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的定义
传统心理学把心理现象划分为 3 个方面,即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认识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或事件本身属性的加工过程,它们反映着事物、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感性的或理性的特性。意志过程是认识活动的能动方面或自觉的调节方面,是认识活动的延伸。因此,认识活动和意志活动都是以客观事件本身的特性对人起作用的。
情绪与认识不同,情绪是以主体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形式。主体,在此主要指主体的愿望、需要、渴求的欲望、追求的目标等倾向而言。例如, 在认识活动中,光线引起明亮感,声音引起听觉,学习导致记忆。但是,人的心理活动远远不止于此。人作为主体,客观事物或事件对他总是具有某种意义的。客观事件或情境可以符合或不符合主体的需要或愿望,对实现主体的渴求目标有益或有害。因此,每当认识活动发生时,主体对它总是有一定的态度。例如,湖光塔影、鸟飞鱼游不但有声有色,而且使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因为这景色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在闹市,车水马龙、拥塞截堵和严重的大气污染,使人厌烦和忧心难耐。澈清的水和一氧化碳本身并不具有愉悦或恐惧的属性,它们作用于人,使人产生愉快或悲伤、满意或痛苦等情绪,是它们与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是它们对人所具有的含义所引起的。鉴于此,情绪可定义为:情绪是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关系的反映。
客观事件或情境对人的意义可有积极的性质或消极的性质,从而导致情绪与认识不同的第二个特点,即情绪有正性的与负性的或积极的与消极的之分。凡对人有积极意义的事件引起肯定性情绪,而具有消极作用的事件则引起否定性情绪。由此而论,环境事件的变化和主体态度的变化会引起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变化。有益于主体的客观事件与主体关系得到维持,将产生肯定性情绪;它们之间联系的终结或破坏,则将导致否定性情绪。反之,有害于主体的事件与主体之间的联系的持续存在,将加强负性情绪,它们之间联系被主体摆脱,则将产生正性情绪。由此可见,任何情绪的产生、维持或改变,均以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改变为转移。基于上述分析,情绪亦可看作: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关系的维持或改变(J·Campos,1990)。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情绪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复杂性。情绪在构成上有外显行为、内在体验和生理唤醒等多种成分;在品种上有基本情绪与复合情绪的无可胜数的类别;以及具有强烈或淡漠、激烈或恬静、短暂或持久等多
种存在形式。情绪的发生“惊扰”整个有机体,唤醒神经系统各水平和意识各水平的活动。凡此种种,可认定情绪是一种多成分、多维量、多种类、多水平整合的复合心理过程。情绪的每一次发生,都兼容生理和心理、本能和习得、自然和社会诸因素的交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