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人·社会·自然
在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与讨论中,对“社会因子”在其中是否起作用,以及如何作用的认识,大致有两类比较极端的观点。其中第一种观点把“生态”问题完全看成为全球性问题,且认为它与哪个世界,哪种社会毫无关系,其根据之一是无论哪个世界,哪种社会都存在环境污染、生态问题与危机。这是目前较为普遍、且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中,关于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的方式、途经与可能性上,又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论点:悲观论与乐观论。如罗马俱乐部的观点(以米都斯代表作《增长的极限》(1979 年)为首)是悲观论的典型代表;如西蒙等人的观点(代表作是《没有极限的增长》(有中译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则是乐观主义观点的典型代表。另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则认为“生态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社会问题,生态危机实际是社会危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前苏联的政府和学者,在 B.B.彼德洛夫等编的《苏联环境保护法概论》中的总则中,明确提出“生态危机”是资本主义总危机的有机组成部分。前苏联著名学者 C.P.米库林斯基和 P.里赫塔在《社会主义和科学》(中文版, 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中也持有这种典型观点。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片面、错误之处。第一种观点完全排除产生“生态问题”的社会机制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举出足够充分的反例证明“生态问题”的产生与社会有关联。第二种观点把生态问题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 忘记了生态问题所具有的最基本特征——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性,用对社会问题的研究替代对“生态问题”的研究,不仅扩大了社会因子在生态问题上的作用,而且掩盖了“生态问题”的社会作用。它实际上是极“左”思潮的产物,在理论上它硬不承认“生态危机”具有自然规定性,把它归结为社会危机一部分,在实践上,它硬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生态问题”与“生态危机”,不仅贻误了解决污染等问题的时机,而且造成了国民对生态问题的漠视态度。甚至更深层地还造成了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理论上与实践上的误解、拒斥。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1)社会因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又不等同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而不能对社会因子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影响、作用做无限扩张的解释;(2)不同的社会, 无论是从不同历史阶段上还是处在同一空间的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上看,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形态(包括意识形式)不同,因而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不仅有量上的差异,而且有质之方面的区别。对此,则应花大力气,借助不同国度的具体研究进行分析、比较, 进行案例研究,然后才能提出反映这些差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