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中有关全队犯规次数规定的演变

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60—70 年代,比赛的速度、强度大幅度提高,篮球比赛的对抗性、激烈程度也大幅度提高。比赛中,各队为了取胜,犯规成了防守的主要手段之一。原有规则中个人 5 次犯规被罚下场的规定已限制不了比赛中出现的大量犯规。如:1972 年在原西德慕尼黑举行的第二十届奥运会上,前苏联队与波多黎各队的一场比赛中,波多黎各队全队犯规共 37 次,

前苏联队犯规共 43 次,双方都有队员被罚下场,比赛多次中断,而且使许多正常的技、战术不能发挥。由于犯规次数的增多对篮球运动的发展已产生了不良影响,引起国际篮联极大的重视。为此,在 1976 年规则增定了每队每半

时全队累计犯规达 10 次后进行 2 次罚球的处罚,对投篮的队员的犯规,投中加罚一次,投不中“3 代 2”罚球。1980 年第 22 届奥运会后,为了进一步减少犯规,使进攻与防守技术能正常的发挥,将每队每半时全队累计犯规 10 次改为 8 次。1985 年又将每队累计犯规改为 7 次后罚球,执行 1+1 罚球规则。从此,对身体接触犯规现象做了恰当的限制,使比赛中的犯规次数得到了控制,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篮球运动向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