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松山区当铺地乡中学 于学勇

暑假的一天中午,我正在瓜摊卖瓜。突然有人告诉我有人到我家西瓜地偷瓜,我忙问是谁,邻居指着迎面而来的一群人说:“那不来了吗?”只见一群人架着一个十六七岁的人来了,不用问,偷西瓜的人已落网!

真可恶!我们没日没夜守着这块地,眼看着辛勤的劳动即将收获到丰硕果实,这小子可好,想坐旱其成,抓住了他,可要出出气了!我立即叫人把小偷绑到电线杆上,随手拿起根木棒。

这时,李大爷忙劝住我说:“你这是犯法啊!”我不解地放下手中的木棒说:“怎么我打小偷还犯法?”李大爷耐心他说:“小偷偷东西犯法,你打入更犯法!”接着他拿出《普法手册》说:“这是非法拘禁他人!《刑法》第 143 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么严重!我只不过为了出出气,不会把他打伤,更不会打死。”

李大爷又将《普法手册》翻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着第22 条读道: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我一时无话可说了,他又介绍了自己在一本普法丛书上看到的一个小例子:一个中学生偷摘菜农黄瓜被抓住后,被用脚踢,腰带抽打致使这个中学生轻度脑震荡,面部组织受到轻度损伤,这位菜农被拘留 10 日,并包赔那位中学生住院花去的医疗费。

“难道他偷东西还有理吗?” “不!”李大爷接着说:“我们的正当权益是不容侵犯的,我们把这个

小偷送到派出所,公安机关会给予公正处理的。”

后来,公安机关根据事实对偷瓜者进行严肃处理,表扬了我们克服感情用事,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作法。

胡律师:

你好!我们班的同学特爱交笔友,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没想到,A 老师竟然私自拆信看信。一次我们在一起看信,A 老师看见后便要求我们给他看, 我没答应。以后每次上课他总是无缘无故批评我,冷落我。我是一名文艺委员,我也有自尊哪,好几次我想对校长反映,但他毕竟是教师,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做?至今他还一而再、再而三地拆信,同学们为此大为不满,胡律师, 老师的做法对吗?

诗铃诗铃同学:

你好!你来信谈到老师私自开拆同学们的信件,我相信,你的这位老师是出于关心、爱护同学的目的,但不管目的怎样,这位老师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开拆,指未经许可打开未成年人信件,偷看信件内容,之后或封好或不封好,交未成年人收阅。凡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无论动机如何,都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有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老师认为,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是对他们负责。其实,这样做反倒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为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披露了他们的个人秘密,严重地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不尊重未成年人,又怎能获得好的教育效果呢?诗铃同学,相信你的这位老师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再拆看你们的信件了。你说呢?

祝学习进步! 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