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生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要充分调动校办工厂职工办厂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加强校办工厂之间的联合与协作。

第八条 校办工厂的生产要适合学校的特点,要根据办厂的条件和可 能,生产国家定型产品,为工厂和企业生产零配件或工艺性加工,也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生产短线产品。

负有国家订货任务或同企事业单位签订生产合同的校办工厂,要在完成国家计划或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的需求量,自己单独安排生产,其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价格自行销售;没有国家订货任务或合同任务的校办工厂,要积极利用市场调节的作用,自选产品,自产自销。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设备,除靠国家计划或生产合同渠道解决外,可以本着择优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范围内自行采购。

第九条 校办工厂产品的选择要尽可能适合学生特点,不得生产有毒有害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产品。对于有毒有害的工序、工种,要积极治理,做到文明生产。校办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要经区、县教育局校办工厂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搞好校办工厂的经营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技术革新、改革工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赔)。要加强物资管理, 对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减少积压和浪费。

第十一条 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在组织领导校办工厂的生产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服务、协调、统筹、监督工作。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校办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通过供销直接见面以需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