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 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 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 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 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 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 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

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