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麦借款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3 年向美国举借的一笔债款。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连年内战,军费激增,财政入不敷出,除大量发行国内公债外, 还竭力举借外债。

1933 年 6 月 4 日,财政部长宋子文自华盛顿电告国民政府,已与美国金融复兴公司签订《中美棉麦借款合同》,内规定贷款总额为美金五千万元(合国币两亿元以上),以购买美国棉麦产品支付,其中棉花四千万美元,麦粉一千万美元,限由美国船只运华,年息五厘,三年分偿本息,指定统税为第一担保、海关救灾五厘附加税为第二担保。此项借款事先未通过立法程序, 合同签订后始由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交立法院审议。6 月 16 日立法院全体委员会附条件通过。其条件是:设管理委员会,负保管、支配、监督之责; 用途限于发展工业,复兴农村经济,兴办水利,发展交通,不得移充任何对内用兵或其他消费之用。借款成立,美国实业界表示欢迎,“坚信此为二年来解决过剩生产问题之最切实办法”。中国是年棉麦丰收,用量自给相差甚少,而大批美棉麦输入,使国产棉麦的供销受到冲击,农民损失奇重。中国棉纺业厂商也因美棉价格过高,多持反对态度。至 1934 年 3 月,美棉运华数仅全额的七分之一强,麦粉运华数仅五分之二,而销售极为困难。国民政府于 1934 年 2 月与美方修订合同,将棉花借款减为一千万美元,并将小麦

借款购物期限由原订 1934 年 3 月 1 日止展期至 7 月 31 日止,面粉借款展期

至 12 月 31 日止。关于此项借款的实际用途,据中央银行经理美贷棉麦事务

处 1934 年 3 月 15 日收支清单记载,已拨给江西“剿共”经费一百八十万元, 所谓不得移充任何对内用兵,实系谎言。

(汪绍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