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契合民众要求的价值取向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必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为价值取向。在当代中国,民众的要求包括物质利益需求、政治利益需求、精神利益需求和社会利益需求,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应该具体地反映民众的物质利益需求、政治利益需求、精神利益需求和社会利益需求。而且,作为个体的民众,应该是“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只有把民众放在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中进行综合考察,才能全面把握民众的要求。因此,我们党应该适应时代的变化,表达时代的呼声,从“现实的人”出发,确立契合民众各方面需求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

(一)人民至上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主义向来认为,归根结底地说来,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工人阶级必须依靠本阶级的群众力量和全体劳动人民的群众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解放自己,同时解放全体劳动人民。”[1]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仍然是社会变革、历史发展的主体。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体现在:他们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物质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物质力量。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参与其间并影响其进程,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成果的占有者和享受者。离开了人民群众的实践参与,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质内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成为无主体和无实在内容的空洞的抽象物。因此,在当代中国,我们党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和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实现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一切活动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党实现四大转变:在经济发展方面,摒弃重物轻人的价值取向,实现物本位到人本位的转变;在政治发展方面,摒弃重官轻民的价值取向,实现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在文化发展方面,摒弃重政治轻人性的价值取向,实现政治本位到人性本位的转变;在社会发展方面,摒弃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价值取向,实现从片面发展到科学发展的转变。

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第一,党的一切工作为了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党必须做到一切听从人民群众的意愿,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把“人民拥护不拥护” 、“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日益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党要以保民生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着眼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利益需求,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第二,党的一切工作依靠人民。在当代中国,人民群众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创造者。所以,我们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发展必须依靠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团结奋斗,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仍处于并长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仍然要努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完成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党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第三,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取得的成果只有让人民共同享有,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关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让人民共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成为我们党的历史责任和承诺。第四,党的一切工作由人民评判。当代中国,党的一切工作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于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也是为了人民群众,由于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感受最深刻,体会最直接,这就决定了人民群众而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社会阶层是党的一切工作的评判主体。

(二)共同富裕

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2],没有共同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共产主义社会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因为物质极大丰富,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3]因此,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生产发达、生活富裕的社会。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列宁也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而且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一定会实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困难和它的全部力量也就在于了解这个真理。”[5]因此,社会主义内涵着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落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未达到富裕程度,人民群众普遍持有对于共同富裕的利益需求,共同富裕理应成为我们党的价值取向。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6]

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第一,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7]所以,“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8],不是两极分化的社会,而是“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9]。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实现的富裕是消除两极分化的共同富裕,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只有共同富裕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根本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0]第二,既实现全国人民的物质富裕,也实现全国人民的精神富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社会主义的富裕都是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的统一。其中,物质富裕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础。我们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大力发展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1]但是,人民群众不仅有物质富裕的需求,也有强烈的精神富裕的需求,如果只有物质富裕而没有精神富裕,那么这种片面的富裕就不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人民群众的真正富裕。因此,“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2],这种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还是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主要内容。

(三)民主法治

当代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通过掌握、控制国家权力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自己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为了保障其已经获得的利益并力求获得更多的利益,人民群众提出自己的政治利益诉求,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监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最终实现并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民主是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政治价值,是党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在实现人民群众民主诉求的过程中,需要法律确认相应的政治制度并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政治力量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政治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需要法律的调节以形成和谐的政治关系和稳定的政治局面,需要通过法律的提倡和强化确立进步的政治意识,需要通过法律的认可以采用先进的政治管理技术。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健康发展和最终实现,终归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应有的政治价值,是党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民主法治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第一,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能够在政治系统中充分反映其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且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各方面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当代中国,实现人民民主必然要求扩大民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广大人民群众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都享有参与政治过程的相应权利,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个层面,人民群众不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通过适当的形式和途径参与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及对政府的监督。我们党不仅要发展旨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质民主”,还要注意发展借以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形式民主”,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发展,决定了我们党必须按照民主的价值取向,鼓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决策,引导民主参与朝着良性道路发展。通过形式民主的程序安排,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正平等的参与、选择机会,为人民群众表达和反映其利益诉求提供一套程序性的机制,允许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志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有序地表达。第二,切实推行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可靠基础和基本方略。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仅要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努力实现人民民主,而且还必须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还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所以,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通过依法治国的施行,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进行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从而有效保障其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

(四)公平正义

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平等总是和一定的阶级要求相联系。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等一切不平等的根源,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13],要超越资本主义的形式平等,就要在尊重和保障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以平等、公平为特征的社会正义。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在于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人民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可以这样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14]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拉大,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在加剧。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其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日趋强烈,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的发展中体现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要求,成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使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获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为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目标而奋斗。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仅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振兴事业的当代核心价值,也是面向未来的世界性价值取向。已经走上世界舞台的中国,完全应该、也能够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展示自己表里如一的形象。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第一,维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平等权益。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我们最信任的正义政策至少在以下意义上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即如果这些政策被取消,那么社会的最不利阶层的生活就会更差。这些政策即使不是完全正义的,也是始终正义的。”[15]“只有当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能为所有人,尤其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带来利益补偿时,他才是公平的正义。”[16]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明确提出社会上的每个人包括弱势群体或最少受惠者的利益都应受到重视。佩雷尔曼也是以人为中心来理解公平正义的,他认为,公正就是:1.对每个人同样对待;2.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3.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4.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5.对每个人根据法定权利对待;6.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17]因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党对现实的所有人不分其贫富贵贱,不因其身份、地位和素质的差别而分别对待,要保证所有民众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管属于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都应当对其一视同仁。当然,维护所有民众的合理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制度和基本政策,以致于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制度和政策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党对于各个社会群体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刻意站在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相反地,我们党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所有社会群体的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解决社会上存在的不公正问题。比如,如果我们党在制定政策时刻意站在“强势”群体的立场上,过于重视对“强势”群体的“激励”,或许会在短期内带来某种积极的效应,但更多的是造成少数人受益而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如果我们党在制定政策时刻意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将“弱势”群体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视为合理诉求,则会损害少数人的合理利益,最终损害社会活力。第二,使所有民众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当代中国民众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加强。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现自由、自主的发展。为使所有民众都得到自由、自主的发展,必须做到:一方面,实现民众生存与发展机会的平等。在当代中国,凡是具有同等条件和相同意愿的民众应当拥有同样的发展起点,以便获得类似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应当按照民众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所投入劳动、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第三,实现公平正义的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指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和正义,它是一种包含了后代子子孙孙的利益在内的复合的代际公平和正义”[18]。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应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为了当代人的享受而把代价转嫁给后代。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每一代人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成果,完好无损地维持业己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要在每代人的时间里,储存适当数量的实际积累资金”[19]

(五)社会和谐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仅直接肯定和使用了“社会和谐”的命题,而且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谐社会在制度上是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建立的社会;在本质上是每个人都能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在主要内容上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的社会;在历史进程上则是一种现实的运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带来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平衡;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这些关系其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必定严重影响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确立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

社会和谐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第一,切实改善民生。民生问题直接反映了民众的利益诉求,也是我们党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必须解决的问题,要求我们党通过包括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民生方面的制度安排,为民众提供平等的发展空间,调节民众的财富分配格局,缩小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第二,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在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的氛围,实现全体人民间的真诚友善和融洽共处,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和根本,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关键。我们党需要在全社会提倡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第三,保证社会充满活力。我们党需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具备长期的发展活力,从而使广大民众的所有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充分尊重,创造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创造活动得到充分支持,创造成果得到充分认可。第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社会能否安定有序,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我们党需要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比如,党和政府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抓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工作,解决好群众医疗、教育问题等等。第五,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备前提和条件。在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党需要坚持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意识地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发展条件为代价来求得眼前的发展。


【注释】

[1]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2]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3]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17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5]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6页。

[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7]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8]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162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2]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14] 闫健:《让民主造福中国》,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1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8页。

[16] [美]乔治·弗里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17] 赵映诚:《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研究》,现代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18] [美]乔治·弗里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1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