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1. 恢复与发展农业的措施

在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上,明初统治者采取了若干措施。

奖励垦荒与实行屯田 元末战乱之后,明初荒田很多,人民流亡未归。朱元璋即位后,首先下令各地流亡人民还乡生产,还乡者皆免税三年,量力开垦土地,如果现在农户丁少原来田多,不得依前占田。如果现在丁多原来田少,地方官验丁拨给荒田。凡各处荒田均听民开垦作为己业;若原业主归来,地方官于附近荒田内拨补给土地。朱元璋晚年又下令,凡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各处新垦荒地,都“永不起科”①。

此外,又大兴屯田。屯田有民屯、军屯、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规模最大。民屯是由政府组织人民屯田,如移民屯种、募民屯种等等。洪武年间, 明政府曾不断地把狭乡(人多地少的地方)人民大量地向宽乡(人少地多的地方)迁移,这是移民屯种。又明政府曾在北方府县近城荒地上,招募农民开垦,每人给田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这是募民屯种。民屯与一般的垦荒不同。一般垦荒是人民自行开垦,所垦田为人民自有。而民屯是有一定的组织,由官督民耕种,土地属于官田,人民是官府的佃户。军屯是令军队屯田,积谷自给,以减少政府的军费开支。明初各地卫、所兵士皆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大致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当时全国军队基本上可以实现屯田自给,屯田总额达到六十余万顷,所生产的粮食十分可观。商屯是由盐商所举办的屯田。明初为了解决边地军粮问题, 即利用食盐国家专卖制度,规定盐商运粮到边地以充军粮,可以换取政府的盐引(贩盐执照),然后持盐引到指定的盐场领盐,再到指定的地区贩卖, 这叫作“开中”。以后商人为免去运粮的麻烦及费用,便在边地雇人屯田, 就地缴粮,换取盐引,此即所谓商屯。商屯在明初对于供应军粮及开垦边地, 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鼓励种植桑棉 明初朱元璋规定全国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种桑、麻、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加倍。凡不种桑者,要交纳绢一匹;不种麻者, 交纳麻布一匹;不种棉者,交纳棉布一匹。到洪武末年,又下令各地农民能再多种棉花,则蠲免赋税。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此后凡种植桑枣果树, 都永不起科。从此棉花的种植与使用普遍起来,不仅发展了农业生产,也促进了纺织业的发展。

兴修水利 朱元璋即位后,即命所在官吏陈奏有关水利事宜,并派官员分赴各地,乘农民农隙之时,督修水利。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统计, 全国各处所开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①。明成祖时继续兴修水利,如户部尚书夏原吉疏浚吴淞江,使苏、松农田大得其利。又工部尚书宋礼督开山东境内的会通河,并且建闸调节水量,不仅沟通了南北大运河,而且使许多农田获得灌溉之利。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屯田》。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

在上述措施之下,明初的荒地无不得到开垦。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 统计,天下土田共八百五十余万顷,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有余。粮食的产量也大为增加,这从明政府税粮的增长上反映出来,如洪武十八年(1385 年)天下税粮二千八十余万石,而到洪武二十六年,税粮则增加到三千二百余万石, 和元代岁粮总数一千二百余万石相较,约多出一倍半。

  1. 改革工匠制度

在手工业生产方面,工匠制度也有所变革。明初对工匠的管理,仍然沿用元朝的匠户制度,即把工匠编入专门的匠籍,不准随便脱离匠籍改业。但元朝的匠户完全没有自由,终年被勒令从事于官手工业品的制造,而明代的匠户则得到了相对的自由,应役时间大为缩短。明代工匠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种。轮班工匠隶属于工部,是各地轮流赴京上工的工匠。工匠轮班制开始于洪武十九年(1386 年),规定各地工匠轮班到京师服役,每三年一班,期限为三个月,服役完毕即回家。除班期外,其余时间均归自己支配。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各地工匠轮班办法又有改变,有的五年一班, 有的四年一班,有的三年一班,有的二年一班,有的一年一班。在这种新办法下,五年、四年、三年一班者,可得数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也可得一年休息。唯独苦了一年一班者,往返奔走于道路,没有休息之日。到景泰五年(1454 年),全国轮班工匠又一律改为四年一班,此后终明之世不变。轮班工匠完全是无偿服役,不仅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的盘费也要自负。轮班工匠占据工匠的绝大部分,据 1393 年统计,共有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人。

住坐工匠是固定在京师工作的工匠,主要为皇家从事生产,隶属于内府内官监(宦官二十四衙门之一),但其匠籍管理及征调仍归工部。住坐工匠的名称始于永乐年间。住坐工匠每月上工十日,其余二十日自由支配,并且享有一定待遇,一般每月支米三斗。明代的工匠制度仍是一种劳役制,但却给了工匠一定的自由,这对手工业的发展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