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要加强校办工厂的财务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局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具体指导和处理有关校办工厂的财务工作。校办工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立帐,单独在银行开户,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和财务结算,并定期向学校领导和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编报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经济政策、财经纪律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 监督。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校办工厂的收入按预算外的专项资金管理,除按规定缴纳工商税(小学的校办工厂暂不征工商税;中学的初办厂或新产品试制,以及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产品, 可免征工商税)外,其收入除用于校办工厂扩大再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外, 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师生劳动补贴,职工奖金以及改善师生集体福利等方面。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每年要从利润收入中向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资金,用于辅助全区(县)校办工厂的生产活动,奖励先进。有条件的还可兴办全区(县)性的师生集体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