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 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条例。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联查、互查、抽查等方式, 有条件的可配备专业人员检查。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