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与律令

  1. 中央机构

六部 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 综理政务。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 百官之上。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 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 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 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明政府经过这样的改革,一切大权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现了绝对君主独裁的政治体制。

六部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机构。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 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赞理尚书进行。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赞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 各管一省之事。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刑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又有朝审、大审、热审。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工部

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污的部门。

内阁 皇帝日理万机,总得有辅佐的人。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官,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 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最高的军事长官。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最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归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操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

品)等官,共五十余人。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 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1. 地方制度

省、道、府、县 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明初仍沿元制, 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 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到宣德三年(1428 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道的情况比较复杂, 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知府掌一府之政,

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掌理刑名。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

(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

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 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知县掌一县之政。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

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1. 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统计,全国卫、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1. 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 朱元璋自称吴王时起,即命人议定律例。在洪武六年(1373 年),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书。此后《大明律》几经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 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

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但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刺字、充军等刑。《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从各方面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封建统治制度。如为了镇压反抗、冒犯皇权及触犯纲常名教的行为,《大明律》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凡犯十恶之条者皆从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又如为了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专设“奸党”一条, 用以禁治大臣结党弄权。又如为了保障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大明律》对于隐匿户口及田产以逃避赋役者,莫不加以处罚。此外,《大明律》还规定了各阶级和各等级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如有所谓“八议”之条,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兵,用以优待皇亲国戚及勋贵显宦之家。凡在“八议”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问,只能奏闻请旨。若奉旨推问,则开列应得之罪,由皇帝裁决。又如规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家长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家长者则绞,骂家长者亦绞。若家长不告官府而殴死有罪奴婢者,仅杖一百,如果杀死无罪奴婢者, 也只杖六十、徒一年。凡雇工人殴家长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家长者绞, 殴死家长者斩,故意杀家长者凌迟处死。若家长殴雇工人未折伤者勿论,折伤雇工人者较凡人减罪三等,殴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雇工人者绞,过失杀雇工人者勿论。

《大诰》 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还有朱元璋所亲撰的《大诰》三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 年)作《大诰》七十四条,又于次年作《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及《大诰三编》四十三条,皆颁示于天下学宫,作为师生必读的教本。并且规定一切军民也必须熟观,要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减罪一等;如果没有此本,则加罪一等。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朱元璋皆赐钱遣归。《大诰》三编的主要内容是列举明政府用严刑峻法所处理的种种案件。凡所列凌迟、枭首、族诛等案件不只千百,而斩首以下等案件则至万余,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亲裁。朱元璋决断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较《大明律》重得多。《大诰》三编中有种种酷刑,如有族诛、凌迟、枭首、挑筋、去指、断手、砍脚等,不下三十余种。朱元璋颁行《大诰》三编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慑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轻易犯法。

《大诰》三编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记录,也是朱元璋推行专制主义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