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比较特殊的社会交往

宗教交往,指有一定信仰、有一定教规教义的交往活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宗教交往要符合党的宗教政策,不能借宗教搞封建迷信或从事分裂活动,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法制交往,指一定国家法制制度下生活的人与人之间受法律制约的交往活动。每个公民都有履行国家宪法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法制,使法制交往日益增多,一是个体在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制交往,如著作权、肖像权、专利权、经济纠纷等, 包括法律咨询、请律师、出庭作证等;二是代表群体的法人在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制交往,如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等。

民族交往,指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之间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边疆还是内地、汉族地区还是少数民族地区,都应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互相尊重民族风俗和民族习惯,各民族间平等相待,互相学习,同舟共济,共同繁荣,维护祖国统一。外事交往,指一个国家的个体或群体与其他国家的个体或群体的交往活

动。在我国外事交往中,要有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做损害国格人格的事。通过友好平等往来,增进与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虚心学习和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服务,为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