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办工厂职工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校办工厂的职工要相对稳定,职工的编制、配备、工资调整等工作都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

第十七条 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校办工厂的职工享受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和保健津贴。关于按国家规定标准供应的劳保用品,可向当地劳保用品供应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校办工厂领导骨干、财会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随着设备更新和新技术的采用,要逐步扩大技术人员的比例。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的技术考核标准,授予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在完成向区、县校办工厂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

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资金的前提下,可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校办工厂职工的劳动态度、岗位责任,以及贡献大小等情况,核定奖惩。

对于在技术革新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