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继元之后的统一王朝。1368 年,朱元璋推翻元朝统治,在应天(今南京)称帝,国号明。永乐十九年(1421),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疆域最广时,东北抵日本海、鄂霍次克海、兀的河(今乌第河)流域,西北到新疆哈密,西南包有今西藏、云南,东南到海并及于海外诸岛。朱明王朝传十二代,历太祖、惠帝、成祖、仁宗、宣宗、英宗、景帝、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光宗、熹宗、思宗共十六帝,统治二百七十七年。崇祯初年,陕北爆发农民起义,不久发展成为全国规模的农民战争。崇祯十七年(1644),李自成起义军攻入北京,明思宗朱由检自杀,明朝灭亡。明亡后, 其残余力量曾在南方建立弘光等政权,史称南明。

明朝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明朝的建立 元朝末年,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极端尖锐,最终导致以红巾军为主力的农民大起义。在各路义军之中,朱元璋所部军纪严明,兼有文士冯国用兄弟、李善长、陶安等运筹帷幄,武将徐达、常遇春、汤和等能征善战,终于脱颖而出,成为起义军主力。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占集庆(今南京)后,起义军大宋政权任命其为平章政事、左丞相,朱元璋遂广聘能士,采儒士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策略,发展生产,且耕且战, 为军需奠定了雄厚基础。对外攻城略地,屡败陈友谅、张士诚,势力扩展至苏、浙、皖、赣。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与陈友谅会战于鄱阳湖,友谅大败。次年正月,朱元璋称吴王。二十六年,他发布《平周檄》,虽仍沿用大宋龙凤年号,却已流露出称帝自立之意。次年九月,克平江,俘张士诚;又迫降方国珍,南征陈友定,南方割据势力基本廓清,遂派徐达、常遇春统兵二十五万北伐。二十八年正月,朱元璋在应天即皇帝位,建国号为明,是为明洪武元年(1368)。同年八月,明北伐军进入大都,元朝政权被推翻。此后,明军分兵略地,先后平定西北、四川、云南、东北等地,统一中国。

明初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 在元末农民战争的过程中,蒙古贵族、色目大商人、上层僧侣和一部分汉族大地主或逃散,或被农民军压服,土地占有关系因此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北方出现大量荒田,土地集中的趋向有所缓和。劳动人民的身分地位也略有变化,明朝释放了大量元朝的驱口,并禁止庶民之家蓄养奴婢。“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又规定地主以佃户代役, 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助其费用。同时,在明律中取消元朝的地主殴死佃客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的法令。工匠的地位也有改善。明朝的匠户同元朝一样,虽世代向官府服役,但已被分为轮班和住坐两种,他们除服役时间外, 其余的时间可以自行趁作。

明统治者为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还积极推行发展农业的政策。洪武年间,朱元璋多次下令鼓励农民复业归耕,开垦荒地。或额定授予

荒地,或听其尽力垦种;或免租税三年,或免杂泛差役,或免予起科,或永不起科,所垦地土俱听为已业。在劳动人民的勤劳垦殖下,北方大量荒闲地土被开种出来。明朝政府又在各地,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边大兴屯田。屯田有民屯、军屯和商屯三种,民屯和军屯规模较大,商屯则较为罕见。为了使屯田制度顺利推行,政府还将大量耕牛发给屯种的军

士和农民,并命宝源局制造农具分配给屯田之家。屯田保证了军粮的供应,到宣德之时,沿边军士的用度多倚屯田所出,很少征用民谷。

明朝政府也很注意棉花和桑、麻等的种植。建国前已有这方面的命令, 洪武初年又颁布法令,规定凡农民有地五亩至十亩者,要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否则要向政府缴纳绢、麻布或棉布各一匹,有地十亩以上的加倍。这一措施,使缴纳丝、绵、棉布的征调成为田赋中仅次于米粮的次目,为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有利于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政府还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朱元璋下令各州县的官吏,凡有关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时呈报,并由朝廷派员监修。据洪武二十八年统计,前后不到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开塘堰四万余,浚河四千余处,修建陂、堤、岸共五千多处。洪武年间,陕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广西的灵渠都先后修复。永乐元年,十几万从浙江等地征集来的军夫和民夫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率领下,两年内完成了疏导吴淞江的水利工程,苏、松水患得到排解,农田因此得利。元末明初,会通河经常淤塞,漕运难以通达,运粮只靠海运。永乐九年,三十万山东及南直隶的民工,在工部尚书宋礼率领下,沟通了会通河。此举加强了南北方之间的物资交流,并为迁都北京创造了条件。

洪武时,明政府在南京和其他省所属州县设立“预备仓”,规定府、州、县各置东西南北四仓,储粮备荒,多者万余石,少者五千石,遇有水旱,则用以贷给贫民。永乐、宣德间又令各州县官吏随时注意修补。宣德七年(1432),周忱和况钟在苏州各县设济农仓,共积粮二十九万石,修建水利和赈贷农民之费都由此出,农民暂免于豪富之家的高利贷剥削,农业生产得以发展。此外,周忱和况钟还创立平米法,无论官民田,一概摊平加耗,粮轻者耗多,粮重者耗少,每税米一石,加耗约六七斗,宣德十年浙江加耗为七斗。这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逃赋现象日少,济农仓也得以长期维持。

明初还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业的措施。洪武、永乐时,商税一般为三十税一,农具以及军民嫁娶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予免税。洪武十三年, 朱元璋下令裁撤税课司局,改由各府州县直接征税。明朝政府又放弃矿业专营,特别是铁矿的专营,许可人民开采,三十税二。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明初通过大量垦荒,耕地数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洪武元年至十六年,各地新垦田土共达一百八十余万顷,约合当时全国土地数额的一半。至二十六年,全国的田土,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田,已达八百五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远远超过宋元以来的垦田数。

永乐、宣德时,屯田面积更加扩大,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西南尽滇蜀,南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到处兴屯。

粮食的总产量也在逐步提高,明朝政府税粮收入有所增长。洪武十八年,全国收入麦、米、豆、谷二千零八十八万余石,至二十六年增加到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余石。洪武二十一年,卫所军屯的屯粮仅有五百余万石,到永乐元年,包括军民屯田在内的屯田子粒已达二千三百余万石。《明史·食货志》载: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这都反映出某些地区已有相当数量的粮食储备。

宋、元之时,棉花的种植多在湖广、江南一带,到明初,山东、河南、河北及北平郊区等地也开始大量植棉,洪武二十年,彰德、开封、大名、东昌等地迁民上缴的棉花已高达七百五十多万斤,明朝政府给赐军队的冬衣、棉花有了较充足保证。有的农民冬日可穿棉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桑枣果木的种植也很普遍,许多农民靠此谋生。永乐时,布帛、绢丝、棉花绒和课钞已成为明朝赋税的重要部分,据永乐十七年统计,这年共征收布帛一百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匹,丝绵二十四万六千五百零七斤,棉花绒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二十四斤,课钞一千五百九十四万五千六百零一锭,表明农村家庭的副业已日益恢复,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以前增多。

明初的官营手工业,如采铁、铸铜、造船、制瓷、织染、军器火药的制作,以及特种手工艺和土木建筑等,在质量上已超过了前代的水平。南京的龙江船厂,北京的宝源局、军器局、铸钟厂,遵化铁冶,苏州的织染局,饶州的御窑厂都拥有大量工匠,分工细致。洪武时,官办铁冶每年的定额已达一千八百四十上万余斤,年铸钱币最高达一亿九千九百八十四万余文。宣德时,饶州制造的瓷器一次达四十四万三千五百件,其他绫罗纱绸、彩缎、雕漆等消费品的制造更多。

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活动也更加频繁。永乐时,运河沿岸的淮安、济宁、临清、德州、直沽等地,四方百货,倍于往时,北京不仅成为工商业的大城市,各地的商品纷纷运来,作坊、店铺林立。宣德时,明朝政府在全国三十三个城市增收商税,这些城市的工商业也日趋繁荣。

明初社会生产力虽比以前有所发展,但封建的生产关系依然存在。皇帝、王公和一般地主继续占有广大的土地。亲王、勋贵之家不仅有赐田和赐佃,而且凭借权势扩展自己的土地,明成祖朱棣曾在北京的黄垡建立起明朝的第一座皇庄。

官吏赐田的现象极少,但洪武十年朱元璋发布优免之令,规定百司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这一优免的命令后来被继承下来, 有些官僚不仅免杂泛差役,连税粮也一概蠲免,从而把繁重的赋役直接或间接地摊派于贫苦农民。

全国各地的粮长和富民,也很受朱元璋重视。洪武四年,明朝政府以江南各地田产多的人户为粮长,催督和输纳赋税。粮长多是农村中的大地主。

他们勾结官府,欺压农民,以自己的财富转变为官绅之家。富民不一定做粮长,但他们也是明朝政府依靠的对象(见粮长制)。十九年,命直隶应天诸府州县选送富民子弟赴京补吏,与选者达一千四百六十人。贵族、功臣、官僚、粮长、富民等大地主集团,加上更广泛的中、小地主,构成了明朝政权的统治基础。

明初沿袭宋元制度,田赋分夏秋两季缴纳,主要征收米、麦、绢、布、银钞。米麦为本色,丝绢、棉布、银钞为折色。史载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 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但各地征收的实额并不一致,更有等则差别。明代田赋徭役主要按照里甲,随丁田起征。因豪强地主例不纳粮,粮无增耗,免役者亦不少,农民则昼夜奔劳于耕作、纺纱织布。赋役的盘剥,使农民生活日益困苦,农民与地主的对抗仍然存在,各地不断爆发不同形式的反抗斗争,如永乐十八年的山东唐赛儿起义。

明初,身隶匠籍的工匠大部分要住坐或轮班到南京、北京或存留各府造作。强制劳动,导致“失班”、“脱籍”现象日益严重。这表明手工业工人也没有停止为解除封建束缚而进行的斗争。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明太祖的政治措施 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巩固以朱家皇室为首的地主阶级政权。

中央机构的设置最初沿袭元朝制度,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后,废丞相不设,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隶于皇帝,并令后代不得再置丞相。明初设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但因其权太重,也于同年废除,改由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各卫所,并使其与兵部分权。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军权自此也被分割。洪武十四年到十五年,明太祖又设立都察院和大理寺两个机构,与刑部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百官,大理寺司驳正,最后由皇帝裁决。洪武九年,明朝政府即在中央设置通政使司,接纳天下臣民的章奏。这样,就使政、军、法三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袭元代制度,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有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平章政事总揽一行省中的兵、刑、钱、谷等事,职权甚重, 中央极难驾驭。洪武九年,明朝政府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分三衙门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朝廷各部院(见都、布、按三司)。边方各地则置行都指挥使司或由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统管。无论内地或边方,都须分别听命于朝廷。

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官,下属十二道或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御史、副都御史与尚书、侍郎永乐后多挂衔出使,为地方的巡抚或总督,事毕撤除。监察御史

虽为七品小官,但可访风问俗,提调复审冤案,罢黜官吏,一般事皆可自决, 大事可直奏皇帝,为天子耳目之臣。这种制度,起到了加强朝廷控制地方的作用。

明朝政府设置了比唐、宋更为完备的科举和学校制度,以培养封建政权的候补官僚。学校分为府州县学和国子学两种,国子学后改名国子监,在府州县学读书的学生称生员,在国子学读书的学生称监生,监生大多数是地主官僚的子弟,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土司的子弟。府州县学生员可贡入国子学读书,也可以通过考举人、进士得官。国子学结业后则可直接做官,或经科举做官。洪武时,很多监生经短期学习,即调往各地“历事”,任教、清军、整顿赋役、兴修水利多用监生,有的骤被超擢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科举始设于洪武三年,六年即废。十八年再开科举,十八年一次取录多至六百人,其考试时间、课目、程序皆为明清张本。荐举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目,而吏部奏荐举当任官者, 多至三千七百余人,少者亦达一千九百余人。永乐后,学校和荐举并存,但科举最为通行,仕途日狭。

为了加强封建国家的武装力量,明太祖仿唐府兵制,参以元法,颁行卫所制度。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大抵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共有军队约二三百万。军队的来源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主要是靠垛集,即征兵。军士别立户籍,叫做军户。军户出正军,但防守或屯种也由其出余丁供给。遇国家有事,兵部派遣都督充总兵官统领,事罢撤除。这样,兵部、都督府、总兵官都不能独专兵权。

明太祖提倡法制,刑用重典。他和他的臣属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来制定

《大明律》。该律在佃农、雇工、奴婢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方面虽比以前略有松弛,但更重要的是明朝政府为维护地主阶级国家的统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地主阶级的特权在法律上重新巩固下来。明律简于唐律,严于宋律。所规定的擅专铨法、纠集朋党者斩等律令均为首创。明太祖在明律外, 又颁布《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记载了很多有关打击豪强、惩治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法令。凡大诰三编所列,凌迟、枭首、族诛成千上百,斩杀不下万数。

洪武十五年,设专门从事特务工作的锦衣卫,其下有镇抚司,设有法庭、监狱和各种残酷的刑具。锦衣卫由皇帝直接派人率领,职能是侍卫皇帝,司仪仗,特别是专门镇压京师地区劳动人民的秘密结社组织和反抗活动,同时也侦察、逮捕那些企图反叛皇帝的勋臣和官僚。镇抚司的法庭、监狱叫“诏狱”,俗称“天牢”,仿自前代,刑罚最为凶残。明朝酷政之一的廷杖,在洪武时已开其先。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加强还表现在对人民和土地的严格控制上,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户帖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户籍调查,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二十四年准奏攒造赋役黄册格式。黄册以户为

主,详细登录各户人丁、事产及其变动的情况,每隔十年要重新编造一次。洪武二十年,明朝政府又经过普遍丈量土地,在各州县编制了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详细记载了每乡每里每户土地的类别、亩数和方圆四至,有的鱼鳞册在地主土地项下还附有佃户的姓名。明朝统治者通过黄册和鱼鳞图册来掌握和控制户籍和土田,进行赋税和徭役的剥削。

明朝政府还设立了里甲制和关津制。里甲是与黄册同时规定的,是一种役法,按丁粮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户,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举有钱有势的十家地主轮流担任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各设甲首一人,里长和甲首各十年轮充一次。每里设老人一名,司教化,劝农桑,平诉讼,止流亡。

里甲内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人口,亦不得任意流徙,否则四邻都要连坐。关津制系里甲的补充,是在全国冲要去处,分设巡检司盘查行人。明律规定, 出行百里外,没有州县卫发给的路引(通行证)者,民以逃民论,军以逃军论。里甲和关津把农民牢固地管束起来,强制他们屈从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统治。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集权政治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豪族富民的土地,并把全国各地近两万户的富民强行迁徙到临濠和南京,避免他们为害地方,也为藉其力量,充实和繁荣京师(见徙富民)。为制止严重的贪污行为,明太祖对贪官污吏实行苛刑峻法。在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和十八年的郭桓案中,数百名官吏被处死刑,下狱达数万人,追赃达数万石。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和肃清吏治方面有积极作用。明太祖还两次兴起大狱,打击功臣和官吏、富豪,十二年丞相胡惟庸案,牵连被杀者达三万人,公侯伯坐死者二十余人;二十六年蓝玉案,被杀者亦有一万五千余人,公侯伯坐死者十五人。两案初为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相权与君权的矛盾而兴,后发展为明皇室与功臣之间的矛盾斗争。“胡蓝之狱”其实是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提高皇权而使用的手段,但杀戮太过,株连甚众,对明朝政权的巩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封藩与靖难 明太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同时,还把他的二十四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分封为王,一部分授以兵权,如秦王樉、燕王棣、晋王棡、宁王权,命他们驻守北方,节制沿边兵马,防御蒙古,号塞王;另一部分则驻于内地各省,如周王橚、齐王榑、鲁王檀等,监督地方官吏。在诸王中,以北方诸王势力最大。为避免权臣擅政,明太祖又规定,诸王有移文朝廷索取奸臣和举兵清君侧的“靖难”之权,但怕诸王权势日大,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又申明诸王“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这种分封制度主观是为加强皇帝的统治,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诸主割据的局面。

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明太祖死,皇孙朱允炆即位,是为建文帝。朱允炆及其大臣齐泰、黄子橙鉴于北方诸王势力太大,决定削藩。他们欲先废力

量较小的藩王,再及于拥有重兵的燕王朱棣。建文元年(1399),朱棣以入京诛奸臣为名,向南京进兵,明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演变为武装冲突,此即靖难之役。经过四年的战争,燕王打败建文帝,夺取了政权,朱棣即皇帝位, 是为明成祖,年号永乐。

永乐改革及对北部边疆的经营 朱棣在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有:①继续削藩。先后把被封在北方的诸王迁徒至南方,如徒谷王于长沙,徙宁王于南昌,削去辽王、代王的护卫等。又处置齐王榑于京师(南京),不使离朝。有的藩王被废为庶人。从此分裂割据势力更加削弱,军政大权再度集中于皇帝手中。②进一步调整中央行政机构。设立内阁,内阁成员由皇帝选拔翰林院等衙门的小官担任,可参机务,作顾问, 在皇帝的指挥下协理政事。③重用司礼等监宦官,给宦官以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官民隐事诸大权。又在北京成立东厂,由宦官统领。东厂与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的出现,标志着君主专制的加强。④军事上,卫所制度发展得更加完备,军屯也更有成绩。洪武时,京师设五军营,永乐时,除神机营有扩张外,还有三千营和神机营(见京营)。⑤迁都北京。明成祖经营北京数十年,早就计划要迁都北京。永乐十九年,明政府正式以北京为京师。在当时形势下,永乐迁都有利于抗击从北边袭来的蒙古人的威胁,又能进一步控制北方地区,对于巩固边防以及维护全国的统一部有积极意义。

朱棣统治时期,以妥欢帖睦尔及其后裔为首领的北元政权已经崩溃。蒙古各部互相仇杀。明朝对兀良哈、鞑靼和瓦剌三大部采取羁縻和防御并用的政策,在兀良哈地区设置了朵颜、泰宁、福余三卫,给其首领以都督、指挥使、同知等官,又先后封瓦剌部、鞑靼部首领为王,给以印信,准各部与明朝贸易,并许其迁来内地居住。同时明朝又积极加强北方的兵备,屯田练兵, 防其南侵。

永乐八年到二十三年,明威祖曾亲自率兵,五次出塞,先后打败本雅失里、阿鲁台和马哈木的军队,使鞑靼、瓦剌两部遭受很大的挫折。

永乐七年,明政府在东北地区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奴儿干都司管辖的卫所初有一百八十四卫,后多至四百余卫,这对加强边疆与明朝中央政府的联系,对广大东北地区的进一步开发以及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 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明中期的社会矛盾和张居正改革

从明英宗正统初年到明神宗万历前十年约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明朝的统治开始走向衰落: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土地兼并日趋激化,封建剥削极其苛重,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封建社会的危机日益加深。

土地的兼并与集中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十分激烈,突出的表现是皇帝、王公、勋戚、宦官利用政治特权,以投献、请乞、夺买等手段,大量占

夺土地。

皇庄是皇帝的私产,收租供皇室享用,明孝宗弘治二年(1489),在北京附近的皇庄只有五座,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到武宗正德元年(1506),一月之间增加七座,不久又增加二十四座,占地共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管理皇庄的宦官打着皇家的招牌,恣意盘剥榨取,使佃户受到沉重剥削,庄外的农民也同受其害。

明朝的亲王未封前在北京附近设置王庄,被封后又在封地广占庄田。宪宗成化时,赐德王寿张地达四千余顷。孝宗弘治时,赐周王南睢州地五千余顷,又先后赐给徽、兴、岐、衡四王田至七千余顷。而诸王占田数额远过于此。

勋戚和宦官占田之风也恨猖獗。弘治二年,顺天府有宦官勋戚庄田三百三十二座,占地三万三千余顷,到正德十六年蔓延至北直隶,共达二十万九百余顷。其中宦官汪直占田竟达两万一千余顷,弘治时,皇亲张延龄一次请乞就有一万六千七百零五顷。正德时,庆阳伯夏臣一次受投献地也有一万三千八百余顷。

大地主官绅的豪横和对土地的兼并,以南方的江浙、江西、福建最为突出,湖广、广东、河南亦如之。在江浙,豪绅地主的土地“阡陌连亘”,或“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农民佃富人田,每亩所得不过二三石,而地租却至一石二三斗。在江西,占田者与日俱增。南安、赣州二府富豪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雇工和佃户少拂其意,即横加垂楚,或逼卖子女。嘉靖时,严嵩父子在家乡占田,囊括袁州一府四县土地数额的十分之七,还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徐阶父子在松江占田二十四万亩, 奴役佃户不下万人。

官僚地主不但抢掠农民的土地,军卫屯田也成为他们侵占的对象。军屯土地日益失额,多为军官和豪强所占夺。正统时,凤阳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千余亩者,陕西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三四十顷者。成化、弘治间,顺天、保定二府的屯田被侵占达四万余顷,大同、宣化二府的屯田被侵占数十万顷。有些军官不仅广置庄田、私役屯军,还专擅水利,侵夺民利。在屯田大量被兼并的情况下,军屯制度逐渐破坏。

明朝初年,政府控制的征收田赋的土地总额为八百五十余万顷,英宗天顺七年(1463),只余四百二十九万余顷,弘治十五年(1502)实额仅四百二十二万余顷,余皆落入具有免赋免役特权和隐匿土地的官绅地主手中。

宦官专权明朝中期,统治者分裂为皇族和官绅两大集团,有权势的宦官是前看的政治代表,内阁大学士是后者的政治代表,于是出现宦官和权臣交替执政的局面。明中期前段,即从英宗到武宗时期表现为宦官专政;后段即世宗、穆宗到神宗初年表现为权臣专政。不过权臣最终也要听命于宦官。且权臣之间的相互倾轧,也要倚仗宦官调停解决,因而有人把这一时期的政治完全概括为宦官政治。宦官专政是明中期甚至到阴后期的政治特点。

宦官是皇帝私产的管理人,其中也有人占有大量的土地,掌握了强大的经济势力。他们在京城内外广置田园、庄所、马坊、塌房,奴役着大批佃户、家丁、义勇,以各种名义侵夺人民田产。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天顺时的曹吉祥,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谷大用等人,实际上都是拥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势力的大地主。

明成祖朱棣为了强化君主专制政治,曾给予宦官一定的权柄,在宫内设置宦官二十四衙门,其中以司礼监的职权为最大。司礼监的掌印、秉笔太监可代皇帝传布政令,“批红”奏章,但受皇权及内阁的制约,宦官权势毕竟有限。明朝中叶,先后出现土木之变、夺门之变等事件,政局动荡,而英宗、景帝、宪宗、孝宗、武宗等人或年幼登位,生长深宫;或昏庸荒乱,无所作为,于是宦官乘机窃权,挟制内阁,掌握厂卫,导致统治阶级内部皇权与绅权的矛盾日益加剧(见明代宦官)。

田赋徭役的加重和农民的反抗明朝中期,原来北方开垦出的“永不起科”的土地。景泰时已全部征收赋税。江南的重赋也继续下来。有正米一石加耗过二石或一石九斗者。英宗正统元年,明朝政府把江南一部分赋税折征银两,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四石折银一两,送往内库,供皇帝挥霍, 此即金花银,赋税征银成为定例。

在江南某些地区,官粮不减于私租,租种官田的农民生活极苦。有“一亩官田七斗收,先将六斗送皇州,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来好白头”和“为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民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的歌谣,农民产去税存和田居富室、粮坐下户的情况多所发生,处境悲惨。

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黄册之制日益败坏,几成虚文,地主豪强串通官吏和里书,共同作弊,采取“诡寄”、“飞洒”和“寄居”的手法,任意涂改册籍,逃避税粮,转嫁赋役。

徭役的名目也日益繁多,分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里甲正役办纳粮草、上供物料,有额办、坐办、杂办诸名色。均徭供衙门差遣(上自朝廷、下至司府州县),有银差、有力差,力差是由农民亲身应役,银差则以银代役。杂泛差役以应“上命非时”诸差役。明中期大规模的徭役征发十分严重。弘治时,仅修建、河工两项通计役夫不下百万,诸王之国役夫供应亦四十万, 以至“赋重役繁未有甚于此时者”。由于官吏士绅的徭役可以优免,豪强地主可以买通官府,放富差贫,所以杂泛差役只能由贫苦农民负担。徭役的沉重,是农民逃亡和起义的原因之一。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天下人口为六千零五十四万余,至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只剩五千零二十万,大量农民被迫投靠富豪势要或辗转流亡。正统、景泰时,从山东、山西等地流亡到河南南阳,湖广襄、樊等地的流民有二十余万户。天顺、成化时,陕西、山西、河南人民流徙荆襄等处,日数万计,以致阖县无人,有者十去七八。为防止农民流徙,明政府制定了逃民周知册,通过里甲、关津、禁山、搜山等措施控制流民,有时甚至进行残酷的镇压。

明朝中期,在全国各地先后爆发了多次农民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三次是正统时赣浙闽山区叶宗留、邓茂七起义,天顺、成化时荆襄郧阳山区刘通、李原领导的农民起义和正德时从河北平原发动的刘六、刘七起义。此外,还有与河北起义相配合的江西农民起义和四川农民起义等。

张居正的改革 明中期的一系列农民起义,使明政府在世宗嘉靖初年不得不先后施行了一些减轻赋税、抑制宦官、裁撤锦衣卫官校、停止传奉官等等措施,并勘查皇庄和勋贵庄田,把部分土地退还给农民。

嘉靖时,宦官的势力受到排斥,形成权臣专政的局面。在权臣之间,又出现长期的门户之争。内阁大学士开始有首辅、次辅和群辅的区别。首辅位极人臣,一切朝政都归其调度。为争夺首辅的权位,大学士联册结党,攀引门生,互相倾轧排挤,采用各种权术打败竞争者。张璁(孚敬)、夏言、严嵩、徐阶等都是通过这些手段出任首辅的。嘉靖中叶,严嵩专权,外患频仍。与此同时,地主官绅的兼并土地之风有加无已。除张孚敬、严嵩、徐阶等在乡间广占田亩外,隆庆和万历初年,还出现了“豪家田至七万项,粮至二万, 又不以时纳”的情况,豪绅地主有权免赋免役,贫苦农民的生活更加痛苦。官僚多徇情受贿,贪污成风。贪污的盛行和庞大的军费支出更造成财政的困难,政府每年所入二百万之额,不能充所出之半。嘉靖三十年(1551)明朝政府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一百二十万两,称“加派”。三十六年又在江南等地增役银四十万两,称“提编”。以后又出现箕敛、派括、算税契、折民壮等加派名目,造成赋役沉重和负担的不平均,逃丁的现象十分严重。从维持明王朝的长远统治出发,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官吏,开始仿效明初周忱等人的做法,行均赋均役之政,以防止农民流徙。十六年,欧阳铎为应天巡抚, 与苏州知府王仪施行征一法。四十年,庞尚鹏为浙江巡抚,初行十段锦法, 后改行一条鞭法。十段锦法以丁粮或田亩派役,与当时徭役日益按地编派的倾向符合。当时在福建等地还施行过纲银法。纲银法将银差和力差改为代役银,量地计丁征收,比例是丁四粮六,与一条鞭法更加接近。

一条鞭法是一种比较全面的赋役改革,始行于嘉靖初年。庞尚鹏、王宗沐、刘光济、海瑞曾在浙江、江西、南直隶等地区陆续推行过。这些地方上的改革,对首辅张居正的改革措施不无启示和推动。

穆宗隆庆六年(1572),徐阶的门生张居正勾通司礼太监冯保,取代高拱任首辅。为缓和阶级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他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整顿,尤重于经济的改革,企图扭转嘉靖、隆庆以来政治腐败、边防松弛和民穷财竭的局面。

隆庆五年,明政府在张居正等人的主持下,实行与蒙古俺答汗之间的茶马互市政策,张居正执政后,起用戚继光和李成梁等,加强了蓟门和辽东等地的边备,北方的边防更加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万历七年(1579),张居正又以俺达汗为中介,代表明朝与西藏黄教首领达赖三世(索南坚错)建立了

通好和封贡关系。

在政治上,张居正力求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贯彻“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的为政方针。他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裁撤冗官冗员,提拔和重用有才能的官员,为提高行政效率,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六月奏行考成法,处理章奏,事有责成,令有程限,立文符以考稽,不得延宕推诿,中央政令遂能较快地在全国实行。

张居正最突出的改革成就是在经济方面,首先他积极支持治黄冶淮。万历六年,任命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潘季驯督修黄河。七年,河工告成,黄河不再南流入淮,漕船也可直达北京。丈量土地和赋役改革是张居正颁行的重要经济政策。他看到当时国匮民穷的根本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和贪吏盘剥农民。为“强公室、杜私门”,不顾豪强地主和勋戚的反对,于次年十一月下令各省清丈土地。任命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此事,并颁行清丈条例。这次清丈田亩,除补足原额外,有些省且多余额,全国土地的总额约有七百余万顷,比弘治时的土田数有显著增加,还清出一些浮粮,使豪强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九年,张居正又在此基础上,把嘉靖以来先后在浙江、江西、南直隶等地施行过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他当政期间到他逝世后十年中,是一条鞭法最盛行的时期,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后,对这一赋役法的某些环节不断加以扬长弃短的时期。一条鞭法规定按照丁、粮派役,把一部分差役逐渐转入地亩之中,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少减轻了丁役的负担。此法又规定把赋税和差役合编为一,这就简化了赋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续,使官吏和豪强地主不易通同作弊,勒索农民;还规定让农民交纳代役银,然后再由政府雇役,这种折银制度的确立,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继续发展,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较前有一定的松弛。

张居正还注意减轻商税,强调农商并重。这种思想是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势相适应的,并且贯彻在他所实行的通关市、减织造龙袍料和推广一条鞭法等措施之中。

明穆宗隆庆后期至神宗万历初期前后约二十年中,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国库积银达六七百万两之多,是与张居正的努力分不开的。

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在明朝,农耕工具的品种较前更多, 农民在耕耘、选种、灌溉、施肥、园艺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量的荒地被垦辟,主要的农作物有稻、麦、稷、粱、菽、桑、麻和棉花等。江南、湖广、四川等地是稻米的高产区。福建、浙江有双季稻,在岭南、海南有三季稻。在河北、河南等地也开垦了很多的水稻田,一般稻田的产量为两石或三石,有些地区达五六石。宋末元初国内开始植棉,明朝棉花的生产已遍于天下。国外引进的新的农作物有番薯、烟草、玉蜀黍。番薯、玉蜀黍的传入和普遍种植,对农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明中期开始种植烟草,很快就遍布全国,到明末北土亦多种之。落

花生已开始逐渐推广。桑、麻、茶、甘蔗、荔枝、龙眼、蓝靛、杉漆等农业经济作物扩大了耕种面积,为手工业生产提供了更多的原料。

明朝的河北遵化、山西阳城广东佛山、福建尤溪、陕西华州(今华县)、安徽徽州(今歙县)等地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冶铁、铸铁业。遵化和佛山的铁冶尤为著名。开采矿石已用火药爆破法,鼓风器亦采用了较先进的有活塞和活门装置的木风箱。冶铁技术的改进和民营嘉靖年制青花八仙葫芦瓶铁厂的出现,使铁的产量有较大增加,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突出反映手工业工人高超技巧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手工业是丝织业和棉纺织业。在江南五府地区(苏、松、杭、嘉、湖)和潞安(今山西长治)、福州、南京、成都等地的丝织业中,专用的工具品种繁多,花机高一丈五尺, 结构比过去更为复杂,在苏州市场上出售的织机有专织绫、绢、罗、纱、绸等各类织物的机种。弘治时,福州的机工改进织机,称改机。提高了丝织业的质量和生产效率。棉纺织业是遍及全国的家庭副业。其中江南的松江布名闻天下。经过农民和手工业工人的长期生产实践,出现了脚踏的纺车和装脚的搅车(一种轧棉花去子的工具)及各种改制的织布机。

明代中后期,制瓷业规模很大,其中心是景德镇。此镇的制瓷业在宋元基础上继续发展,产品丰富多采,如成化、嘉靖、万历时期所产的各种青花和彩釉瓷器,以及薄胎纯白瓷器都十分精美,闻名中外。明后期景德镇的官窑约五十八座,民窑达九百座,民窑产品有的甚至超过官窑(见明代景德镇瓷器)。此外,浙江处州、福建德化、河南禹州、北直隶曲阳、南直隶宜兴等地,制瓷业也有相当规模。

明代的榨油业、造纸业、印刷业、制糖业、制茶业和浆染业也比以前发达。制烟业成为新的手工业部门。但总的说来,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较缓慢,农业和手工业工具与宋元时期相比相差很小,各个地区生产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农民和手工业工人普遍过着贫穷困苦的生活,无力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