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唐后期社会经济的变化

唐后期,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自北魏以来实行了近三百年的均田制被彻底破坏了,地主田庄迅速发展起来。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法也随之废坏,出现了按财产收税的两税法。这些变化都是中国封建经济和赋税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标志。同时,南方经济发展较快, 逐渐超过北方。

  1. 地主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的瓦解 唐朝初年实行均田制时,虽有“田里不鬻”的规定,可是也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买卖。所以当时就存在着土地兼并的情况,不过还不太严重。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至两税法实行,宣告均田制彻底瓦解,从此,土地兼并就不再受任何限制, 大量的田地更加迅速地向地主手中集中。

地主田庄的发展 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许多自耕农贫困破产,成为地主的佃户,地主由此而掌握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他们把一片片相连的土地组成田庄,进行生产和剥削。田庄又名庄宅、庄田、庄园、田园、田业、别业、别墅等。唐前期即存在田庄,安史之乱后,田庄在各地普遍发展起来, 而且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田庄大致可分为皇帝私有的皇庄、政府所有的官庄、官僚贵族的田庄、一般地主的田庄、寺院的田庄等,其中多数是官僚贵族和一般地主的田庄。田庄的经营多采取租佃形式,即把土地出租给佃户,收取实物地租。佃户被称为客户、庄户、庄客等。他们受着沉重的压迫和剥削。

  1. 财赋制度的改革

财政危机 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破坏,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掉土地,到处流亡,大量的农民脱离户籍,成为地主私家的佃农。安史之乱以后, 这一情况更加严重。据统计,肃宗上元元年(760 年),国家控制的人口只有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纳税人口只有二百三十七万零七百九十九,与天宝十四载(755 年)相比,国家控制的人口减少了三千五百九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三,纳税人口减少了五百二十一万零四百三十二。这种状况使封建国家的收入锐减,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一是整顿均田制,把流民、客户重新安置在国家的均田土地上。但由于土地兼并迅速发展,恢复均田制的努力失败了,通过整顿均田制来解决财政危机的措施收效甚微。二是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如酒税、青苗钱、间架税、除陌钱、茶税、借商、白著等,扩大赋税剥削范围,这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八世纪后半期至九世纪

初,从长安、洛阳附近到江淮地区,到处都爆发过农民起义。这些起义虽先后被镇压下去,但社会危机却日趋严重,唐朝的财政已面临崩溃。

刘晏理财 唐朝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决定进行以财政和赋税制度为主的改革。乾元元年(758 年),第五琦建议实行榷盐法。即国家在产盐区设盐院,居民凡以产盐为业者,免其杂徭,隶属于盐铁使,所产盐由国家统购专卖。人民私煮盐者判罪。盐价由每斗十文提高到一百一十文,国家赚钱很多,初步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上元元年(760 年),刘晏任度支、铸钱、盐铁等使,后又兼任转运常平等使,进一步整顿财政。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

(一)进一步改革盐法——撤消非产盐区的盐官,只在产盐区设盐官, 统购亭户(产盐户)生产的盐,加价转卖给商人,任其运到各地出售。后来又取消州县加收的榷盐钱,禁止征收通过税,以保持盐价平稳,便于转运。这样,到代宗大历末年,盐税收入从初创时的六十万贯增加到六百余万贯, 占财政收入的一半。

(二)整顿漕运——为了由江淮向关中漕运粮食,他疏浚了运河,建造了坚固的漕船,并以盐税雇用船夫,不再在沿河州县征发丁役。另外,还继续使用行之有效的分段转输法。经此整顿后,不仅降低了漕运的运费,减少了损耗,提高了效率,而且还免除了沿河人民挽船的艰苦劳役。

(三)实行常平法——在各道设巡院,以勤廉干练者为知院官,让其随时上报当地物价的涨落,政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同时还让其每旬每月上报各州县的雨雪丰歉情况,在丰收地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买粮食;在歉收地区,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卖粮食。这样就使政府能及时调整物价,稳定市场,政府也获得了大利。

另外,刘晏还提前筹划各地的蠲(juān 捐)免、赈济事宜,减少了逃亡现象。

两税法 唐朝政府实行的一系列理财措施,虽然在一定时期缓解了财政困难,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因之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二、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三、不再接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 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四、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六、“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及历史发展趋势的制度。它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

两税法的进步意义:一、此法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此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三、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四、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两税法也有许多弊病。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刚实行两税法时,一匹绢值三千二、三百文,到贞元十年(公元 794 年)前后, 仅值一千五、六百文。如果原来交纳一匹绢,此时就要交纳两匹,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1. 南方经济的发展

安史之乱使北方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后来北方又有藩镇的割据混战,所以北方的社会经济屡遭破坏,恢复、发展缓慢。南方没有受到这些破坏,社会比较安定。北方人民为了逃避战乱,大量南迁,使南方不仅增加了劳动人手,还获得了先进的生产经验和技术。所以唐朝后期,南方的经济发展迅速、逐渐超过了北方。

农业 唐后期,南方农业的发展与水利工程的兴修有密切关系。唐前期兴建的水利工程是南方少,北方多。唐后期兴建的水利工程则是南方多,北方少。南方修建的水利工程不仅数量多,有些水利工程的规模也很大,如练塘、孟渎、仲夏堰等都能灌溉成千上万顷以至几个县。唐后期,南方备地开垦了许多湖田、渚田、山田,这使水域、山区的土地也得到利用。

水利的兴修和土地的垦辟,使江南的粮食生产大为增加,居于全国首位。

手工业 唐后期,南方手工业有很大发展,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纺织业、造船业、造纸业和制茶业。

唐后期,南方丝织业有较大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超过北方。如越州(今浙江绍兴)的缭绫,宣州(今安徽宣城)的红线毯,荆州(今湖北江陵)的贡绫,益州(今四川成都)的蜀锦等都很著名,棉织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如岭南,棉织业就比较普遍。

唐后期,南方的造船业很发达。官府经营的造船业规模很大。刘晏曾在扬子县(今江苏扬州)造船二千余艘。民间造的大船也很多,著名的俞大娘航船,载重上万石。从事海外贸易的商船,大者长达二十余丈,载客六、七百人。在荆南一带,还出现了用脚踏动两轮前进的轮船。

唐后期的造纸业比唐前期更为发达,重要产地多在南方。益州的麻纸、浙东的藤纸、韶州的竹笺、宣州的宜纸、扬州的六合笺、临川的滑薄纸等都是著名产品。

制茶业在唐后期有很大发展。茶树的种植遍及南方各地,制茶业具有相当规模。如歙州祁门县有十分之七、八的人以种茶、制茶为业。唐德宗时,

开始收茶税,后来茶税成为政府的重要税收。宪宗时,仅浮梁一县每年的茶税就有十五万余贯。在制茶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唐人陆羽写了《茶经》一书,记述了茶的性状、品质、产地、采制饮用方法及用具等,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论茶专著。

商业和草市 唐后期的商业有很大发展,南方商业的发展尤为显著。长江流域的城市比以前更多,更繁荣。扬州是漕米、海盐、茶叶等的集散地; 许多大食、波斯等国的外商在此经营珠宝等奢侈品,商业十分繁荣。益州(今四川成都)是西南的政治、经济中心,西南生产的丝织品、食盐、纸张、瓷器等,多由此运销外地,商业也很繁荣。所以当时谚称“扬一益二”。即扬州居天下第一,益州居第二。洪州(今江西南昌)、鄂州(今湖北武汉)都是长江流域繁荣的城市。苏州、杭州是新兴的商业城市。在沿海,除广州外, 泉州和明州也开始成为重要的对外贸易城市。

由于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原来住宅区“坊”和商业区“市”被严格分开的旧制度,在扬州等一些城市开始打破,商业活动不再局限于市。在扬州等大城市中出现了夜市,打破了日落闭市的旧制。在一些大城市中还出现了柜坊和飞钱。柜坊经营钱物存付,代人保管钱物,向存钱物者收取一定的柜租、凭书帖或信物支付钱物。这种书帖类似于后世的支票。飞钱又称便换。商人在长安把钱交给某道进奏院(驻京办事处)或某军、某使、某富家,然后带着当事人付给的文券,到目的地凭文券取钱。这种文券类似于后世的汇票。柜坊和飞钱都是商业发展、交易频繁,营业额巨大的产物。此制产生后,减少了支付钱币的麻烦,避免了携带重金走远路的危险,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由于商业的发展,唐后期在各州县普遍设置管理商业活动的市令。在农村的交通要道上出现了更多的草市、墟市,这些市定期交易,交易后即散去。其中有些草市、墟布生意兴隆,迁来定居从事交易或谋生活的渐多,就发展成为市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