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

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六、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费包给医院或由医院代管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

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当地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公费医疗经费包括单位或由单位代管的,单位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经费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