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传统经济立法的解体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被推着、拖着、步履蹒跚地走向近代。在各种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挣扎,传统中华法系最终解体。

建立西方化的一整套法制成为时代潮流。经济立法也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经济立法是最早受到冲击、最早发生变化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传统经济立法的困境

海关法的破除

鸦片战争的直接后果就是传统的市舶—海关法被彻底破除。明清以来朝贡贸易、限制通商、行商垄断、防夷章程等制度在列强威逼下完全被废除。这正是传统经济立法解体的信号。

一、被迫增开通商口岸。清朝长期坚持一口通商,限制中外贸易。

1842 年《南京条约》的主要条款之一,就是规定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在这五个口岸陆续设立了海关,管理贸易,征收关税。为了以示区别,原有的税关都统称“常关”“旧关”“老关”。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又被迫增开芝罘、汉口、九江、镇江、琼州、南京、汕头、牛庄、天津九个通商口岸。以后随着列强入侵的步步深入,至20 世纪初,通商口岸已遍及全国十六个行省(仅贵州、陕西、山西、甘肃、宁夏、新疆数省不设海关),海关总数达四十八个。除秦皇岛、三都澳(福建)、岳州(湖南)三个通商口岸是自由开港外,其他各口岸都是清朝与列强签订条约被迫开放的。

二、被迫接受“协定关税”原则。1842 年《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应纳的进出口货税、饷费,必须“均宜秉公议定则例”。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规定了海关税则,税率为从价抽税,值百抽五。以后各列强纷纷援引此例与清朝订立条约,中国的关税成为世界上最轻的关税。尤其是清朝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必须要征得各列强同意才能修改税则、改变税率。1858 年《天津条约》修改税则,规定列入税则的货物从量抽税,税率仍为5%,而以后货物价格上涨,税率保持不动,实际税率仅4%左右。1869 年《中俄陆路通商条约》规定,在陆路边境百里以内以及蒙古地区中外贸易免征关税。1881 年《伊犁条约》又规定天山北路、肃州地区免征关税。列强为了保证在中国倾销商品,又在条约中规定,凡进口货物只要在所行销省份的税关一次纳清“子口半税”(税率从价征2.5%)即可通行无阻。而当时中国商人贩运货物都要缴纳5%左右的常关税,并且还要缴纳种种厘金捐税。在协定关税原则的限制下,晚清海关税除5%的货物进出口税、子口半税之外,主要税种还有“吨税”,凡一百五十吨以上的商船入口,每吨纳税银四钱,每纳一次有效期为四个月。

三、废除十三行垄断代理制。《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可以在开放的五口岸居住,各国商人在中国开放的口岸设立洋行,招募中国商人充当买办,帮助外国洋行贸易接洽,原有的十三行行商代理、垄断代理、居间的制度被废除。

四、丧失海关主权。五口通商后,清朝颟顸无能,设关落后于开埠,外国领事乘机代征出入口税,再转交清朝政府。1851 年清朝规定由各海关监督、海关道专职征收关税,领事不得插手。可是1853 年上海爆发小刀会起义,清朝官员逃遁,英、美、法三国领事乘机派兵占领海关,宣布临时办法六条,实行领事代征制。1854 年,三国领事又与清苏松太道吴健彰签订江海关组织协定,承认由英国人威妥玛、美国人卡尔、法国人斯密司组成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代征海关关税。1859 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规定各口岸要仿照江海关“划一办理”,从此外国人主持征收海关税的制度推广到全国各口岸,各口岸都成立了由外国人主持的税务司。1861 年,清朝任命英国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统掌全国各海关税务司。1864 年改由英国人赫德担任总税务司,各口岸税务司(均为外国人)对其个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无关。总税务司名义上属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领导,实际上完全是由外国人一手控制的独立王国,总揽海关行政、税务、人事以及税金的保存、使用大权。赫德任总税务司长达45 年,至死方才正式解职。

五、鸦片合法输入。虽然鸦片战争起于鸦片贸易,可是在战后的各种条约中根本不见“鸦片”二字,鸦片大量输入中国。1858 年《中英中法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才正式规定对进口的鸦片(转称“洋药”)征税,每百斤纳银三十两,鸦片贸易从此合法化。1911 年清朝与英国订立《禁烟条约》,英国允诺禁止英属印度向中国输出鸦片,可是当时中国内地各省早已烟毒泛滥,自种鸦片合法,由各省征收“土药税”,每百斤纳银20—50 两不等。

税法的混乱

鸦片战争后,随着半殖民地化与清朝统治危机的加剧,各种税法(包括赋役、商税及各种专卖法规)极为混乱。中国历代的财政税收统收统支的制度,改为各省解款制度。各省督抚都可自行设立税目,每年向朝廷缴解若干税银之后,一切财政收支均可自行做主,因此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地方性很强,不复有全国统一的制度。

一、田赋加征。1851 年爆发太平天国起义,很快波及半个中国。清朝为筹措军费,在1853 年正令实行“借征”,即预征下一年的田赋。1854 年又下令田赋“按粮津贴”,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以后成为常例,等于田赋加倍。此外,各省督抚借口预防太平军,对田赋加以截留,不解送朝廷,并且纷纷开征各种田赋附加税。如四川的“捐输”(田赋每两加捐银2—3 两)、云贵的“厘谷”(田赋加征10%—20%)、苏皖的“亩捐”(每亩20—80文)、广东的“沙田捐”(新涨沙田,每亩征银2 钱)等。太平天国被镇压后,这些苛捐杂税非但没有废除,反而成为田赋的组成部分。以后清朝为筹备对外赔款,听任各省自行设法,因而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如警学亩捐、江浙丁清加捐等。

二、厘金税。1853 年,清朝左都御史雷以为了以财政支援围困天京的清军江北、江南大营,在扬州向过往客商强征捐税,创立了厘金税制。

厘即1%,当时规定凡过往扬州的客商一律捐输货物价格的1%,故称“捐厘”,以后统称厘金捐。1854 年推广到江苏全省。当时湘军、楚勇、淮军之类由地方团练上升而来的军队,即以厘金为最主要的财政来源,纷纷开设厘金局,在所控制的地区滥征滥收。太平天国被镇压后,厘金又成为正式的商税税种,是清末财政的最重要的支柱。厘金主要分为百货、盐、洋药进口(鸦片)、土药(自种鸦片)四类,以百货厘最为重要。税率各局各卡不同,从1%到5%。清末厘金局、厘卡林立,见货即征,总税率往往要达10%—20%。本来厘金税完全是一种通过税,以后又有出产地厘金与销售地厘金。

厘金税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危害商民程度前所未有,如广西一省征税物品达29 类、1942 项之多。进口洋货享有免厘特权,得以长驱直入。

除了厘金之外,其他商税税法也混乱不堪。盐法刚施行票盐法不久,又恢复原来的制度,并在原有盐税之外重复抽征盐厘,淮盐沿长江而上,从仪征至湖北,每引厘金总额达十五两以上,盐价飞涨。茶叶也反复抽茶厘,并且加征茶税。

清末朝廷对外屈膝投降,连连战败赔款,举借大笔外债以支付赔款,在列强威逼下,又被迫将税收作为外债的担保。1858 年中法《天津条约》

已规定对法赔款可用关税偿付。到1901 年签订《辛丑条约》,赔款达4。5亿两,本息合计为9。8 亿两,规定以海关税、常关税、盐税为抵押。以后又允许债权银行到海关去收利息,主要的税种都逐步掌握在列强手中。

近代企业的出现

鸦片战争后,清廷出于财政窘困,从严格控制矿冶业转向鼓励开采贵金属矿。1852 年,清朝下令各省督抚权衡缓急,在矿苗丰盛之地,招商开采金银诸矿。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一些“中兴名将”羡慕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开始兴办近代军事工业。1861 年湘军首领曾国藩开设安庆军械所。

1862 年淮军首领办上海洋炮局,1865 年又与机器铁厂合并,成立江南制造总局,这是中国当时最大的军火工厂。1866 年另一湘军首领左宗棠开办福州船政局,这是中国当时最大的造船厂。以后天津、四川、吉林、山东等地也先后开设了机器局。这一批首创的近代企业,原料、产品都不依靠市场,工人大多是军队拨充的士兵,经费完全由军方拨款,亏损极为严重。严格而言,这些企业除了使用近代机器设备外,与旧式官府工场并无实质不同。

然而,这一批企业的创立却开了中国人办近代工业风气之先。

19 世纪70 年代,办洋务的军事官僚鉴于军火工业投资巨大,获利极微,因此在办军事工业的同时开办民用企业以“求富”,如1872 年李鸿章开办轮船招商局,以后又有开平矿务局(1877 年)、天津电报局(1880 年)、上海机器织布局(1882 年)等。这些民用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使用近代机器,而且这些企业大多采取了官商合办、官督商业的形式,投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商股。这些半官半商的企业对于商人自办近代企业具有一定的榜样作用。1872 年,华侨陈启源开办了第一个民办缫丝厂,以后在广东、天津、上海、福州、北京等地都出现了各种近代工矿企业,至1894 年,民办企业有一百多个,资本总额约二千万两。

近代企业的出现,冲破了传统的经济立法对工商业的限制。即便是完全官办的企业,由于使用近代机器,也不可能沿用旧制度进行管理。尤其重要的是,自从洋务自强、富国强兵运动开始以后,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从事商业不再被视为是一种低贱的、掠人财富的行当;相反,投资工商成为富国自强的有效途径。经营近代企业的那些亦官亦商身份的人,开辟了在传统科举做官道路之外另一种出人头地、名利双收的途径。

19 世纪70 年代开始出现了“绅商”称呼,绅士与商人连称,士大夫与贩夫商贾并列。这些人利益不尽相同,但形成了一个松散的阶层,成为一种不小的政治势力,推动着经济立法的改变。

第二节 改良变法思潮的影响

清末严重的内忧外患的社会局势,迫使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对崇本抑末的传统经济立法进行种种批评,并提出了种种改良变法的建议。

在西方列强步步入侵的同时,西方的经济思想也逐渐传入中国,并成为批判传统经济立法的武器。改良变法思潮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清末的经济立法。

林则徐与魏源

林则徐是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他以禁烟、销烟、抗击侵略而名垂青史。同时他对于传统的经济立法提出了不少批评建议。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禁止鸦片贸易的同时,他强调要保护正常的对外贸易,欢迎西方商人来华贸易,他曾多次上奏反对封关禁海,并在禁烟中切实贯彻保护正常的中外贸易的政策。另一方面,林则徐针对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白银大量外流的局面,提议大力开采云南银矿。尤其是他强调开采银矿应以私人合伙经营为主,“招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

林则徐的好友魏源,是中国近代重要的思想家。他最著名的口号是“转外国之长技为中国之长技”,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向西方学习的明确主张。在经济方面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一、反对传统的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经济立法原则。他援引历代的“本末”之说,却认为末富(经商)优于本富(地产),“有田而富者,岁输租税,供徭役,事事受制于官,一遇饥荒,束手待尽。非若无田富民,逐什一之利,转贩四方,无赋敛徭役,无官吏挟制,即有与民争利之桑(弘羊)、孔(仅),能分其利而不能破其家也。是以有田之富民可悯更甚于无田”。受国家控制干预的行业不易致富,私人经济只有不受国家干预才可能发展,“使人不敢顾家业,则国必亡”。私人经济不发展,国家也不可能富强。因而他提议废除盐专卖,放任商业发展,经济立法应利国、利民、利商、利官。

二、提倡开矿、屯垦、造船,发展制造业,尤其提倡使用机器生产。

反对传统的视工艺技术为“奇技淫巧”观点,认为“有用之物,即奇技而非淫巧”。魏源也反对官营,主张鼓励或委托私商经营矿冶、屯垦、造船,甚至提出军火用品、军用民用机械都可让私商制造。他还提出了私商经营方式最好是“公司”,“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这是首次提出公司组织的形式。

三、提倡外贸。魏源大力鼓吹外贸,认为外贸可以使双方互利,中国可出口丝茶,换取洋船洋炮而“自修自强”。他根据广州粤海关的统计资料,提出利用贸易顺差,使白银大量流入中国。魏源在《筹海篇三·议战》中说:“共计外夷岁入中国之货,仅值银二千十四万八千圆,而岁运出口之货,共值银三千五百有九万三千圆。以货易货,岁应补中国价银千四百九十四万五千圆。使无鸦片之毒,则外洋之银有入无出,中国银且日贱,利可胜述哉。”

洋务运动思潮

19 世纪60 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中,一些办洋务的官僚和士大夫逐渐了解了一些西方的事物,并提出了向西方学习的具体建议。

洋务派的著名代言人、林则徐的门生冯桂芬,在所著《校邠庐抗议》中积极提倡“采西学”,并首次提出了向西方学习法制的思想:“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蛮貊吾师之。”认为中国有四不如夷:“人无弃材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只有人才健壮未必不如夷。学西方不是可学不可学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学的问题。

他强调学西方地无遗利,纵民开矿,使用机械。尤其是他提出对有发明创造的工匠要给予奖赏,能制成与西方相同的机器,赏给举人头衔;能超过西方,赏给进士头衔,并给专利权。

洋务运动的另一重要思想家王韬,在其著作中介绍了很多西方经济学知识,提出要“恃商为国本”,“商富即国富”,完全颠倒了传统的“本末论”。

王韬又大力提倡近代机器工业,以民间自立公司的形式来发展工矿业。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虽认为“官办不如商办”,可是又建议:“商办则以殷实干练之人估价承充,初开之时,由商禀请委员督理矿务,设兵防卫,费由官助,试办一二年……最要者莫如官商相为表里,其名虽归商办,其实则官为之维护保护。”提出了“官督商办”的原则。当时国内近代工业还仅局限于官办军事工企业,因此王韬所主张的是由官府促进并保护民间工商业发展。

中国第一个出国学习西方政治经济理论的马建忠(1876 年留学于巴黎政治学院),作为李鸿章的幕僚,曾提出过大量有关外交、办厂、开矿方面的具体建议。他反对当时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都征关税的制度,提出“出口货概不征税”的主张,出于实际情况,又建议出口货严格按5% 的税率抽税,免除厘金及一切杂捐,对进口货应课以重税。但这些建议在当时都无法实行。他鼓吹广泛发展近代工业,认为民间合股成立公司是最好的办法,但当时中国“民贫于下,财绌于上”,只能由政府出面提倡,贷给资本,或官商合办,或官督商办,仿照德、俄、日等国先例,在近代企业能站稳脚跟后再交给商办。

身为洋务派官员的薛福成,曾出使四国,在其所著《筹洋刍议》这一洋务运动宣言书中,大力反对传统的崇本抑末之说,强调商握士、农、工、商四民之纲。以后又将工提到商之上,恃工为体,恃商为用,改变数千年贱工贵士之心。另一位洋行买办出身,由商入仕的洋务官僚郑观应,在其影响极大的《盛世危言》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开议院,立商部”的主张,提出“以商立国”,由商贾中公正者担任议员,主持商部,促进各项实业发展。

批判当时的法制,“但有困商之虐政,并无护商之良法”。提倡对外进行“商战”,大力发展出口,抵制进口洋货,建立中国机器制造业,驱逐洋货。

改良运动思潮

甲午战争前后,变法维新思潮骤然兴起,维新运动的领导人纷纷鼓吹全面改革法制,模仿日本,实行维新。1898 年改良派一度影响清朝廷的决策,实行了“百日维新”,制定发布过一系列法令。

维新改良运动的首领康有为多次上书皇帝,反复强调变法改良的重要性,并指出:“非变通旧法,无以为治。变之之法,富国为先。”强调变法从经济立法开始,确立“富国”“养民”两大方针。富国指发行纸币、造铁路、开矿、邮政、铸银币;养民指务农、劝工、惠商、恤穷。主张除了货币发行与邮政事业之外,一切工矿交通事业“一付于民,纵民为之”,废除官督商办、官商合办。根本改变国家经济,“定为工国”。在《人类公理》中,他还主张举办公营公利事业,征收遗产税(概率设想为二分之一)。

严复是中国近代史上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他系统介绍了西方古典经济学著作,并在翻译介绍中,大力鼓吹经济自由,“因势乘便,顺民所欲”,“听民自由,无所梗阻”,批判传统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立法原则,“强物情就己意,执不平以为平,则大乱之道也”。

并且援引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传统的“不言利”、黯奢崇俭等观念都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大大动摇了传统经济立法的思想基础。

“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宣扬要“尽变西法”,在经济立法方面也曾具体提出废除厘金,开征印花税,征坐商不征行商(废除通过税),盐法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贸易,尤其强调立商律、税则,设立商部。维新运动的另一首领梁启超,广泛介绍西方经济学与各门社会科学常识,大量介绍、带头使用近代经济学的逻辑方法和术语。中国早期民族资本家张謇也曾提出“实业救国”口号,号召国人兴办以棉纺、冶铁为主的近代工业,号称“棉铁主义”。

以上19 世纪中期至19 世纪末的这些经济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批判冲击了传统的经济法制,宣传了西方的经济学说,为实行新型的近代经济立法做好了舆论准备。在戊戌维新中,部分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直接影响立法。虽然戊戌维新遭到失败,可是到了20 世纪初,清朝廷被迫实行新政,不少立法仍受到维新运动思想的影响。

第三节 清末改制—近代经济立法的开端

维新运动被镇压后不久,爆发了义和团起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风雨飘摇的清王朝日暮途穷,为谋求巩固统治,欺骗舆论,不得不宣布实行所谓“新政”,捡起戊戌年被其全盘否定的维新改良派的一些主张,开始改制变法。这些变法中相当大部分都是经济立法。另外,《辛丑条约》签订后,英、日、美等列强在与中国修订商务条约时,允诺在中国按西方法律改变旧有法制的条件下,可以取消领事裁判权。清朝廷以此为一根救命的稻草,在1902 年任命沈家本为修律大臣,开始修订新式法典,传统法制开始全面解体。

清末改制、修订新式法律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设立于1902 年的商部(1906 年改革官制,改称农工商部),另一个是修订法律大臣(1907年正式成立修订法律馆)。商部与农工商部是主要的新型经济立法制定颁行机构,从1903 年起,颁行的有关实业和交通的法律、法令、章程就有138种之多。此外户部(1906 年改称度支部)也曾颁行过一些新型经济立法。

修订法律馆是全面创制新式法典的机构,按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惯例,经济立法统隶于商法、民法两部法典之中,因此立法更带有根本变革的性质。然而商法典、民法典直至清朝灭亡仍停留于草案阶段,影响并不大。

新型商业法规

1903 年,清朝设立商部,为“力图振兴”,开始筹备起草商律。又认为商律中最重要的是筹办公司的各项章程,因而先行制定公布《商人通例》和《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商业法规。以后又陆续制定公布了一批商业法规。

一、《商人通例》。1903 年公布施行,共九条。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商人必须是年满16 岁以上的男子,19 岁以上的妇女只有在丈夫或父亲病废、子弟幼弱的情况下才可经商,但必须报商部存案。妻子还必须有丈夫的允准字据才可经营。商人贸易必须建立流水账簿,逐日登记银钱货物出入及日用,每年应将货物产业器具,以及人欠欠人款项盘查造册备存。一切账册、来往业务书信必须保存十年,有毁失要报商部备案。

二、《公司律》。1903 年公布施行,共一百三十一条,分为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股份、股东权利各事宜、董事、查账人、董事会议、众股东会议、账目、更改公司章程、停闭、罚例等十一节。这个《公司律》基本仿照日本的公司法,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各种公司及各经营商业的局,都要按律组织。其规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

成立公司必须呈报公司合同章程规条,赴商部注册。公司种类规定为四种:

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指两人及两人以上集资营利,取一名号、公举经理。合资有限公司指两人以上集资经营,以所集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有亏蚀倒闭不得向合资人追索。集资各人应立合同,联名签押,载明贸易经营种类、各人出资多少、合资年限等。股份公司指七人以上集资营业,订立合同,包括公司名号、贸易种类、资本总额、股份若干、每股银数、创办人所认股数、总号及分号地点等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也指七人以上集资经营,各以出资认股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股份银数必须划一,每股至少银圆五元。

公司的组织方面,规定公司机构有股东会议、董事局、查账人等。股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决定更改公司章程、查核年报总结。选举董事、查核公司账目等事项。股东会议由董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股东发起召集,表决时以每股计为一票。董事必须是拥有十股以上的股东,任期一年,连选连任,在发生倒账、被控监禁、患疯癫疾病情况下即行退任。董事至少三人,至多不超十三人,组成董事局,决定公司大计,每星期会议一次,表决做出决议,选派公司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查账人也由股东会议公举,至少两人,任期一年,董事不得兼任,有权随时查账。每年结账盈余至少拨二十分之一为公积金,营业有盈余才可发放股息。

公司的停闭由股东会议议决,或股本亏蚀过半、公司期限已满、股东少于七人以及被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下作为停闭。停闭公司以董事为清理人,也可由股东会议推选清理人,清理人和拥有十分之一股本的股东都可申请商部派人接办清理。停闭后公司所有账簿及来往书信保存十年。公司董事违反公司律及私自得非分利益等行为处罚金五至五百元,私自挪用公司律股本资金处罚金一千至两千元,违背公司章程,商部可处罚金五至五十元。

董事、总办司理人等偷窃亏空公司款项冒骗他人财产,处一个月至三年监禁,并处罚金一千至一万元。

虽然这一公司律还存在各种缺陷,如混淆公司与合伙的区别等,但在当时确实提供了一个组成公司的制度,客观上促进了当时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新型资本主义形式的经营方式在中国的传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三、《破产律》,1906 年公布施行,由商部与修律大臣会同起草修订。

全律共分为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条算账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附则等九节六十九条。在奏请颁行的奏折中,商部与修律大臣强调各地方官必须视破产案件为重要案件,切实按《破产律》审结。但在第二年因与习惯传统冲突太大,明令废止。

这一《破产律》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历年收支账簿、现存银钱簿、货物簿、产业簿、家具簿、借放兑数表,经地方官及商会查实宣告于众。宣告后五日内,由商会选择同业中公正殷实者一人任董事,负责清理,检查现存钱物、来往信件、账目,询问破产人。并由商会限期召集债主会议,至期债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主到会,即可议决,将现成货物公估变卖,得价通盘核算,定出平均成数,摊还各债主。也可议决展限清偿,展限不得超过一年。

各债主不得擅自取用破产者家具货物作抵。公司破产,如非有限公司,应将债务分摊每股,登报布告。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该商债务免算利息,未到期的期票视为到期提取,抵押之物经董事、商会同意后才可处理。清理破产不得涉及破产者的兄弟伯叔侄暨妻的财产以及代人经理的财产。一家财产在一年以前已分析并经商会呈报存案,可免牵连入案清偿。清偿债务要给破产者留下生活费用。

对于有心倒骗行为处罚相当严厉。凡假称破产存心吞没资财进行倒骗或隐匿涂改伪造账簿契纸、财产诡寄他人、破产前贱价抛售、买空卖空、滥支银货、滥借债款、呈报不尽、私自清偿等行为,都要由地方官查封财产。

潜逃者,地方官应行文缉捕。倒骗者处二十日至三年监禁,或处罚金五十至一千元,也可并科,财产货物变价备抵。

《破产律》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防止了传统的牵制扣押、任意加算利息、债务无限拖延的习惯。当然,这是中国第一部破产法,很多地方还很粗陋,尤其没有规定和解的程序,一旦破产,永无出头之日。

虽然并未真正施行,仅一年即废止,然而它的历史意义不可磨灭。

四、《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 年奏请颁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1904 年清商部设立商标局,并聘请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起草商标法规。又以天津、上海海关为商标挂号分局,转递注册请求。同年公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二十八条,以及《试办章程细目》二十三条。规定商标是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俱备制成的商品的标志。凡有害秩序风俗并欺瞒世人者,擅用国家专用之印信字样及国旗、军旗勋章等,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在呈请前两年已在中国公然使用的商标相同相似者,无注明之名类可认者不准注册。注册年限为二十年,也可申请展限。凡摹造、贩卖他人商标、知情贩卖伪造商品等侵害商标权利者,处一年之内监禁及三百两以下罚款。

五、公司及独资《注册试办章程》。《公司律》颁行后,商部又在1906 年公布《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规定在商部设注册局,在中国的公司无论华洋各商都必须呈报公司名号、贸易种类、公司形式、公司章程并粘连股票款式,申请注册,发给执照。后又规定各省对资本在五百两以上的独资商人也要进行注册登记,凡当商、钱业商注册一律只能用无限字样。

商会与农会法

1903 年,商部奏请令各地劝办商会,认为“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莫不以商战争胜、驯至富强”。而西方商业兴盛,“实皆保力于商会”。

商会可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中国商人正因为势涣力微,因此无法与西方洋商竞争,坐使利权旁落。当年,商部制定并奏请颁行《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规定各省各埠都应设立商会,繁盛之区设商务总会,如上海、天津等以下设分会。原有商业公所一律改称商会,官办之保商局酌量留撤。商会设会董,总会董事二十至五十人,分会董事十至三十人,董事按照才品(经商成效卓著)、地位(为一方巨擘)、资格(当地经商五年以上、年龄三十岁以上)、名望(多数商人推崇)四个条件由众商公举。总会由董事推举总理、协理,分会设协理,执掌会务。

商会有保商、振商的责任,如为当地商家注册证明各种券契合同,规定商家账簿式样,以注册、凭据、簿册所收费用资助抵制洋货收回利权的行号公司等。商会还可调解仲裁各种商业纠纷。华洋纠纷,两造各举公证人在商会秉公处理,如未允洽,可向地方官或领事起诉。商会还有责任向商部汇报当地商务及种植、制造的新品种。

1907 年农工商部又奏请颁行《农会简明章程》二十三条,规定各省省会设农务总会,府厅州县设分会,乡镇村落市集酌设分所。组织形式仿照商会,会董的资格是创办农业成效卓著,或研究农学有发明,或富有田业等,在一地居住五年以上、年龄在三十岁以上者。省农务总会应设农业学堂、农事试验场,分会也应设农事半日学堂、演讲会场教授农学。农会负责调查当地土宜物产、计划水利垦荒、调查年成、公布市价等,上报农工商部。

振兴实业法规

20 世纪初清政府“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振兴实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经济法规,其中较主要的有以下几部法规:

一、《京师劝工陈列所章程》,1907 年颁行,共三十九条。规定在北京设劝工陈列所,陈列土产、土货和制造工艺。土产分为矿产、水产、林产、农产四类,以产额丰饶、有益国计民生为入选条件。工艺包括教育品、美术品、制造品、机织品四种,以制造精良,可以畅销中外为条件。陈列品由商人呈送,可由陈列所代售。

二、《奖给商勋章程》,1907 年颁行,共三条。1907 年,农工商部设工艺局和工艺陈列所,又制定这一章程,规定对工艺发明创造者奖给商勋及各级顶戴,分别设五等商勋,赏加二至六品顶戴。商勋参照宝星奖牌式样仿制。如能制造轮船、电机、火车、汽机、数十丈长的铁路桥梁者,奖一等商勋,赏加二品顶戴;能创造各种汽机器具畅销海外或能察识矿苗发现矿藏者,奖二等商勋,赏加三品顶戴等。

三、《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1907 年西太后下旨,宣称要对兴办实业卓有成效的工商业者给予奖赏,农工商部为此在当年公布了《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十条。规定对于筹资兴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和扩充国民生计者(不包括传统的转运贩卖商业及银钱业),按资本大小、用工多少给予爵赏。爵赏共分为十四等,资本二千万元以上赏一等子爵。以下递减,至资本十万元、雇用工人在五百人以上者奏奖五品官衔。然而又规定所赏爵位为商爵,不给年俸,是否承袭也要视子孙能否世守所营实业而定。

四、《奖励华商公司章程》,1903 年颁行,1908 年修正,共有二十条。

规定对能集股创办公司者授奖,共分十二等。能集股二千万元以上,奖励为农工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特赐双龙金牌,三代子孙可世袭农工商部头等议员;以下递减,至集股二十万元以上者,为农工商部五等议员,加七品顶戴。这些奖赏的头衔都是虚衔,并无俸禄,也不用至部当差,只是有事可随时具函建议而已。

五、《矿务章程》,由农工商部奉旨制定,参照日本矿章而成,于1908 年奏请颁行。在这之前,1905 年商部曾有一个《矿政调查局章程》二十四条,要求各省从速设立矿务调查局,调查省内已开所有矿产。以后农工商部又曾颁行《矿务暂行章程》,而各省督抚也自行制定各种矿务条规,至此而告统一。《矿务章程》分为正章、附章两部分。《大清矿务正章》分为总要、管理、旧商限制、新商限制、矿质分类、地权、以地作股、执照、矿界年租、矿税、矿商应遵之禁令、树木水道、外人合股、矿工、矿务警察共十五章七十四款。附章共有七十三条,类似于施行细则;此外又附各国矿限参考。《矿务章程》是第一部比较全面的矿业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矿务管理与矿商。规定农工商部办理矿务,各省暂由矿务调查局负责,并派出矿务委员分驻各州县。允许商人集股开矿,旧有矿商也应在两年内按新法划定矿界。外国矿商不得充地面业主,也不能独自开采一矿,必须与华商合股。合股的方法之一是中国地主以土地入股,如不愿意入股,由地方官收买土地出租给外国矿商,按矿产种类不同实行五五、三七分成。

华商以土地入股,洋商应留股30%以保证华商随时入股。华商的资本入股,应与洋商务占一半股份为度。允许采矿的洋商以与中国订有条约之国的国民为限。

2.矿产。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是建筑沙石材料,乙类是非金属矿,丙类是金属矿。盐归国家专司,不划入以上三类矿产。甲类矿只准地面业主开采。乙类矿由矿商与地主合股,地主得到30%,矿主得利70%。

丙类矿也应合股开采,开矿必须由农工商部批准,发给执照。

3.矿界年租与矿税。乙类矿每一矿界(地面平方,每边长三百尺)缴年租银一两五钱,合每亩一钱。黄金白银宝石矿矿界年租银四两五钱,合每亩三钱。此外丙类矿矿界年租银三两,每亩两钱。在矿界年租之外,原有地亩钱粮(田赋银)仍须缴纳。矿税是出井税,煤炭铁苗每吨银一钱,黄金白金银矿按市价抽取10%,其他含银矿石也从价抽5%,汞锡铜矿从价抽3%,玉宝石材从价抽10%。乙类矿从价抽1%,丙类矿从价抽3%。矿税按月缴纳。

4.矿工。凡开采矿物及从事开矿业务之华人谓之矿工。矿商雇用矿工须由矿务委员批准,详细登记。矿工无过失而工作受伤,矿商要负担医药、培养、伙食等费用。其他负伤也要给伙食费,死亡者给埋葬费,伤残者给补助费。

《矿务章程》比之传统的矿冶法有了很大进步。允许民营,税率比之“二八分课”大大降低,并且废除了对于开采矿产、运输矿产的种种严格限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六、《铁路简明章程》,1903 年颁行,共二十四条。在这之前,各省督抚往往自定铁路章程,自行与洋商签订铁路合同。这一章程规定原各省章程与之抵触者一概无效,铁路修筑应由商部批准。铁路如是合股兴建,洋商股份不得占多数,洋商与官府签订合同独资兴建铁路,仍要留出十分之一股份,任华商随时照股票原价搭股。华商集股后仍不敷工费,可以机器房产为抵押借洋商款项,但不准以土地抵押,借款数不得超过原本的十分之三。铁路公司不可插手经营沿路采矿业务。铁路的轨距按照英制标准,一律为四尺八寸半,与现有路线一致。此后,商部又在1905 年行文各省,强调路轨、车辆的高度宽度、挂钩形式等都要统一。1908 年的商部又制定《铁路购地章程》照会各省督抚,规定铁路公司在勘定线路后,就可以按上、中、下三等购买应用地亩,业户不得阻拦,限一个月内领取地价,否则由地方官代收,庐舍坟墓一体迁移。铁路沿线地亩原有钱粮转由铁路公司缴纳。

这些章程对于加速修建铁路,破除修路阻力都有一定的意义。

金融财政法规

清末在外国银币充斥沿海市场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逐步自行发行新式铜币(中间无方孔)和银币。1904 年,清朝财政处和户部联名奏请设立天津银钱总厂,并拟定《银钱总厂简明章程》。1905 年,财政处和户部又奏请颁行《整顿圜法酌定章程》十条,规定各省可设铜圆局,发行铜圆,户部银钱总厂发行银圆。但这些整顿币制的法令虽然部分受西方影响,然而贯彻不力,市面上广泛流行通用各种外国银币、各银行发行的纸币,制钱铜圆也混杂通用,币制改革并没有起到实效。

清末金融信用机构大多仍为传统的银铺、钱庄、银号、票号之类商铺,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纷纷进入中国,垄断近代金融事业,控制中国的财政。

如汇丰银行独家保管中国的关税、盐税。1897 年,在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半官半商的中国近代银行—通商银行。1904 年,清财政处建议开办官营银行。

1905 年户部拟定《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规定开办户部银行,参照有限公司形式组织,总资本一百万两,分为四万股,户部认购一半,另一半任官民认购。总行设在北平,拟在上海、天津、汉口、四川、广东设分行,先以二十年为期。户部不直接干预业务经营,委派总办、副总办,以下设四名理事,由股东选举。理事必须拥有一百股股份。银行发行银圆票,分为一百两、五十两、十两、五两、一两五种。这是中国第一个有关银行的法规。

户部银行后改称大清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在1907 年邮传部又开办交通银行,在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国家绝不干涉该行业务。以后商办银行也纷纷出现,全国总共有十多家新式银行。

1908 年,在新式银行纷纷出现的情况下,清朝度支部拟订,并奏请颁行了《银行通行则例》十五条。同时又颁行了《殖业银行则例》三十四条、《储蓄银行则例》十三条、《银行注册章程》八条,中国近代银行法就此产生。

这些银行法规规定了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成立程序、监督办法等。《银行通行则例》规定,凡开设店铺经营各种期票、汇票、贴现,发行期票、汇票,短期拆息,经营存款贷放,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票据,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发行纸币等各项业务,无论用何名称,都应遵守《银行通行则例》。开设银行应呈报度支部核准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经营业务。旧式钱庄、银号、票庄也应在三年内注册,官办与官商合办行号也要在六个月内注册,每省只准设一处。呈报注册应包括行号招牌、地址、资金、合资人或发起人姓名、集股章程等。银行每半年应详造所有财产日录出入对照表送度支部查核,度支部也有权随时派员查核。银行营业时间应为午前八点至午后四点。

以放款工农业为宗旨的应称为殖业银行,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至少在二十万两以上,股票必须记名,不准外国人购买股票,也不准将股票转移给外国人。以存放零星存款为主的应称储蓄银行,资本应在五万两以上,存款方式应有活期、定期两种。

在财政方面,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立法不多,主要是印花税法。

清末禁烟呼声高涨,朝廷主要收入“洋药税”有断源之虞。1902 年,宜隶总督袁世凯曾奏准试办印花税,但不久即停罢。1907 年,清朝度支部奉旨研究印花税办法,并于当年参照日本等国先例,订成《印花税则》,奏请试行。

这个《印花税则》共十五条,并附《印花税办事章程》八条。其立法原则是:

“先从宽简入手。”以养成民间使用习惯为目的。规定人民财产货物买卖、借贷时的各种契据账簿及可用凭证,诸如收货单、发货单、收据、各种契据、流水账簿等,都应贴印花票。应税的单据种类共有两类二十九种,税率各不相同。印花票分为二十文( 赭色)、一百文( 绿色)、一万文( 红色) 三种。

公益慈善事业契据账簿可免贴印花票。印花票应贴在账簿契据开首,骑缝写明年、月、日,并加盖图章或画押。印花票一年为限,以后接写应再行贴用。

无印花或不照章贴用的契据账簿,在涉讼时不得作为证据。应贴而不贴者,罚应贴印花票面五十倍的罚金。重复使用印花,处票面二百倍的罚金,伪造印花者比照私铸制钱罪从严惩办( 处绞刑)。印花税是中国第一个从西方引进的税种,《印花税则》是第一个近代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