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勤工俭学统计资料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全国勤工俭学统计调查和地方勤工俭学统计调查,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生产与劳动教育办公室、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

机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生产与劳动教育办公室关于勤工俭学统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制定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方案及统计调查表。

二、收集、整理、提供全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基本统计资料。对勤工俭学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协调各级勤工俭学统计工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四、保管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 其他部委及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勤工俭学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发的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方案及统计调查表,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勤工俭学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合有关

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

三、组织、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勤工俭学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

四、保管统计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必须加强对勤工俭学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要教育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要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比统计工作质量;表彰先进,对不履行职责,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