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汉前期的“休养生息”

  1. 西汉初的制度和政策

汉承秦制 刘邦在创建西汉王朝时,在政治上未采用周代的分封诸侯制度,基本上沿用了秦始皇创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即在中央,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机构,即朝廷,由三公九卿组成,地方行政基本上是郡县制度。史称这一情况为“汉承秦制”①。

不过,刘邦在与项羽争夺天下的时候,为了争取一些拥有强大兵力的中间派或观望派势力,曾封立韩信、英布、吴芮等数人为王,都有广大的疆土。可是项羽败后,刘邦与这些人的矛盾迅速暴露,韩信、英布等相继被诛除, 只剩下一个长沙王吴芮,因势力孤弱,又无恶迹,被保留下来。这时,刘邦认为:秦始皇全面实行郡县制,不分封子弟为王侯以为中央的藩辅,是一个失策,致有“孤立之败”。他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大封子弟为王,称为“诸侯王”。诸侯王简称“王”,在“列侯”②之上。此制度史称“郡国并行制”。

刘邦所封韩信等人为王,史称“异姓王”。后来所封他的子弟为王,史称“同姓王”。同姓王共有九国,自北而南,为燕、代、赵、齐、梁、楚、淮阳、淮南、吴。异姓王尚存长沙王吴芮。这些封国几乎占去了旧时燕、赵、齐、魏、楚等国的全部疆土;而且他们的地位、权力不同于列侯。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王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①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有财政权,可在国内征收赋税。王国的疆土广大,人口众多,多数王国很富庶。如齐王刘肥有六郡,计七十三县。吴王刘濞有三郡,计五十三县。王国在政治上处于半独立状态。不过他们要奉行中央的制度法令,国内实行土地私有制。

刘邦又封功臣和亲属、外戚一百四十多人为列侯。列侯与诸侯王不同, 在封国内无治民之权。封国只是列侯的食邑。列侯有大小之分,大侯食万家,

① 《后汉书》卷四十上《班彪列传》(上)。

② 列侯:初称彻侯。后因避武帝讳,改通侯,又改列侯。为行文方便,以下皆称列侯。

① 刘邦在位时,诸侯王国置“相国”。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改称“丞相”。参见《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

小侯食五、六百户。侯国设相,其职掌和县令(长)相同,由中央任免,归所在郡守统辖。侯国相每年将列侯所食租税,按数拨给列侯享用。列侯与侯国相无隶属关系。列侯有一个小小的侯府,有少数职官,为列侯服务。

当时的那只有十五个,主要设置在旧秦国的疆域之内和魏、韩、楚的西部地区。郡下设县。郡守、县令等主要官吏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诸侯王国和郡都直属于中央,但诸侯王国的地位远远高于郡。

王国的太傅和丞相的职位也高于一般郡守。直到景帝以后,郡和王国的地位才真正相当。

赋税制度 西汉和秦一样实行土地私有制。主要赋税有田租,算赋和口赋、更赋。

田租——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后来刘邦称帝,减为“十五税一”。

算赋和口赋——都是人口税。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因称算赋。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更赋——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①

西汉的田租比较轻,人口税和更赋很重,这对无地少地的劳动人民是很不利的。

重农抑商政策 刘邦初即帝位时,商贾们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物价飞腾,米一石至价一万钱,马一匹价一百金(一百万钱),人民生活无着,国家财政也很困难。刘邦为了打击不法商贾,稳定社会秩序,就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刘邦的“重农”政策,主要有四点:一、复员军队,士卒都给予土地和宅舍,其中的少数成为地主,多数成为自耕农。二、号召逃亡人口回乡,“复故爵田宅”①。三、减轻田租(税),十五税一;四、下令解放因生活困难而自卖为奴婢的人。这些措施增加了农村的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对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农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

刘邦的“抑商”政策,主要也有四点:一、商贾及其子孙不得为官吏; 二、商贾不得拥有私有土地②;三、商贾不得穿锦、绣、絺(chi 痴)、紵(zhù 住)、罽(jì 计)等名贵的丝、葛、毛织品,不得乘车、骑马、携带兵器; 四、加倍征收商贾的算赋(每人两算,即二百四十钱)。

对匈奴、两越的羁縻政策 秦末农民大起义时期,长城沿线空虚,匈奴单于冒顿(mò dú 末读,头曼之子)率众乘机入长城,到鄂尔多斯(今内蒙古伊克昭盟)和山西北部一带,劫略烧杀,造成严重破坏。刘邦在灭项羽

① 《汉书》卷七《昭帝纪》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选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 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宫,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

①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② 商贾“不得名田”事,见于武帝以后的记载,当始于刘邦时。

后,亲率大军三十二万人,北击匈奴。至平城(今山西大同),被匈奴四十万骑兵困于白登山。后虽突围而出,但难与匈奴再战;就对匈奴采取了“和亲”政策,把宗室之女作为公主,嫁给冒顿,汉、匈“约为昆弟”,汉朝每年要赠送若干絮、缯、酒、大米等给匈奴贵族,以换取单于的欢心,减少侵扰。这种“和亲”政策是一种“羁縻”政策;但具有屈辱性质,效果不大, 匈奴仍不断侵扰。

两越是南越和东越的合称。秦末农民大起义时,秦的南海郡尉赵佗起兵, 占据了南海、桂林、象三郡,自称南越王,都番禺(今广东广州)。东越的首领无诸和摇两人也起兵反秦。刘邦称帝后,南越和东越都割据一方。当时, 刘邦感到“天下初定,士卒罢(Pí 皮,疲)于兵”①,无力再进行征伐,于是对两越采取了羁縻政策,承认赵佗为南越王,另立无诸为闽越王,都东冶(今福建福州)。惠帝时,又立摇为东海王,都东瓯(今浙江温州),亦称东瓯王。三越王在名义上臣属于汉王朝,实际是三个封建割据势力。

  1. 文景之治

刘邦的儿子文帝和孙子景帝统治时期,由于社会稳定,广大农民积极生产;也由于他们父子进一步改善政策,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人民生活更加安定,物资丰厚。史称此时为“文景之治”。当时的主要社会政策有五项:

贵粟政策 “贵粟政策”是文帝时的政论家晁错提出来的。晁错指出, 商人们坐列贩卖,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放高利贷,而许多农民,则“卖田宅,鬻(yù 育,卖)子孙,以偿责(债)者”。他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 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他认为刘邦制定的重农抑商政策至此时不仅已行不通, 而且与社会的实际颠倒。他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要改变这一情况,必须改变现行政策,制定新的政策。“贵粟政策”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的。他说:“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② 实行贵粟政策的具体做法是“使民以粟为赏罚”。就是人民可用粮食向国家买爵位,也可以用粮食赎罪。国家的粮食多了,可以减轻租赋;商人要买爵位,就要向农民买粮,粮价也会提高。这样,国家有粮,“富人有爵,农民有钱”。有三种好处;“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①汉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于前元十二年(公元前 168 年)下卖爵令:上造(二级爵), 价六百石;递增至五大夫(九级),价四千石;大庶长(十八级),价一万二千石。五大夫以上,除家中一人的徭役。为了北防匈奴,令为买爵或赎罪而入粟者将粟运至长城沿线。这里的粮食足够五年之用后,再运至内地各郡县收藏。

这项政策一实行,国家的存粮大增,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都一度得到改善; 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

轻徭薄赋 文帝实行“贵粟”政策的当年,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 主要内容有三项:

① 《史记》卷九九《刘敬列传》。

②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①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一、减免田租:田租原为十五税一,今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次年, 又全免天下田租。直至十二年后,即景帝前元二年(前 155 年),才复收田租,以三十税一为制,直至西汉末年。

二、减轻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纳算赋。原每人每年纳一算(一百二十钱),今减为四十钱。

三、减轻徭役: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服兵役两年。其他时间,原为每人每年在本郡充更卒一个月,今减为“三年而一事”②,即三年充更卒一个月。

修“马复令” “马复令”也是晁错提出的。就是民家养马一匹,可以免三人的徭役。③这是一项鼓励人民养马的政策。晁错说:“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④鼓励人民养马,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武备,以准备打击匈奴。

惠商政策 文帝还变“抑商”政策为“惠商”政策。下令,“开关梁, 弛山泽之禁”①,就是取消在关口津梁处检查来往行人的制度和山林川泽樵采、捕捞的禁令。商人们可以自由贩运,任意开山鼓铸,砍伐木材。这些措施实行后,商业和手工业都获得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游天下, 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的隆盛局面。这项政策对于劳动人民也有好处,人民可以进入山泽自由樵采、捕捞,以补助生活。景帝时,“复置诸关,用传(zhuàn 撰,信符)出入。”③主要是为了治安需要,对商人的政策仍在逐步放宽。但文、景时期,抑商政策中之“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④的规定一直未取消。

废除肉刑 西汉初年,沿用前代刑律,用刑很重,死刑、肉刑使用较多。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意犯罪,他的女儿缇萦上书文帝,说“死者不可复生, 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自愿“为官婢,以赎父刑, 使得自新。”⑤文帝很受感动,随下诏废除肉刑,将黥、劓、刖等酷刑改为笞或徒刑,对原有各种徒刑亦有所减轻。文帝死后,景帝即位,以为笞刑太重, 继续减轻。还下诏强调:“笞者,所以教之也。”批评了滥用笞刑,对笞用刑具的长、宽、厚度及其光滑度都有所规定。

  1. 削 藩

刘邦封“同姓王”时,诸王都还年少,王国的太傅、相国(丞相)主事, 中央和诸侯王之间的矛盾还不太大;可是至文帝时,诸侯王的年龄已长,国势日盛,都成为雄踞一方的势力,有的还存有争夺皇位的野心,于是,中央和诸侯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发展。中央为加强集权,开始削弱诸侯王势力。

② 《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

③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注,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

④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③ 《汉书》卷五《景帝纪》,景帝四年事。卷四《文帝纪》,十二年,“除关,无用传。”

④ 《史记》卷三○《平准书》。

⑤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

《治安策》与《削藩策》 文帝时,政论家贾谊上《治安策》,指出: 现在中央和诸侯王的关系,象一个人得了肿胀病,一条腿肿得和腰一样粗, 一个脚趾肿得和腿一样粗,如不抓紧治疗,“必为锢疾”。他说:“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①就是要将王国分割为若干小国,以削弱其力量。文帝起初就很重视贾谊的建议,但有些犹豫不决;后来形势更加严重了,他才把齐国分为六个小王国,立齐王肥的六个儿子为王;又把淮南国分为三个小王国,立淮南王长的三个儿子为王。

景帝时,中央和诸侯王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御史大夫晁错上《削藩策》, 建议借诸侯王犯错误的时机,削减诸侯王的封区。他说:“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②景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于景帝前三年(公元前 154 年),削楚王戊的东海郡,削赵王遂的常山郡,削胶西王卬的六个县。被削地之王,对景帝和晁错都很不满。

平定七国之乱 “七国之乱”是以刘邦之侄吴王刘濞为首发动的一次同姓王联合大叛乱。刘濞蓄谋叛乱,为时已久。导火线是当时景帝和晁错认为吴王刘濞有罪,欲削他的会稽和豫章两郡。刘濞就乘机串通楚、赵、胶西、胶东、菑川、济南六国的诸侯王,发动了联合叛乱。刘濞发兵二十万,号称五十万,为主力。又派人与匈奴、东越、闽越贵族勾结,用“请诛晁错,以清君侧”的名义,举兵西向。叛军顺利地打到河南东部。景帝因很惶恐,就听信了谗言,捕杀了晁错,乞求刘濞退兵。刘濞不仅不退兵,还公开声言要夺皇位。叛军至梁国(治今商邱),为景帝之弟梁王武所阻。至此时,景帝才决心以武力进行镇压。他命太尉周亚夫与大将军窦婴率三十六将军,以奇兵断绝了叛军的粮道,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大破叛军。刘濞逃到东越, 为东越人所杀。其余六王皆自杀,七国都被废除。

七国之乱平定后,景帝为了进一步削弱诸侯王的权力,以加强中央集权, 就下令取消了诸侯王治民之权,只“衣食租税”。又减缩王国的政权机构, 降低王国官职的等级,改丞相为相,总掌王国政事;内史治民,和郡太守相同,直接听命于中央;取消御史大夫、廷尉等官,重要官员都由中央任命。至此,诸侯王国虽仍存在,但和郡基本相同,成为中央直接管辖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至成帝时,又取消内史一职,由相治民。王国相与郡太守相同①。王国除了还有一个无权干预王国政事的诸侯王之外,其他方面与一般的郡完全一样。

七国之乱的平定和诸侯王权力的削弱,沉重地打击了分裂割据势力,在制度上,基本解决了刘邦实行诸侯王制度时所产生的弊病,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