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1983 年 2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 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

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1. 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2. 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 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研究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 划、经济、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2)教供字 028 号文件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