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的分配

我们已经研究了政治经济学三大部门——财富的性质、其生产、其分配

——中的前两个部门,现在要接下去讨论的是最后一个部门,即,所生产的一切在成为共最终消费者的那些人之间进行分配时所依据的规律。在政治经济学家所假定的那个社会形态下,分配主要是依靠交换实现的。我们未尝不能设想这样一种人类生存形态:可以使分配在没有交换的干预下进行。但是, 对这样一种社会——假使可以称为社会的话——的情况,既不值得、也没有必要进行科学研究。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人类所处的比较进步的形态,可以称之为人类的自然形态,因为在这样的形态下,他们是披自然的设施所推动的,各个人的消费,大部分、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全部所依靠的是他的同辈, 而他为他的同辈所作出的贡献则主要或全部通过交换,借此来适应他自己的需要。

但是这里必须说明,我们使用生产和交换这两个词时,其意义都比通常所使用的略为广泛。前已提到,我们使用生产这个词时,跟通常叫作占有的那个词的意义很相近;我们使用交换这个饲时,是把通常叫作公众负担的那类事物包括在内的。我们把政府工作人员所接受的一切看作用以交换他们的服务的代价;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乃是相当全面地保护人民免受国外或国内的暴力或欺诈行为的侵犯。上面已经说过,诚然,这种交换是在特殊原则下进行的。就非民主或非代议制下的那些政府说来,政府所需要的数额系由统治者自己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所评定的是可以向其国民勒索的最大限度。即使在代议制或共和制下,假如有个别居民不同意接受政府给予的保护,也不容许拒绝负担他对政府的那一份义务。但是这种交易,虽然往往既非出于本意,甚至还有欠公道,但其性质仍然是交换,而且是基本上有利的交换。即使是最恶劣的、效率最差的政府对其国民所给予的保护,和各个的、单独的努力所能取得的保护相比,代价还是较低,效率还是较高的。

支配交换的规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普遍适用于一切交换;还有一类则分别适用于各种生产手段的所有人相互间进行的各种交换,所交换的是通过这类手段所获得的产品。

论述前一类时所要研究的是支配交换的总规律;论述后一类时所要研究的是,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通过这些规律所获得的利益的相对份额。前一讨论的主要对象是所交换的事物;后一讨论的主要对象是交换参与者。

政治经济学作家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由于构成这门科学的种种命题的相互依存;因此,于解释某一命题时如果不经常提到许多其他命题,就很难进行。就财富的分配说来,情形尤其是这样。关于社会中不同阶级对生产出来的种种事物的应得份额进行解释时,不能不经常提到交换的总规律;另一方面,讨论这些规律时又不能不经常提到交换参与者。我们晓得,任何研究方式总难免要引起一些异议。我们认为引起异议最少的方式是,于提出分配问题时,先从各自占有种种生产手段的成果中的一份的那些交换参与者的一般分类开始,然后说明交换的总规律,最后指出决定社会中不同阶级在总分配中所占比例的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