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
① 马克思加了边注:“自我异化”。——编者注
② “市民社会”的原文是“bü rgerlicheGesellschaft”,这个术语也有“资产阶级社会”的意思。——编者注
① 原文是 idealistische,本意是唯心主义的。这里应指观念的、意识形态的。——编者注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 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则是由畜牧业决定的。在古典古代民族中,一个城市里聚居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权利则局限于简单的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地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 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 (奴隶制和共同体[Gemein-wesen] ) ( 古 罗 马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所 有 权[dominiumexjureQuiritum])。在起源于中世纪的民族那里,部落所有制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 才发展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资本,即变为抛弃了共同体[Gemeinwesen]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Gemein-wesen],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德国的情况就正是这样。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就是北美。法国、英国和美国的一些近代作家都一致认为,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可见,这种思想也渗入日常的意识了。
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
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商业方面引起进一步的结果,因为他们的整个生产方式没有改变。①在现代民族那里,工业和商业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Gemeinwesen],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在中世纪进行了广泛的海上贸易的第一个城市阿马尔菲也制定了海商法。[76]当工业和商业——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又立即得到恢复并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力量壮大起来,君主们开始照顾它的利益,以便借助资产阶级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候法便在所有国家中—— 法国是在 16 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在所有国家中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
① 恩格斯加了边注:“(放高利贷!)”。——编者注
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完善,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原则。(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作为普遍意志的结果来表达的。仅仅使用和滥用的权利[jus utendi et abutendi]就一方面表明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Gemeinwesen],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ti]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从而他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①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上的错觉, 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例如,假定由于竞争,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虽然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包括享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只要他还未占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自己的土地,他作为土地所有者就一无所有。法学家们的这种错觉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任何法典看来,各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都是偶然的;他们认为这些关系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 它们的内容完全依据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
——
分工对科学的影响。
镇压在国家、法、道德等等中的作用。资产者之所以必须在法律中使自己得到普遍表现,正因为他们是作为阶级进行统治的。
自然科学和历史。
没有政治史、法律史、科学史等等,艺术史、宗教史等等①。
——
为什么玄想家使一切本末倒置。笃信宗教者、法学家、政治家。
法学家、政治家(一般的国务活动家)、伦理学家、笃信宗教者。关于一个阶级内的这种意识形态划分:职业由于分工而独立
化;每个人都认为他的手艺是真的。他们之所以必然产生关于自己的手艺和现实相联系的错觉,是手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关系在
法律学,政治学中——在意识中——成为概念;因为他们没有超越这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的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也成为固定概念。例如,法官运
① 马克思加了边注:“在哲学家们看来关系=观念。他们只知道‘一般人’对自身的关系,因此,在他们看来,一切现实的关系都成了观念”。——编者注
① 马克思加了边注:“同表现为古典古代国家、封建制度、君主专制的‘共同体’[Gemeinwesen]相适应的, 同这种联系相适应的,尤其是宗教观念”。——编者注
用法典,因此法官认为,立法是真正的积极的推动者。尊重自己的商品,因为他们的职业是和公众打交道。
法的观念。国家的观念。在通常的意识中事情被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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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从一开始就是超验性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从现实的力量中产生的。要更通俗地表达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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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宗教等领域中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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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人过去和现在始终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关系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的关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他们的关系会相对于他们而独立? 他们自己生命的力量会成为压倒他们的力量?
总之:分工,分工的阶段依赖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土地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所有制。现代的所有制。等级的所有制。手工工场所有制。工业资本。
写于 1845 年秋—大约 1846 年 5 月原文是德文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19—87 页、第 42 卷第 364—370 页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库》1924 年版第 1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