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的物质客体特点不明确

在化学定义中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化学所要研究的物质客体特点。显然,这应当是表述化学定义所需遵循的一条原则。然而在当前流行的许多化学定义中却未能体现这一点。它们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到所研究的是“物质”, 而没有指出是研究什么样的“物质”。例如著名美国化学家鲍林就只是笼统地把化学定义为“研究物质的科学”①。《日本万有百科大事典》也如此,只是含混地提到“化学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的学问”②。还有像《美国大百科全书》

(EA)、苏联著名化学家涅克拉索夫、德国化学家蒂洛和我国化学家胡亚东等许多国内外知名学者,也都给出了类似的化学定义③。它们都没有说明化学所要研究的是“什么样”的“物质”,因此对于所要研究的“物质”的“性质”也就难以捉摸了。

因为所谓“物质”的种类是极其繁多的。从总的方面来说既包括实物又包括场,而场主要是物理学的对象而非化学的对象。对于实物来说,则包括了一切具有特定静质量的物质形态,诸如电子、正电子、质子、中子、原子核、原子、分子、胶体、晶体、矿物、岩石,以至天体等形态的物质,其中既有化学对象、也有物理学对象、地质学对象和天文学对象等。实际上,“物质”并非是某一学科所独有的研究对象,而是所有自然科学各学科共有的研究对象。因此,如果只把化学笼统地定义为是研究“物质”或“实物”的科学,就体现不出化学研究的物质客体特点,从而把化学科学的特性淹没在整个自然科学的共性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