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供、送使、留州

唐朝后期逐步形成的朝廷和地方分割赋税的制度。即将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

安史之乱以后,政府控制的户口十亡八九,州县多为藩镇所据。当时军国费用,依靠度支使、转运使临时筹措,各地军镇由节度使、团练使等就地自己筹款。驻有重兵的地方都截留大宗赋税自行花费,输入于朝廷的无几。建中元年(780)初行两税法,派黜陟使到各地与观察使、刺史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钱物和粮食数字,初步确定了中央和使、州各得赋税的份额。但由于不久就爆发了对藩镇的战争,各地节度使和州县多违法聚敛,有的不仅自己了按规定上交,还截留度支使由他州取得的上供钱帛。朱泚之乱平定后,唐德宗专意聚敛,各地方长官投其所好,常赋之外,进奉给皇帝作为私收入的贡纳不息。有的节度使即以常赋入贡,名曰“羡余”, 有的则以进奉为名,矫称密旨,以便加敛百姓。所得大部分进入节度使、观察使和刺史的私囊,进奉给皇帝的只有十分之一二。

顺宗、宪宗统治的一个短时期内曾罢除了进奉及两税外的征敛。宪宗时又正式分天下之赋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宰相裴垍还奏请诸道留使钱物,先以治所所在州赋税充,不足再取给于属州。各州剩余的送使钱物与原应上供者皆输于度支。

(吴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