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加大的 3 秒限制区

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1920—1930 年期间,篮下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很多进攻队员站在篮下接球,或突然向外移动接球,对防守构成了很大威胁, 也造成了密集篮下的防守形式。为了使防守队在有得分威胁的区域内防守更有利和扩大比赛争夺的范围,于 1932 年增订了 3 秒钟规则的限制,这一规定

限制了进攻队员在限制区内停留超过 3 秒钟。这样相应的减少了篮下进攻的威胁,加大了比赛争夺的范围,促进了中远距离投篮技术的提高。

当时,限制区的底部宽度是 6 英尺,相当于罚球区圆圈的半径。到 1936

年,场地规格由英制改为公制,限制区底部宽度为 1.80 米,与英制规格没有太大变化。

五十年代初,比赛中逐渐出现了许多高大队员。在 1952 年赫尔辛基举行

的第十五届奥运会篮球赛中出现 2 米以上的高大队员。这些高大队员身高臂长,原有的限制区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所以国际篮球联合会在比赛结束后,研究修改规则,将篮球场的三秒限制区底部扩大到 3.6 米与罚球线相接成为长方形状。

1956 年在墨尔本举行的第十六届奥运会后,国际篮联经讨论,感觉到超高大队员在篮下两侧的威胁仍然太大,高度的作用成了取胜的决定因素,长此以往,会影响技术,速度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再一次扩大限制区,所以第二次扩大了限制区,使底部宽度为 6 米,与罚球线相接成梯形状。适当地削弱了高大队员在篮下的威胁,扩大了全队进攻的能力,加强了全队进攻的整体性,迫使高大队员全面的掌握技术,使技战术更加灵活,比赛争夺得更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