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地租的相对数额的成因

我们为地租已经作出的定义是自然或偶然所自发地提供的收入,也就是对于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助力所付偿的代价。我们也可以同样恰当地把它界说为由于对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而产生的剩余产物,或者是,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产物的价格超过其生产成本的数额。

一股总是借助于将肥力高低不等的土地相继投入耕种这一假设,来说明地租的性质及其发展。据此,作为运用某一数量的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假定第一等土地所生产的是一百夸特,第二等九十夸特,第三等八十夸特,第四等七十夸特,第五等六十夸特,等等。假定最肥沃的土地还有些部分未经占用,被耕种的只有第一等土地,这就无所谓地租。在有必要进行耕种第二等大地之前,作为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第一等土地,必然能提供比没有它的助力时所能取得的为多的报酬。结果是,这一要素的所有人。也就是我们称作地主的,必然会取得这种助力的价值,其值相等于十夸特,即一百夸特与九十夸特之间的差额。如果地主自己是耕者,他即以实物形态取得这一差额; 如果他让另一个人作为耕者,这一差额即由耕者向他缴付,他这样取得的报酬称为地租。在有必要耕种第三等土地之前,第一等土地的地租必然已经从十夸特上升到二十夸特,第二等土地必然已经从不产生地租上升到产生地租十夸特;这样进展下去,终于会达到的是,在某种最低等土地上所运用的劳动和资本所产生的报酬,仅仅能使劳动者维持生活,使资本家获得一般利润。这是努力扩展耕种时所能达到的最高限度,实际上极少在这个限度以外进行耕种。

这就很明显,地租的数额取决于两个成因:(1)自然要素所提供的绝对生产力;(2)这一要素的相对生产力,即,在生产力上这一要素超过到处可以取得的那些要素的程度。如果自然要素的供给无限制,或者是,如果这类要素不再有提供助力的能力;不论在哪一情况下,地租将不复存在。地租是

要素所提供的这一助力的价值,这跟一切其他的价值一样,部分取决于其效用,部分取决于其供给的有定限。许多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只注意到这两个成因之一。

法国经济学家看到,①在一切被占有的自然要素中最重要的是肥沃土地, 其产物的售价超过其耕种费用。这一售价的超过额,也就是他们所谓的净产值,在他们看来是财富的唯一根源。他们认为一切其他商品所体现的只是取得时所花费的辛劳。因此他们认为社会的富裕程度与土地所有人所取得的地租数额成比例;结果,生产只是在有助于地租形成的那个范围内获得发展的。

他们如果看到,富足是财富的一个因素,而高额地租和最高度富足是不能相容的;再不然他们如果想到,假使有这样一个社会,其人民具有极高度的技能,并且极其勤奋,其地则广大无垠又极其肥沃,因此甚至还不知道有地租这回事,那么,按照他们的见解,其地必然完全不存在财富,必然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供消费——他们如果看到或想到了这些,就不可能主张这种学说。

李嘉图先生在下面的一段话里,似乎陷入了相反的错误。 “有一种再普通没有的说法,认为土地具有优于有用产品的任何其他来

源的好处,因为它能以地租的形式提供剩余产品。不过当土地最为丰富、生产力最大而又最为肥沃的时候,它并不会提供地租。只是在地力减退、劳动报酬减少的时候,较肥沃土地的原有产品中才有一部分被留下来成为地租。奇怪的是,土地的这种性质和协助制造业者进行生产的自然要素比起来本应说是缺陷,竟然会被人们说成是土地的一个特殊优点。如果空气、水、蒸汽的伸缩力和空气的压力等等也具有不同品质,它们也可以被占有、而且各种品级的存在量也有限的活,那么当依次而下的较差品级投入使用时,它们也会和土地一样提供地租。每当使用一种较盖的品级时,用它们制造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上涨,因为等量劳动的生产率减低了。人以血汗劳累完成的工作会

① 只有耕种者的劳动所生产的,才能超过他劳动的工资。因此,这是一切 财富的唯一根源。 土地不依存于他人,也和任何社会上的成规无关,它对耕种者的劳动立即给 以报酬。如何使大自然的绝对需要得以满足,其间决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它所 给与的,既不和耕种者的需要成比例,也不和他一日工作的代价的传统演进情况 成比例。这是土地肥力的自然结果,也是于设法提高生产时在使用方法上的困 难及其正确程度的自然结果。一旦耕种者的劳动所产生的超过了他所必要的工 资,他就能利用自然所给予的这一超过额来购买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劳动。他为 了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卖出这一超过额,但是他除了维持生活这一事实之外,还掌 握了可以支配的财富:他不是买进而是卖出这一财富。所以这是财富的唯一根 源。财富的流通活跃了社会上的一切劳动,从而表明,只有耕种者的劳动所生产 的,才能超过他劳动的工资。 无可置疑的是只有土地的净产值才构成收入,此外,所有其他的常年利得, 不是通过收入的支出,就是产生收入的资金的一个部分。(杜阁〔Turgot〕的著 作,第 5 卷,第 8、9、126 页。) 对一个国家说来,最理想的处境是拥有尽可能多的财富。这里的所谓财富, 指的是大量的可以支配并可以自由消费的价值,它既不会使富力有所削弱,也不 会损及不断再生产的原则。 这一最理想的处境显然具有最大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在这种处境下我们 拥有尽可能多的可支配的价值,我们能够享受的也只是这类价值,而与这处境同时存在的是最大稳定性的确立。 我希望读者能充分注意到这一真理的价值,要懂得财富只存在于可支配的价值之中,我们可以在不引起任何不方便的情况下消费的只是这些价值;因此只 有耕作的净产值才是财富,这是在大量的再生产中唯一可以享用、可以由我们自 由支配的部分,其余的便不能由我们自由支配, 那是属于耕作的再生产范围之内 的,是不能消费的,我们不能盗窃这一成果,否则就要受到财富消失的惩罚。(利 维尔:《政治团体的自然基本秩序》,第 379—381 页。)

加多,自然完成的工作会减少,土地也就不再会由于有限的地力而与众不同了。

“如果土地以地租形式提供的剩余产品是一种利益,那么,每年新制的机器比旧机器效率更小便也会是一伴令人想望的事情,因为不只用这架机器制造的商品,而且连国内用一切其他机器制造的商品都无疑会因此而有更大的交换价值;同时对于那些拥有生产效率最大的机器的人也都要支付一种租金。

“自然的劳动所以要有报酬,不是因为它作得多,而是因为它作得少。自然的赐与愈是吝啬,它的工作也就会索取愈大的价格。在自然赐与十分慷慨的地方,它的工作总是不取费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 63

页,商务即书馆 1962 年版,第 62 页。)

李嘉图先生似乎忘记了,使土地能够提供地租的性质,即,生产多于耕种这块地的人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能力是一种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 地租就不会出现。任一地区的人口有了增加,其土地的剩余产品,也就是除供作耕种者自己的生活资料以外余下的产品量,会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或者是由于农业技术进步和资本增加而提高了土地的绝对肥力;或者是由于土地的相对肥力、即相对于耕种者人数的产量有所降低,使贫民阶级不得不以较少量的农产品为满足;或者是由于这两个原因的共同结合。就这两个原因来说,一个是有利的,一个是有害的。在这个国家,在劳力的一般使用情况下、我们大致有一亩可以生产谷物四十蒲式耳的耕地一百万亩,这是个优点; 我们未曾有一百万亩以上这样的耕地,这是个缺点。一个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平均量远远超过一个农户在粮食方面的绝对需要,这是个优点。就我们肥沃土地的限度及资本的数额而论,与我们的人口对比,并不足以使一个农业劳动者,为其本人或为其一家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消费他所生产的全部,这是个缺点。要产生地租,优点和缺点就必须共同存在。前一点所促成的是对地租的要求;后一点所促成的是地租的支付。

李嘉图先生所注意的似乎专在于缺点。但是,即使这个缺点没有扩大, 甚至还有所缩减,地租仍然有可能大大地增长。如果某一地产的所有人能够把它的产量一下子增加两倍,他就可以按更大得多的比例提高其地租。地租这样的提高是不是由于自然赐与的吝啬呢?也许可以说,这是由于国内其他耕地的生产率比较低。无可否认的是,如果这个国家所有耕地的生产力能够突然增加两倍,而人口没有变动,则地租总额将降低,这时除了靠地租过活的一个比较小的阶级外,所有各阶级的生活状况将显著改善。但是,如果我们的人口也增加两倍,地租将大大提高,地主的处境将改善,其他各阶级的处境却并没有恶化。实际上,由于人口密度提高而促成的分工的进一步贯彻和交通的进一步便利,会使我们的制造品价格降低,质量提高,因此一切其他阶级的生活状况都将有所改善。如果人口不是增加两倍而是只增一倍,国家的情况就还要好。这时地租虽然不会提高到人口增加两倍时所提高的程度,但仍然会有极其显著的提高,不论是农产品或制造品,都将比以前更加丰富。这实际上就是近一百三十年以来已经发生的情况。英国从十八世纪初以来,人口增加了大致一倍。农产品肯定增加了两倍,也许三倍。地租提高得还要显著;但与这一提高同时存在的是工资的提高,这是根据工人所消费的每一种商品来估计的,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如烈性酒和蒸馏酒是例外,那是特种税的对象。工人以同样的劳动,可以获得较多的谷物,可以获得大约五

倍于以前那样多的最合用的商品。说地租提高是由于大自然提供得少些,说对它的协助所支付的代价增大是由于它的赐与越来越吝啬——这话说得公平吗?如果土地的生产力不是增加两倍而是增加一百倍,地租也许不会提高, 这一点是事实;但是如果土地的生产力不是增加两倍而是保持稳定,地祖也不会提高,这也同样是事实。对自然的劳动的报酬说来,其必要的条件并不是如李嘉图先生所说的那样它所提供的助力应当是少的,而是说它所提供的助力应当不是无定限的。

地租并不是起因于人的力量,而是起因于自然的力量,其数额并不取决于其受领者的愿望或努力。土地或任何自然要素的所有人向使用时愿意付租的那些人所取得的租金数额,是这些人在互相竞争下所不得不照付的数额。由于这是一项纯利得,不管其数怎样细微,他所接受的总是对方所提供的最大数额。另一方面,租金的数额也并不取决于支付租金的那些人的愿望或努力。不管一种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服务的价值怎样,这一价值必须由愿意使用这一服务的人支付,这时交易的双方都明白,这一服务如果不由这一申请人租用,必然会由别一申请人租用。因此,其数额并不受什么通则的支配, 其间既没有最低限度。也没有最高限度。决定这个数额的是,自然对某些生产手段所给与的特有生产力的限度,以及这些手段的数目跟能够并愿意租用这些手段的人的数目和财富的对比。现在邻近纽约的土地每亩售价大约一千镑,而在一个世纪从前以一美元的代价就可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