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漕运及其制度

明代漕运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时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省。漕粮又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区分为南粮和北粮。清代开凿中运河,改善了漕运条件,另外还制订了严格的漕运制度。

漕运的畅通,为明清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东南地区的繁荣,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明代的漕粮主要征自南直隶和浙江,约占全国漕粮的60%。漕粮的数额,宣德年间最高时达至640万石,成化年间规定了岁运400万石的常额。在用途上,漕粮为京都、北边军饷,白粮供宫廷、宗人府及京官禄粮。

明朝朝廷初置京畿都漕运司,以漕运使主管。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1451年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领卫军总共12.7万人,运船11000艘,另有海军7000人,海船350艘,专职漕粮运输,称为“运军”。

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掌管本地漕事。朝廷户部和漕府派出专门官员主持各地军、民粮船的监兑和押运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专供运役。

明代初期承元之故,以海运为主,河、陆兼运为辅。一由江入海,经直沽口至通州,或径往辽东;一由江入淮、黄河,自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再由卫河运至蓟州。江南漕运,则由江、淮运至京师南京。

以承运者而言,海运为军运,其余都是民运。雇运权是一种辅助形式。

永乐年间因迁都北京,粮食需求日增,而海运艰阻,于是整治大运河,即从杭州湾通往北京的漕河。其办法一是疏浚会通河,造漕船3000余艘,以资转运;二是在运河沿岸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建置漕粮仓库,也称“水次仓”。

漕运方法历经改革后,在明代已经趋于完善,计有支运法、兑运法和改兑法。

支运法也叫“转运法”。由漕运总兵官陈瑄推行。规定各地漕粮就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一年转运4次。

农民参加运粮即免纳当年税粮,纳当年税粮则免除运粮,其运费计算在支运粮内。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

兑运法也是由陈瑄等推行。各地漕粮运至淮安和瓜州,兑与运军转运;河南于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总海运;山东则于济宁兑与军运。军运的费用由农民承担。

后来又定漕粮“加耗则例”,即按地区的远近计算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其后兑运渐居优势。

改兑法即长运法或直达法。由漕运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水次交兑。免除农民运粮,但要增纳一项过江费用。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自此,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为维持漕运,明朝朝廷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严格限制漕粮改折。只许在重灾、缺船或漕运受阻等严重情况下才实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时正、耗各项合计在内。

漕运的费用由粮户承担,包括运费、运军行粮及修船费等,均按正粮加耗派征。

清朝朝廷为了确保漕运,对运道的疏通十分重视,采取了治黄兼顾治运的方针,这样,客观上给运河地区,特别是黄淮地区的水利事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清代开凿了中运河。中运河原为发源于山东的泗水下游故河道,后为黄河所夺。中运河的开通,是清代一项重大水利工程,是清代南北漕运所必经的河段。它也大运河的一部分。

清代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

此外又实行截漕和拨运等措施。截漕就是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

清代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10人一船,10船一帮,10船互保。总数10000多艘,而实际运于漕运的仅7000艘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500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

清代后期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也就是运丁。发运时每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9名至10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10万名左右。

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7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

为确保漕运无误,清朝朝廷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查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入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或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清代在道光年间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海,行2000余千米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朝朝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20%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

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10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120万石左右。

晚清时期发生了一系列与漕运有关的事件,如商品贸易的发展及轮船和铁路交通逐渐兴起等,最终导致漕运的衰落。

[旁注]

白粮 明清时期向江南五府征收的粳、糯,为专供宫廷和百官用的额外漕粮。白粮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费和途中的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代续征白粮,虽免除民运,但另加耗米和运费。

陈瑄(1365年~1433年)明代武官、水利家,明清漕运制度的确立者。历任大将军幕府、都指挥同知、右军都督佥事,迎降燕军,封平江伯,充总兵官、总督海运城天津卫、督漕运,理漕河30年。

滕昭(1421年~1480年)。曾先后任明代陕西道监察御史、顺天府主考等。滕昭在总督漕运时,他发现运输手续复杂,管理混乱,于是制订了改兑法,简化了运输手续,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因督办漕运有功,召还京城都察院理院事。

琦善(1790年~1854年),满洲正黄旗人。清朝官员。曾经奉旨接替林则徐担任两广总督。全名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的该官职,是兼辖广西地区的广东、广西两省之最高统治者,也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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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粮征运制度极为严密而成熟。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

《户部漕运全书》是御史夏之芳经钦定编纂的,内容涉及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多方面的子项。

全书的分类内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