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矿冶法

中国古代矿冶法是封建国家关于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方面的立法。其中贵金属及铜、锡、铅矿作为货币原料,一直受到严密的控制。这是古代矿冶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冶法另一内容是防止民间私自采矿冶炼铁制兵器,防止铁制兵器的流传。历代统治者还竭力企图控制采矿冶炼事业,实行官营专卖。这些内容组成的古代矿冶法不能不对中国金属的开发利用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节 矿冶法的产生

中国很早就产生了采矿冶炼事业,开始利用金属工具,在商周时代已能铸造精美的青铜器皿。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进入铁器时代,铁器迅速普及。至战国出现了大批冶铁致富的大商人,如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赵国卓氏、山东程郑、大梁孔氏、鲁人曹丙等都是靠冶铁而“富至巨万”。矿冶业的发展,使荒山有了开采的价值,从而引起统治者的注意。民间铁商的巨额利润也使统治者垂涎。矿冶法也就从这一时期开始出现。

矿冶法理论

战国时人假托管仲而编的《管子》一书中提出了具体的矿冶法理论。

《管子》基于远古时代一切山林氏族公用的习俗,强调一切荒地山林全都是君主控制的国有财产,凡“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而在山林荒地中,最值得重视的是矿山。《管子·地数》指出,“山上有赫者,其下有铁;上有铅者,其下有银;上有丹砂者,其下有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铜金;此山之见荣者也。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凡有矿苗的山岭都必须封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对侵犯国有矿山者实行残酷的刖刑。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然则其与犯之远矣,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封禁矿山就为了由君主独占这天财地利。

矿山的天财地利就在于矿山有开采利用的价值。《管子·海王》指出:

“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翻土农具)、一铫(大锄),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輂(马车)者,必有一斤(斧子)、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铁制工具已广泛为当时农业手工业、家庭手工所必备。因此,《管子》建议国家垄断冶铁业,实行冶铁官营专卖,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和富国强兵的目的。“令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将缝衣针的价格提高一钱,官卖三十根缝衣针就等于征收了一个男子的人头税。同样,每一刀价格提高六钱,“五刀,一人之籍也”。耜价提高七钱,“三耜铁一人之籍也”。以冶铁官营专卖,垄断铁价来代替征收人头税,“不赋而国富”。

然而,《管子》虽然主张对冶铁实行专卖,但并不主张采矿冶炼全由国家包办的“鼓山铁”办法。认为如果国家统一包办采矿、冶炼、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将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竟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

征发罪犯深山采矿,需要重兵防守,仍免不了逃亡;征发人民徭役入山采矿,百姓就会抱怨,一旦发生战事,百姓就不愿从军作战。因此,《管子》主张利用矿山最好的办法是招民承包矿山开采,国家征税,“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

除铁矿之外,铜矿是古代最重要的矿产,铜不仅可铸成各种器皿,被称为“美金”,用以铸造表示贵族身份的礼器。更重要的是,铜是铸造货币最主要的原料。《管子》主张铜矿国有,禁止私人开采,由国家垄断货币铸造,“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管子》有关矿山国有、国家经营矿冶业等思想,成为以后各朝矿冶立法的指导思想。此外,后世矿冶法又具有防止民间私造武器、防止游民聚集荒山以采矿为名反抗官府的性质。

秦代矿冶法

秦国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采铁、冶铁业发展迅速。《山海经》中记载的十五处铁矿,秦国境内就有六座。秦国专门设立了铁官,负责采矿冶炼,《史记》的作者司马迁追忆自己的祖先是“秦主铁官”。专门负责采矿的是采铁官,负责冶炼的是冶铁官。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秦律杂抄》部分,有一段关于对采铁官进行考核的律文:“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规定采矿官员在两次年终考核中都列为下等,罚啬失(官名)、佐(副官长)各一甲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起用为官吏。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或不足定额,罚曹长一盾。由此可见,秦代对于官营铁矿的管理已较为严密。

除了铁矿之外,秦国还禁止私人采铜铸钱。汉朝人回顾秦朝情况,称“曩禁铸钱,死罪积下”,盗铸钱罪至死。云梦出土的秦简《封诊式》中就有一个捕获盗铸钱的案例。

秦统一六国后,据说“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在设官营矿冶的同时,也允许私人承包矿山采矿冶炼。秦始皇时迁徙六国豪富,赵国卓氏迁至巴蜀,另一山东大冶铁商程郑也被迁巴蜀,魏国孔氏迁至南阳,但并不禁止这些商人至迁徙地重开旧业。卓氏在巴蜀“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程郑“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卖给西南少数民族),富埒卓氏”。孔氏在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家致富数千金”。南阳成为当时最著名的冶铁中心。

第二节 汉代的冶铁官营

汉初数十年间,全面放松对社会经济的统制。公元前175 年汉文帝废除秦盗铸钱法令,同时开放矿山禁令。文帝曾将临邛矿山之采矿鼓铸权赏赐给宠臣邓通,“以铁铜赐侍郎邓通,通假民卓王孙,岁取千匹。故王孙货累巨万亿,邓通钱亦尽天下”。邓通将铁矿以每年千匹绢帛的代价出租给卓王孙,自己经营采铜铸钱,两人都成巨富。在这一时期,私营矿冶业有了很大发展。

汉初的放任政策,使私人冶铁商大为发展,形成了与中央王朝对峙的强大势力集团。至汉武帝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又连年对外征战,财政紧张。为了打击商贾集团、增加财政收入,开始了盐铁官营。

汉代铁官营

公元前118 年,汉武帝下达盐铁官营法令。在这前一年,“南阳大冶”出身的盐铁丞孔仅,至各地巡察,挑选大铁商任各地铁官。盐铁官营法令颁行后,汉朝廷在全国设立46 个铁官。铁官征发服徭役的农民并调集罪犯“刑徒”开采铁矿,就地冶炼,鼓铸铁器。无铁矿的地区,也设立小铁官,组织民夫与刑徒,将废旧铁器回炉冶炼,重新浇铸成铁器。铁官生产的各类铁器,国家都有尺寸、重方面的标准。每处铁官都有出产铁器的定额。

官营作坊出产的各类铁器,由官府组织发售。不设铁官的郡县,需要铁器时,由当地官府组织人力至铁官处搬运。

汉代的铁官营是实行官采、官冶、官搬、官卖的完全专卖法,从生产至销售各个环节都由国家垄断。法令严禁任何私人经营铁冶。凡私人开采铁矿、炼铁铸器,处以右趾的刑罚,并服苦役,工具、产品全部没收入官。

西汉的官营冶铁业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汉书·贡禹传》记载:“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史即主管官员,卒即被征更卒服役的农民,徒即刑徒各类罪犯,称为“铁官徒”。每年采矿冶炼的人工达十万以上。铁官多是当地原来的大冶铁商,一般较为内行,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一般铁官之下设一至数个作坊,平均一个作坊有两千多人。西汉的冶铁技术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铁官营弊端

铁完全专卖后不久,就暴露出种种弊端,引起了种种社会矛盾,也遭到了统治集团内部一些人的激烈抨击。公元前81 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反对盐铁官营的贤良文学抨击指责铁官营的弊病,主要有:

一、官府经营冶铁,完全以行政手段管理。铁官为完成定额,产品种类单一,多制造大型农具,一般小农既买不起,也无法使用。

二、铁官为完成定额,重量不重质,生产的铁制品质量低劣,甚至“割草不痛”。而官府每当“卖器不售”,产品积压,就硬性搭配,“善恶无所择”。

其价格也僵硬不变。

三、官营卖铁器的场所都在城内,农民往返费时费工,每当产品积压,官府就硬性推销,强迫农民购买。农民为此倾家荡产,被迫“木耕手耨”。

四、农民被迫服役,往返荒山采矿烧炭,或远途搬运铁器,农民的徭役负担极为沉重。

此外,正如《管子》早就指出的,实行“鼓山铁”,“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汉朝的铁官营激化了社会矛盾。除了深受徭役之苦外,铁官徒在官府的残酷奴役下,或逃亡,或起而反抗。西汉发生了多起“铁官徒”起义。公元前22 年,颍川铁官徒申屠圣等发动起义,历经九县。公元前14年,山阳铁官徒苏合等起义,历经十九个郡国,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朝廷为之震动。

随着官营冶铁业经营不善、社会矛盾激化,统治者逐渐放弃了对冶铁业的全面垄断。东汉和帝在公元88 年宣布废除盐铁官营法令。

三国至南北朝的矿冶法

东汉末年,曹操在实行屯田制的同时,部分恢复了盐铁官营制度。在一些有铁矿的地区设置司金中郎将,召集流民,按军队编制开采铁矿、冶铸铁制农具,以供屯田需要。至三国时,魏、蜀、吴都曾按汉朝旧法部分实行铁官营。

两晋南北朝时期矿冶法的情况不详。史载两晋十六国时,曾在汉中点检民户充当“金户”,专门从事淘金,得金全部输官。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次官营贵金属开采的法令。北魏时虽然废除了金户淘金制度,但却在长安、平城等地设立银官,组织民夫开采银矿、锡矿。而对于一般金属矿产,北魏并不加以官营垄断,“其铸铁为农器、兵刃,在所有之”,可能采取官民并采并铸制度。

第三节 唐、宋、金、元矿冶法

隋唐矿冶法

隋朝起,统治者放弃了矿冶官营专卖政策。官府不再垄断全部矿冶行业,只是在若干矿产丰富、有利可图的地区设立官营机构,组织开矿冶炼。

其余地区允许民间自行采矿冶炼,而向官府缴纳实物税。

唐朝在一些矿区设立官冶,开采冶炼。全国共有168 处银、铜、铁、锡冶。凡设官冶地区,禁止民间开采同类矿产。官冶的收入归地方州县政府。

虽然自唐中期起,中央专设盐铁使官职,但实际上仅对盐实行专卖,铁并不禁榷。至唐德宗时(780—805 年),有人提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才规定各处官冶收入统由中央盐铁使掌握。当时全国官冶每年采银二万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零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矿冶实际收入极微:“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因为官冶采炼金属成本很高,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产品一般都由官府自行消费,采铜一般就地铸钱,铁制品等投入市场机会很少,也很难与私人矿冶产品竞争。

官冶只能为官府提供一些金属制品,货币收入微不足道。

宋初矿冶法

宋朝初年沿袭唐末制度,在全国主要的金、银、铜、铁、铅、锡及水银朱砂矿区分别设置监、冶、场、务机构,负责开采冶炼。矿务机构属于中央工部机构之一虞部统辖,也有部分隶属于路转运使、提举常平司。凡有官冶机构地区禁止民间私自盗掘、盗采。金银矿原则上由国家禁榷,私人不得盗采。矿产收入一般上缴中央。在宋初几朝,完不成采冶定额的监、冶、场、务机构经常加以蠲免;经常亏损的允许关闭,因而各官冶废置无常。

仁宗时有一年登州采金超额两千两,仁宗欲下令嘉奖主官,宰相王曾劝阻,认为“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

972 年,宋太祖颁布禁铜令,禁止民间铸造铜佛、浮屠、人物,禁止铜铁输出外境,这是为了满足官府铸钱的需要。对于贵金属的控制也很严,971 年规定伪造黄金者弃市,并曾多次下令削减宫廷用金,严禁民间以黄金装饰衣服器物。当时北宋朝廷用金十分惊人,仅1008 年用于宫廷服饰、玩具、什物的黄金就达十万两。大量金银被用来赏赐官僚,而各官冶的产量有限。皇祐年间(1049—1054 年),每年各官冶采得金属数量为:金一万零五百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十一万零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万三千零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此后,这些金属的产量也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仅铜和铁曾增加一倍以上。

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时,因王安石认为“榷法不宜太多”,进一步放宽矿冶方面的一些禁令。废除禁铜令,允许民间开采铜矿,制作铜器,并允许贩运,官府只予以征税。金银矿也允许民间承买,采取与酒法类似的密封投状法,承买者可自行开采,产品的十分之二实物上缴官府,其余允许承买者自由货卖。同时又对官冶利益加强保护,凡与官冶邻近的坊郭、乡村,禁止盗采,烹炼人户互相连保,保内人有犯,与保甲法一样实行连坐处罚。

北宋末期铁专卖

王安石改革后期,王安石本人失去皇帝对其的信任,罢职而去,而新法愈趋严厉。1083 年,京东路实行榷铁,禁止民间私铸铁器,官府垄断铁冶,铸器发卖于民,至1086 年“元祐更化”后被废除。但这是北宋铁专卖的开始。

1108 年,宋朝廷禁止民间私相贸易铁货,铁矿及铁锭全部由官府发卖。

民间可以自铸农具,但铸泻户(官府指定的冶铸户)的原料必须向官府购买。

这种部分专卖法比之汉朝铁专卖法有所发展,以控制铁原料为主。

北宋徽宗年间蔡京等人当国,认为“盐铁利均”,而现在盐法已备,铁尚未榷,建议全面榷铁。经过多年争论,1118 年,北宋正式下达榷铁令,规定各路官府设置炉冶,回收旧铁及铁货冶铸。铁矿禁止私人开采,由官监冶、场、务开采,商人欲买铁货,先至各路官冶买引。禁止民间私相贸易铁货。

农具、铁制用器民间仍可自造,官府主要控制铁原料。官府卖铁货,取息(利润)十分之二。矿苗微弱的贫铁矿允许私人承买,但产铁全部卖于官府,私自出卖有罪。铁引是仿照盐、茶引而来的,因此这一时期的铁专卖是仿照当时盐法,实行民采、官收、商运、商销的部分专卖。

北宋的铁引专卖法仅施行了很短的一个时期。因为官府矿产量不高,无法满足人民需要。私人承买的贫矿,官府定额征收铁课,无论矿产如何,都必须足额完纳,承买者望而却步。1126 年,徽宗退位,钦宗继位,下诏废除榷铁。

南宋的矿冶法与北宋初年略同,官民并采并卖。只是官冶设置更多,但产量并不比北宋增多。为了奖励官冶的开采,南宋朝廷规定,坑冶监官岁收金四千两、银十万两、铜锡四十万斤、铅一百二十万斤,可以晋升转官。

金朝矿冶法

金朝入主北方后,全面沿袭北宋末期的矿冶专卖法令,禁令更严,禁止一切私人矿冶的开采经营。随着金朝统治的巩固,金朝廷逐步放松了专卖禁令。

1163 年,金朝廷宣布金银矿冶开禁,允许民间开采金银,官府征收二十分之一的实物税。1165 年又规定,原由官府开采的银冶,允许民间承买,称之为“射银冶”。1172 年金朝正式宣布金银矿冶全部放开,允许自由开采金银,官府不再征税。

金朝对铜矿采取严格的禁榷。金朝地处北方,铜矿贫乏。为铸铜钱,金朝采取奖励政策,派遣人员至各地探查铜矿,能探查得实者,给予奖励。

金朝并禁铸铜器。1171 年严禁铸造铜镜,并规定民间铜器全数送官,官付半价收买,一切铜制品需由官府检验押印。铁矿及其他矿藏,金朝采取与南宋类似的官民并采并卖制度。

元朝矿冶法

元朝统治者相当重视工商业。蒙古在扩张战争中大批掳掠各民族的手工业工匠,建立王朝后,设置了大量的官营手工作坊,开设大量官冶场和官矿场。矿冶业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炼铁业广泛开始使用木制风箱,产量大为提高。

元朝法令对于炼铁业的控制极为严厉,主要着眼于防止民间武器流传。

元朝法律规定:铁冶由官府完全专卖,铁矿禁止私人开采。元朝官矿场的规模相当可观,仅燕北、燕南两处的铁课就达一千六百多万斤,比北宋英宗时全国官冶的铁产量还要多七百七十多万斤。官矿场产铁除了供官府铁工场制造各种军器用具外,还向民间铁商批发。民间商人要批发铁货,必须至官冶买铁引,一引可贩铁二百斤。买引后再至指定的官矿场买铁。如贩运途中引铁不相等、引铁相离、引外夹带,没收铁货。商人铁货发卖完后,必须在十日内赴官府批纳引目,否则笞四十。铁引有期限(期限不详),持过期铁引贩铁,同私铁法处罚。私铁法的处罚是:“无引私贩者,比私盐减一等,杖六十,铁没官,内一半折价付给告人充赏。伪造铁引者,同伪造省部印信论罪,官给赏钞二锭付告人。监临人正官禁私铁不严,致有私铁生发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三犯别议黜降。”元朝还在各地设置铁局,制造农具发卖,禁止私人炼铁铸器,铁匠也受严格控制。只是官冶、官铁局经营不佳,废置不常,官铁法实际效果很差。

元代对铸钱原料的铜矿、锡矿也采取专卖法,官营垄断。诸出铜之地,民间敢有私炼者,禁之,更不得私造铜器。锡矿也采取引法,民间贩锡必买锡引,一引贩锡百斤,纳钞三百文。锡引法与铁引法类似,无引比照私盐减等,杖六十,锡没官。

元代对于贵金属的控制较松,主要采取征税法。诸产金地区,官府定金课每年征收实物税,税率不详。银矿的产银,一般官收十分之三的银课。

官营金银矿往往包给商人经营,采取包税制。个别地区,如湖广行省允许民间自由开采银矿。

第四节 明清的矿税

15 世纪,社会生产力已有了较大发展,金属使用更为广泛,但明朝的矿冶法比之宋元两代更为严密,仍注重于控制民间获得金属的途径,从而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障碍。

金、银、铜矿冶法

明代规定金银等贵金属,以及作为铸钱原料的铜、铅、锡等矿藏全部国有,不准私人开采,民间开采即为盗掘罪。《明律·刑律·贼盗》规定:“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究盗论。

免刺字,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金银只能由官府设置的官营金银场开采。

每一银场都规定有每年的上缴定额银课,如不足即由当地居民设法补足。

禁止私人买卖金、银、铜、锡。

对于民间盗掘罪,以明朝《问刑条例》更为严厉。明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 年)定私煎银矿罪:“凡福建、浙江等处军民私煎银矿者,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其遁逃不服追问者,调官军剿捕。”云南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铜矿产区,因此立法更严。1484 年定例,云南军民人等私贩铜货出境,本犯处死,全家发配烟瘴之地充军。

明代对金银贵金属开采制定如此严厉的法令(前代矿冶法尚无处死刑之例),原因不仅在于“王者专山海之利”的传统观念,而且更注重于防止农民借采矿聚集深山反抗官府。1500 年定例:“凡盗掘银、铜、锡、水银等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三十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再犯,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者枷号发落,再犯免枷号,亦发边远充军。”

明代铁冶法

与宋、金、元几代相反,明代不再对冶铁业采取官营专卖,但为了防止人民聚集反抗官府、制造铁制兵器流散民间,威胁王朝统治,明朝廷制定了严密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凡开采铁矿,设立冶铁炉座,必须将炉首、炉丁的姓名、籍贯、炉址、人数等详细造册报官,由州县官详细勘查后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开炉。炉首必须是本地有山之人。每处只能开一炉,雇工不得超过五十人。炉丁不得雇外地无业流民,每年开炉生产时间限于九月中旬至来年二月初旬的农闲季节。其余时间闭炉,炉丁遣散回乡从事农务,不得逗留炉场。炉场也按乡村里甲编制,由州县卫所巡捕及各地巡检司经常巡视查点。官府对铁冶征收三十分之二的实物铁税。凡民间贩运生铁,也必须向当地官府申请旗票,才可贩运,无票贩运,按私盐法处罚。各地地方官府也可以“骚扰地方”为理由,奏准封闭矿坑,驱散矿丁。

明末矿税

明代官营银场实际上收利不多,得不偿失。1467 年,明朝廷下令开采湖广金矿,设二十一处金矿场,岁役民夫五十五万人,死者无算,仅得金五十三两,只好停闭。1546—1557 年,嘉靖帝下令开采河北银矿,委官四十余人,防兵一千一百八十多人,费三万多金,才得矿银二万八千五百两。明代官办各银场都规定每年课额,只增不减。如明初福建各场岁课银仅二千六百七十余两,浙江仅二千八百余两,至明中期,福建增至四万余两,浙江增至九万四千余两,云南十万两,四川一万三千余两。当地矿产穷竭,出产不足,即由所在居民补足。因而开一银场,即附近居民祸至。这一点明太祖已知甚详,曾称:“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

明代后期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自战国以来第二次拜金热潮。

带头者正是酒色财气四者俱全的明万历皇帝朱翊钧。为了满足其近似病态的占有欲,1590 年,万历皇帝派出亲信太监充当矿监,至各地主持开采银矿、征收矿税。矿监四出,到处指人坟山、田产、房屋为矿,封禁要挟,勒索钱财,“敲朴善良,必足其数;发冢夷山,以为胁取之术”,所谓“税不必矿”。

矿监所到之处,“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斗争死”。

一味提高矿税税额,引起各地民变。1605 年,万历皇帝被迫下令停止矿税,税务仍归原来主管部门。八年矿税,矿监进奉给皇帝的白银共三百多万两,大部被矿监及其走狗自肥。正如当时人指出:一个矿监有百人随从,以一家十口计算,派出人员即达数万,每一处矿监要费银四十万两,二十处矿监要花费八百万两。1605 年后,矿监并未撤回,直到1620 年万历皇帝死后,矿监才撤回。

明末这种掠夺性的矿税,充分暴露了明代矿冶法的落后与掠夺本质。

清代禁矿令

清朝入主中原后,以严防人民反抗为急务,清朝皇帝声称,“从来矿徒,率皆五方匪类”,“人聚众多,为害甚巨”,“若招商开厂设官征税,传闻远近,以至聚众藏奸,则断不可行也”。因此,与明末大开银矿相反,清初诸帝动辄以有碍风水、聚众扰民、有妨本业、不安本分等理由,下令封禁各地矿场。1704 年,康熙帝发布谕旨:“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禁一切新矿的开采,老矿任其自然废除。1705 年下令禁榷云南全部铜产,矿商出铜20% 缴纳矿税官课,其余全部由官府征购,并封闭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矿洞。1715 年又下令封禁广东全省矿山。

除了禁开矿之外,清初又提高了矿税税率。1680 年定例,各省开采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金银矿除征税外全部征购,实行民产、官收的部分专卖。税率高达40%,比前代要高得多。

禁矿是清朝的传统政策。乾隆年间(1736—1795 年)曾一度开禁。

1744 年广东矿山开禁,但以后在嘉庆、道光年间,又实行严禁开矿的政策,并陆续封闭旧矿。主要禁矿理由是强调地方治安。此外,如1821 年清廷因“地脉风水”,封闭直隶银矿。1837 年,禁止兴京、开原、铁岭、抚顺界内一切矿山开采活动等。

清代矿税

清代矿冶法基本沿袭明末规定。清朝统治者吸取了明官营矿场不易经营的教训,加紧了以税收方法控制矿业。乾隆年间制定了一批矿税法令,总的原则是官民“二八分课”,即征收20% 的实物税。

一、金银矿原则上仍由官府垄断经营,在金银主要产区以官营金银厂为主。但实际上逐渐采取了官商并采的政策。允许商民开采,官府抽税。乾隆年间税率除至十分之三。矿税课额仍然固定,除云南岁课银五万六千两外,一般省份银课仅几千两,金课仅几十两。

二、铜铅矿不再禁榷,广泛采用“招商承买”,仍实行“二八抽课”。

官抽20% 的矿产,其余全部由官府征购。但实际上也采取灵活变通,如规定四川、广西、广东、贵州省铜铅矿,实行“二分抽课,四分官买,四分通商”,即40% 的铜产品允许商人自行贩运出境,称“通商铜”。云南铜官征十分之一,官购十分之八,其余十分之一由商人自卖于市场,称“一分通商”。

三、铁矿的矿税仍按“二八分课”。但铁的价值较低,官府不再特设铁官管理,铁冶的实际产量也较难准确估计,因此铁税一般折银征收。征税方法也折为按炉座、矿坑数征收。如云南每炉课银二十两,广西则十两,广东五十两之类。浙江对坑户(开矿者)征课分三则(等),仅一两左右。

四、煤矿在明清两代开采较多,除明末曾一度征税外,一般不征矿税。

清代规定煤矿仅向原地主征收田赋银。在官地公田上开煤矿,则必须由窖户向州县申请领帖,领帖须费银,但并非法律规定的正式税种。

清代矿冶法并不以矿税收入为主,清廷并不在乎得到多少,矿税收入无足轻重。乾隆中叶,仅云南就有铜矿四十余处,小厂有三百多处。全国有八九十座铁矿,但矿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比例很低,1705 年,矿税银八万两多一点,金仅八十四两。

清矿冶制度

在屡屡禁矿的同时,清代在明律基础上制定了更为严密的矿冶制度。

清朝规定:开采铜矿必须申报地方最高长官总督、巡抚批准,并由督抚委派官员监督。因为铜属于禁榷物资,因此开矿的商人必须照额纳税并向官府出卖铜产。通商铜也必须向官府申请印照(证明)才能上市,否则按私盐罪处罚。

对于铁矿开采仍和明代一样严密控制。1831 年户部则例规定,开采铁矿必须申报省按察使司批准,并有商民作保,发给执照,才可开采。炉址、炉座数目、产量、工场主、矿丁、铁工的姓名履历都必须一一经官登记。“所出铁斤只准铸造铁锅、铁盆、农具,倘有卖给匪类、私制军器等弊,立即严拿治罪。”如有不领执照私挖铁矿,立即封禁,照例治罪。当地官府必须按季考察,如在深山采铁,必须编立丁册,设立保甲,随时抽验。铁器的销售,也必须由地方官府发给印照,运贩后由官府注销。无照采取、照外多买、不交销原照,即行查究治罪。1797 年,曾有蓝泄等人伙贩铁锅夹带至台湾地区发卖,被处以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