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勤工俭学统计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有关全国性勤工俭学活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拟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性的补充调查项目,由地方教育部门拟订, 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勤工俭学统计规范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 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及原始记录。第九条 勤工俭学的统计调查工作要将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相结合。有

条件的地方应开展统计预测工作。必须加强对勤工俭学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开展勤工俭学成果的评估,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