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化学分类的原则

在化学研究中对科学材料进行分类,是以事物的质的差别、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为客观依据的。凡是归为同一类的化学物质或反应,它们在质上应当具有共性,或具有相类同的矛盾特殊性,即具有质的内在联系性。化学分类正是以这些研究对象本身的某种属性或联系作为分类标准的。由于化学研究对象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对象之间的联系又具有多样性,因此,化学分类也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标准。

实际上,化学分类就有一个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发展过程。化学现象分类只以化学物质或过程的外部标志及外在联系作为依据;化学的本质分类,则须以化学物质或过程的本质特征及内部联系作为依据。现象分类由于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质,从而有可能把本质上不同的事物归为一类。例如氯、溴、碘从结构与性质方面看应属于同类的元素,但若从外在的物质形态上做现象分类,则就会被分别划归为气体元素、液体元素和固体元素等不同的类别。因此,化学分类应当坚持本质分类。例如从化学元素分类的演变上看, 古代的“四元素说”、“五行说”以至波义耳的元素说都是现象分类。到 19 世纪以后,门捷列夫等人开始从元素的性质与原子量的关系上对化学元素进行本质分类,直到莫斯莱发现了原子序数的核电荷数的实质,又完善了这种本质分类,从而加深了人们对元素本质的认识。

要做到化学的本质分类,必须遵循一般分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一、同一性原则

它要求化学分类必须始终坚持统一的分类标准。在化学分类中,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分类方法,在一次具体的分类中,都必须根据同一个标准去划分。否则,就容易产生分类的重叠现象。因此,在化学分类中,任何一种分类都必须选择一个正确的本质分类标准,并应在整个分类过程中始终坚持一贯, 不能在中途任意更换分类标准。

二、相称性原则

即化学分类必须相应相称。无论对化学物质或化学过程进行分类,所分得的各子项之和必须与被划分的母项相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分类过宽或分类过窄的逻辑错误。例如,对酸类物质进行化学分类,首先可以划分为含氧酸与无氧酸两大类。这是 19 世纪初法国化学家盖·吕萨克的贡献。而在此以前,18 世纪的拉瓦锡曾把所有的酸都归为一类物质,认为凡是酸都必含氧, 从而把 HCl、H2S 和 HCN 等许多不含氧的酸都被排除出酸之列。这就是分类的子项之和小于母项,出现了分类过程的错误。

三、子项不相容原则

在化学分类中,若把化学物质或某种化学过程作为母项,并将其分为若干子项,则所有的各个子项必须具有全异关系,不允许出现子项间的相互交叉或从属关系。因为假若有两个子项之间并非全异关系,那就必然会产生这样的情况:某项被分类的对象既属于这个子项同时又属于那个子项。这样就会引起分类的混乱不清。

四、层次性原则

化学分类还必须逐级进行。它要求必须根据化学物质或化学过程之间所固有的层次关系逐级进行,不能随意越级划分。例如,对化学物质的分类,

如果分为元素、酸、碱、盐、有机物、络合物⋯⋯,就会产生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而显得非常混乱。若按照层次性原则,就应当先把化学物质划分为元素和化合物,然后在化合物中再分成无机物与有机物两大类。最后再分别对无机物和有机物在一定层次上依不同标准进行逐级划分。这样就可以使全部化学物质得到一个层次分明的详尽而有序的分类。

化学分类的这些基本原则,其中以同一性原则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坚持分类标准的同一性,才能保证不违背分类的相称性原则,避免出现子项之间的交叉或从属关系,进而实现分类的层次性。可见,这些原则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

自然界的事物总是既彼此差别又相互联系的。差别性是分类的根据,而联系性却又使人们不能把这些对象截然分开。因此,分类原则具有着相对性。随着人们对自然界中化学物质及其变化过程认识的不断深入,化学分类原则也会更加完善,以促进人类对化学运动和化学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