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科

(1891~1973)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行政院院长。字哲生。1891 年 10 月 20 日(清光绪十七年九月十八)生于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

孙中山之子。1895 年随祖母移居美国檀香山。先后入檀岛中学、加州大学学习。1916 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次年回国,到广州任大元帅府秘书。1918~1920 年任非常国会参议院秘书兼英文《广州时报》编辑。1921 年任广州市市长兼治河督办。1922 年秋奉孙中山之命赴香港组织机关筹款策应讨伐陈炯明。次年 2 月再任广州市市长。10 月参加筹备国民党改组事宜,被指定为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党纲章程。

1924 年国民党一大后,主持广州特别党部工作。6 月同黄季陆提出“弹劾共产党案”。1925 年 7 月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任政府委员。1926 年 1 月国民党二大时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5 月第三次任广州市市长,一度任广州国民政府交通部长。1927 年 3 月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武汉国民政府常务委员等职。7 月追随汪精卫清除共产党人。1928 年 1 月,与胡汉民、伍朝枢到英、德等国考察政治、经济,之后起草了《中国国民党训政大纲》, 协助制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同年 10 月任国民政府委员、铁道部长、考试院副院长。1931 年 2 月在蒋介石与胡汉民的权力之争中,孙站在拥胡派一边反对蒋介石扣留胡汉民。5 月赴广州参加“非常会议”,任广东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九·一八”事变后,宁粤合作,他任南京政府行政院长,未久,即因财政困难,被迫下台。1932 年冬出任立法院长,不久又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长,与李烈钧等中央委员主张速行宪政,联共抗日。1936 年发起组织“中苏文化协会”,任会长。次年与宋庆龄等倡议恢复孙中山三大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入川,继续任立法院院长。曾以蒋介石特使身份赴莫斯科同苏联谈判,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中苏商务条约》,并争取其他国家对中国抗日战争的同情和支援。1946 年 1 月,代表国民党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同中共代表等共同通过五项协议。但随后又支持蒋介石发动内战, 进攻解放区。1947 年 4 月任南京国民政府副主席。1948 年 5 月再次任立法院院长。1948 年 11 月,在国民政府全面崩溃前夕,按蒋介石的旨意出任行政院院长。1949 年初,把行政院迁到广州,拒绝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和谈条件。同年 3 月辞职,旅居香港、法国、美国等地。1964 年由美国到台湾,次年任“总统府”高级咨议,1966 年任考试院院长。1973 年 9 月 13 日病死于台北。

(郑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