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要加强领导。有条件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其主要职能是:

(一)检查、指导中小学校办工厂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解决学校办厂中的问题,制定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抓好校办工厂在组织学生劳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以及技术交流、情报研究、生产协作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校办工厂与工业部门、协作单位的联系工作,疏通供产销渠道。

(五)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办厂经验。

第六条 中小学校办工厂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规格配备厂长。规模小的校办工厂,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 可由学校指派得力干部、教师为负责人。厂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校办工厂的日常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生产任务,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完成。

(三)领导、组织好学生的生产劳动。

(四)抓好校办工厂的生产、技术、设备、物资、财务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等管理工作。

(五)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抓好校办工厂职工的奖惩工作。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