从长远发展、战略高度上来讲的,只有前者的“知足”,才能保证后者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知足”,正是为了实现长远的“不知足”。由此可知,老子的“知足”决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

举个例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似乎应该越快越好,似乎应该“不知足”。但是,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过快就会产生基础行业无法适应,从而出现瓶颈;资金紧张,银根紧缺;以及通货膨胀等弊病。这样的“不知足”就无法长期维持下去,速度必然要掉下来,甚至会引发经济危机。从而,“不知足”的结果,不是“足”,而是“不足”。相反,在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上,按照实际的可能,适可而止,也就是“知足”、“知止”。其结果,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持续发展,最终是“足”、“常足”。从中,我们似乎又能领悟到,“知足知止”,实际是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脱离实际的目标。这种想法和做法是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是“自然无为”。因此,“知足知止”实是“自然无为”管理思想所派生,又构成“自然无为”管理的一项内涵。相反,脱离实际的过高追求,是“不知足”,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是逆“自然无为”的妄为。老子关于“知足知止”的论述,在现代管理中有其现实意义。在管理决

策的过程中,决策目标的确定是关系全局的核心问题。各种可行方案的设计要围绕实现决策目标进行。可行方案的评价和决策方案的选择,要以实现决策目标的程度为依据。决策的执行效果要以决策目标实现与否、实现程度来进行考核。然而,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制定决策目标呢?对这个问题,经济学界,长期认为应该制定“最优目标”。用传统的行话,就是要“以有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或是“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所期望的产出”。在这里, “最大的产出”或“最少的投入”,就是“最优”的具体体现。这种决策目标的标准流行了很长时间,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赫伯特·西蒙站出来“造反”了。他公然反对“最优”决策目标。理由是:不现实!在现实的决策活动中不可能实现此类巨标。为了证明他的结论,他首先分析,要实现“最佳、最优”的决策目标,决策者起码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者应掌握全部与决策问题有关的信息;2.策者面前要有全部可能的行动方案,并对各种方案的后果无所不知;3.者要有无限的计算、分析能力。但是,由于现实的决策者在认识能力上,以及时间、经费、信息来源等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具备上述这些条件。所以,在现实决策中,追求“最佳、最优”决策目标是不切实际的,是办不到的。

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如果你有一幢房产想出售,而目标是“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这就是“最优目标”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等到全世界凡是有购买此房意图的人都开出价码后,再进行选择拍板。显

然不现实。

赫伯特·西蒙在否定了“最佳、最优”决策目标后,提出了“满意的目标”这一决策目标标准。所谓“满意的目标”,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自己认为满意的、“过得去”的目标。这样的目标,现实性强,好操作。同时,在决策过程中,只要找到了能实现此目标的方案,就可作为决策方案加以实施。从而,大大简化了决策过程。

在决策目标标准问题上,求“最佳”、“最优”,是不知足、不知止; 求“满意”、“过得去”,是知足、知止。现实的结论是:不知足、不知止就一无所获,无“足”可言;知足、知止,就有所获,就会“常足”。

决策领域如此,竞争领域也不例外,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竞争,是竞争对手间的互相角逐,斗智斗勇斗力,生死搏杀,优胜劣汰。由此, 作为企业,在竞争中力争将对手逼于“死地”,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国内外竞争的实践告诉人们,不可过度竞争。松下幸之助先生说:“过度竞争乃罪恶”;“彼此间要有适当的竞争,但必须视过度的竞争为罪恶,应该加以排除。尤其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界居于领导地位,更需要特别审慎。⋯⋯如果大企业率先进行这种竞争,必会引发如世界大战般的大混乱, 使世界趋于极度衰疲,信用全失”。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争夺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既然如此,战果应越大越好,市场占有率宜越高越好,在这个问题上似乎不应该有“过度”的问题。反对过度竞争,将它视为罪恶,不意味着在竟争问题上,也要适可而止,“知足”、“知止”了吗?

回答是肯定的!让我们先来看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系列的商品大战:什么兔毛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棉花大战,牛奶大战等等,此起彼伏。这些大战,火药味极浓,战况甚急,“商招”百出,竞争者头脑发热,非拼出个“名堂”不可。其结果,过度的竞争,大大抬高了原材料的价格,极大地提高了工业制成品的成本和外贸出口的成本,使竞争者利润减少,甚至亏本。过度竞争,令竞争者人人“焦头烂额”。这样的过度竞争,这种“不知足”,对人,对己,有百害而无一利。

又如:在中国外贸体制改革后,曾演出了数起“外贸大战”。同一种商品,各个出口企业竟相降价,争夺买主。其结果,一是减少了外贸收益,经济上蒙受损失;二是有损于中国出口商品的形象。这样的过度竞争,这样的“不知足”,难道值得提倡、仿效?

适度竞争是十分必要的。但切不可在竞争中把对手逼得太狠,非将它“置于死地而后快”。要知道,对手是会“反扑”的,“狗急了也会跳墙”。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比如:不少企业喜欢搞价格竞争。双方轮番降价的结果是两败俱伤。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过度竞争,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这种竞争上的“不知足”又能带来什么“足”呢?它只能走向反面,给双方带来“不足”。

竞争市场份额。然而,一种商品的市场份额并非越大越好。在这个问题上,“不知足”是要吃苦头的。当一个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百分比后,就成为垄断企业。再向前发展,就成为独占市场的企业。然而,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禁止垄断、独占行为。不少国家对此相继立法。你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知足”,那么,就会触犯法律,自食苦果。

可见,在竞争问题上,也要“知足”,“知止”,适可而止,切不可“不

知足”,不可搞过度竞争,不可将竞争的目标订得过高。

此外,在企业的投资问题上,扩大规模,多种经营,也都有一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适可而止的问题,也要“知足”、“知止”。切不可不顾实际条件,盲目投资,盲目扩大规模,盲目搞多种经营。这样做,表面上很积极,很有为。但结果,是好心办坏事,给企业背上一个个包袱,使企业处于被动境地。

老子的“知足”、“知止”和“常足”的辩证法,与现实管理关系密切。作为一个现代管理者,宜从中悟出一些真谛,调整经营管理的目标,使它更切合实际一些,更可行一些。这也是实践老子“自然无为”管理所必须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