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2 年 9 月

凡 例

  1. 每篇文献标题下括号内的写作或发表日期是编者加的。1918 年 2 月 14

日以前俄国通用俄历,此后改用公历。两种历法所标日期,在 1900 年 2 月

以前相差 12 天(如俄历为 1 日,公历为 13 日),从 1900 年 3 月起相差 13 天。编者加的日期,公历和俄历并用时,饿历在前,公历在后。在国外写的书信的日期均为公历。

  1. 在引文中尖括号〈 〉内的文字和标点符号是列宁加的。

  2. 卷末注以一篇或一组文献为单位加注。重复出现的注共用一个注码。

  3. 凡未注明是编者注的脚注为列宁的原注。凡脚注后注明是俄文版编者注的,都是指《列宁全集》俄文第

    5 版编者加的注。

  4. 《人名索引》条目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条头括号内用黑体字排的是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