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1987 年 9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勤工俭学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勤工俭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勤工俭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

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中、初等学校,均须依照本规定填报勤工俭学统计调查表,提供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勤工俭学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接受各级教育部门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勤工俭学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有权拒绝填报不实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应对签发上报的勤工俭学统计资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