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