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百科全书 II

《拉萨条约》及《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继 1890、1893 年《中英藏印条约》及续约之后,英国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903 年 11 月(光绪二十九年九月)英国发动第二次侵略西藏地方的战争,次年 8 月占领拉萨。9 月 7 日,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西藏甘丹寺长罗桑坚赞签订《拉萨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①除亚东外,增开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许英国分别派员监管商务;②赔款七百五十万卢比,分七十五年缴清,赔款未缴清前,英军占领春丕;③自中国与哲孟雄(今锡金)边界至拉萨的防御工事一律拆除;④除经英国事先同意外,西藏土地不得让卖、租典与任何外国;西藏一切事务不准任何外国干涉;任何外国不准派员入藏;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让与任何外国或其臣民; 西藏各项进款、或货物或现金不许抵押或让与任何外国或其臣民。

1904 年 11 月印度代理总督唵士尔奉英国政府命令批准《拉萨条约》, 在附款又声明,将赔款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赔款开缴三年后,英军即自春丕撤退。

《拉萨条约》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清政府坚持不予批准的立场,电示驻藏大臣“切勿画押”,并令其与荣赫鹏交涉,要求修改条约。1906 年在北京重开谈判,4 月 27 日,清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正约六款,主要内容为:双方承认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等等。

英国依据《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取得了在西藏增开商埠等特权,又从清政府取得不准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西藏扩张势力的许诺。《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将《拉萨条约》收为附约,一方面表示清政府被迫接受《拉萨条约》的各项条款,另一方面使英国在事实上确认了中国在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

(金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