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哪里

人们常常见到美,但美在哪里?似乎很明白的问题,却同“美是什么” 一样,引出多种多样的答案。

宋代大文豪苏东坡有首《琴诗》:

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

这首饶有趣味的小诗,却被有的学者用来作为关于美在主客观统一论的佐证。其实,这首小诗充其量也只能说明艺术美来源于主客观统一,是主客观统一的产物,但细究起来,“琴”只是琴曲赖以奏鸣的物质媒介,还不是琴曲的客观来源。只有生活,音乐家所感受到的生活才是琴曲创作的源泉。弹琴的艺术家也只有生活感受经验的基础上,方能奏出美妙的乐曲。看来, 用这首诗说明艺术美说客观统一的产物也是十分牵强的,何况美除艺术之 外,还有现实的自然美和社会美的存在。用主客观统一的理论,显然是不能概括现实美的存在,认为现实只有美的条件,而没有美。客观美的条件只有

进入主观世界,经过主观创造才有美。其公式:物甲(客观)+美感(主观)

=物乙(物的形象)。其实也即艺术美。这种理论貌似辩证,然而这种无视现实美存在,以活生生的,大量存在的现实美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是唯心主义的。

有的则干脆认为美在人心,在人的主观。比如十八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休谟就是这一主张的重要代表。他明确地说:“美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它只存在于观赏者的心理。每一个人心中见出一种不同的美。这个人觉得丑,另一个人可能觉得美。”(《论审美趣味标准》转引自朱光潜主编《西方美学史》上页 210)这种主观论对中国美学家也有影响。诚然, 在审美活动中,“这个人觉得丑,另一个人可能觉得美”,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就拿人体美说吧,十九世纪的俄国州青年男子中,曾流行以面色苍白、消瘦,终日愁盾不展为美。这在当时的俄国农民看来却不是美的。不独如此, 就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情况下,对同一对象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感受。伟大的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在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中,就有过这样的描写。主人公安德烈公爵在战争中负伤,妻子又亡故的情况下,在回家途中,看到村前的一株古老的橡树,他感觉到这析老橡树“像一个老迈的粗暴的傲慢的怪物⋯⋯伸开着巨大的丑陋的,不对称的,有瘤的手臂和手指⋯⋯”。可是, 六个星期之后,当安德烈爱上了年轻活泼的娜培莎,并且得到了她的爱情的时候,他觉得这老橡树“完全变了样子,撑开了帐幕般的多法的暗绿的枝叶, 在夕阳的光辉中轻轻摇动着⋯⋯没有了生节瘤的手指,没有了瘢痕,没有老幼嫩的叶子⋯⋯”同一株老橡树,短短的六个星期,安德烈的感受如此不同, 这些现象,乍看起来,简直神奇奥妙,不可理解,其实不然,这种现象只说明人的审美感受的复杂性。审美判断是一种高级的精神活动,它不是消极的, 而是积极的主动的,审美过程对客体信息的选择不仅往往受审美主体原有认识结构的制约,还受此时此地的具体心态的影响。安德烈对橡树两次感受的

差异根源,就是这样。第一次他心情恶劣,忧伤使他对生命厌恶,于是只看到橡树的“丑陋”;第二次他复苏了生活的热情,他便能感受到树美的信息。将这种审美现象为作为美在主观的根据,则是混淆了美与美感的界线了。

还有认为美既不在主观,也不在主客观的统一,而在客观的社会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美是客观的。这个‘客观’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指社会的客观,是指不依存于人的社会意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断发展前进的社会生活、实践。”①又认为“美与善一样,都只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论者把美与善两个不同范畴概念等同起来, 都归到意识的范畴了。然而美与善并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善”是人们对事物尤其对社会行为道德规范的评价,属于道德观念,是论理学研究的对象, 而“美”则是能引发美感的宇宙间事物(包含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种属性。尽管社会美与善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有本质上的差别,“善”属意识形态,美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即使社会美也是人或事的一种客观属性。把两者混同在一个范畴之内,显然是不恰当的。二,按美在客观社会性的理论,势必取消自然美和一切形式的美的存在。事实也是如此,比如为证明美在客观社会性,曾以国旗为例,达到否定自然美的存在的目的。他们认为:“一块红布,几颗星本身并没有什么美,它的美是在于它代表了中国,代表了这个独立、自由、幸福、伟大的国家、人民和社会,而这种代表是客观的现实。这就是说,国旗——这块红布、黄星,本身已成了人化的对象,它本身已具有了的客观的社会性质、社会意义,它是中国人民本质力量的现实,正因为这样,它才美。所以,它的美就仍是一种客观的(不依存于人类主观意识、情趣)、社会的(不能脱离社会生活)存在⋯⋯”

从对国旗的美在哪里的分析中,论者完全排除了黄的五星、红的底以及国旗的构图布局方面的,并无社会内容的形式美的存在。这显然敢是十分片面的。不错,国旗是一种社会事物,她的美,主要社会美,成为国旗之后其社会性的美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色彩构图的美仍不容抹煞。正是因为其色彩与构图的美,才使她入选为国旗。当年国旗的设计者曾联松在《我是怎样设计五星红旗的》一文①回忆了当时的评选状况:“当时曾有一幅大家共同认为比较好的图案,除了国徽一颗五角星位于左上角外,还画有一条黄色的横条,象征中华民族发祥地黄河。许多人都认为黄色横条很有意义,但是又都觉得这黄色横条,将国旗分割为两半。实在不好。(这就是构图布局的问题笔者注)这时田汉拿起五星红旗图案说,‘依我看,这个设计还是不错的。’于是大家围着这个图案又热烈讨论起来,都认为果然不错。”最后在精选出的三十八幅国旗草图中,选中了五星红旗图案。这不是偶然的。曾联松谈到他设计五星红旗时,就处处都注意了美的法则。拿色彩来说,朱红与

① 李泽厚《美学三议题》。

① 见《望》周刊第四十期。

金黄色是两个明亮的对比色,(其色度:金黄 9°,朱红 8°)互相映衬,显得辉煌灿烂。构图方面,作者也考虑到“简与繁”“小与大”“宾与主”“静与动”等辩证关系。以简胜繁,以少胜多,“物小蕴大”。五星之间大小星的摆布颇具“顾盼呼应之情,协调和谐之趣。”五星在国旗中的位置,“如果处于旗面的正中,由于绝对的均衡,则陷于静止呆滞⋯⋯后来移到左上角, 则似昂然起升,静中寓动,使画面活跃,而且居高临下,带有向外伸展的放射作用,使视野开阔。”至于国旗的长宽比例,则国旗图案“征求条例”中已规定为三比二之比,这基本是“黄金分割率”的比例。十分适合美感的要求。难怪何其芳说:“五星红旗被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多数代表选为国旗, 首先是因为它本身是美的。它成为我们的国旗以后,我们热爱它,尊敬它, 觉得更美了。”①可见,国旗未被赋予社会意义之前,便具有了非社会的形式之美。

我以为主张美存在于美的事物之中的美在客观的观点,才是真正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社会美在美的社会事物之中,自然美则在美的自然事物之中, 否则,怎能解释人们为什么、不辞辛劳上泰山,还要上黄山,上了黄山还要游桂林。人们不仅赞美雷锋式的英雄,还赞美在血与火之中奋进的战士。美在美的事物中,才有千姿百态,才能区分出自然的美与社会的美,只有持这种观点,才真正承认自然美的存在,才不至于把金银之美完全归之于社会性, 而忽略了黄金反射出最强的色彩,白银“反射出一切光线的自然的混合”, 正是金银的这些“美学属性使它们成为满足奢侈、装饰、华丽、炫耀等需要的天然材料。”②

有人认为接受美在客观的观点,就会导向机械唯物主义,这是没有道理的。第一,主张美在美的事物中客观论,并不是不可知论,正如蔡仪曾经阐述的那样:

我们认为美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在于这事物本身,不在于我们的意识作用。但是,客观的美是可以成为我们的意识所反映的,是可以引起我们的美感。

这段话说得十分清楚。它不仅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美是第一性,美感是第二性的观点;而且同不可知论以及机械唯物主义划清界线,明确地指出美是可以被反映的,而且不是消极的镜子般的反映,引起的是一种高级的精神活动,即审美的感受。显然,美不在主观,不在主客观统一,也不在什么客观的社会性,美客观地存在于美的事物之中。

有人指责美在美的事物之中的客观论是形而上学的静止的观点,其实不然,正如哲学上承认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并不防碍承认精神与意识对物质与存在的能动性以及创造性一样,

① 何其芳《毛泽东之歌》。

②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也不防碍人们认识美的发展变化规律,而且唯其如此,才能认真研究美的规律,按照美的规律去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