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市舶法

中国在很久以前便开始与世界其他民族有贸易往来。由于受自然地理条件及古代交通工具的限制,中国古代对外经济贸易联系路线主要分为海、陆两条。陆路即出河西走廊,沿天山南北两路西进的著名 “丝绸之路”;海路即从东部沿海港口驾船出海,东航日本、朝鲜,或南下南洋群岛转折向西过马六甲海峡。古代的对外贸易一般都采取以货易货的方式,一般称陆路对外贸易为“互市”,因为陆路对外联系是沿着边防关戍进行的,又称之为关市。古代一般称海路对外贸易为“市舶”,市舶原是指在海上互市船舶的意思。自唐朝设立市舶使管理海外贸易后,市舶一词专指海外贸易。

在唐朝以前,中国对外贸易、对外联系一直以陆路为主,而唐以后,丝绸之路经常被游牧民族阻断,贸易要经多次转手,同时中国南方经济繁荣发展,造船术、航海术发达,对外贸易重点逐渐转为以海路为主。宋、元、明、清各代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也都以海路贸易为主。因此,本章讲解以市舶法为主,兼及若干陆路互市制度。

第一节 唐代以前的互市与市舶

公元前1 世纪,汉武帝派遣张骞出使西域,从此打通了通向西方的丝绸之路。当时对外贸易主要是奢侈品贸易。汉朝廷在边境设立了关卡烽燧,和平时期对于出关贸易者一般不加阻拦,但是必须有官府许可,发给出入边关的证明“符传”,否则为“阑出边关财物罪”,要处死刑。汉武帝时,匈奴浑邪王至长安,长安商人与匈奴随行人员开展贸易,触犯此项罪名,“坐当死者五百余人”。西汉初年,与南越交恶,曾禁止铁器输入南越。以后汉律中正式规定:“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铁出关。”此外的互市制度史无明文记载。

海道的贸易在汉代也已出现,香禺(广州)在东汉已是犀象、玳瑁、珠玑、铜、果布(有人认为“果布”是马来语“龙涎香”的译音)等珍奇之物的集中地。据说西汉武帝时曾派人携带黄金、杂缯(丝织品)入海,寻求交换珍奇。

西汉时对于海道贸易的管理制度不详。

两汉时汉朝多次与匈奴作战,付出巨大代价,但通往西域的道路仍因游牧民族的阻拦而“三绝三通”。东汉灭亡后,继起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多内乱,陆路贸易艰难。而江南六朝(东吴、东晋、宋、齐、梁、陈)时期,海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如在南梁时(502—557 年),广州每年都有十几条外国商船到来贸易。但这一时期,外贸法律制度仍不健全。

各朝历任广州刺史大多侵夺商利,任意欺压,“外国贾人以通货易,旧时州郡以半价就市,又买而即卖,其利数倍”。强买强卖,倚仗权势倒卖进口的各种香料、奢侈品,卸任时无不“捆载以归”,大饱私囊。朝廷对此并不重视,从不立法。

隋唐的互市

隋唐时期,由于国力强盛,陆上和海上交通畅通无阻,对外贸易大为兴盛。隋炀帝夸富斗奇,广招塞外胡商至中国贸易。曾在洛阳开市,整修市肆,设置帷帐,堆积各种货物,卖菜者也坐龙须席,树上结满彩帛,外国客商在酒食店吃喝,全部免费招待,宣称“中国丰饶,酒食例不取直”。

同时,隋炀帝派出使者前往中亚、南亚各地,宣扬隋朝富强,招引外商来华贸易,这种制造虚假繁荣的政策造成社会经济的破坏,是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唐朝初年,建立了严格限制陆路互市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议·卫禁律》规定:“诸越度(即不经官府设关卡的大道,绕道越境出外)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越度’内地关津者徒一年半)……若共化外番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番人之物及将物与番人……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唐朝对于互市贸易严格限制,严禁一般百姓出关,“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

而外番商人也不可私自入关贸易,否则与中国商人一样治罪。中国朝廷派往外国的使节或外国派来中国的使节(大多是假冒使节的客商)也不可顺便进行贸易,“公使入番,番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实际上唐朝法律不仅禁止人民与番商自由贸易,而且连接待言语都在禁止之限。《唐律疏议》引唐《主客式》规定:“番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

唐朝法律允许的陆路对外贸易,是官方监督下的互市。唐朝廷在边关若干地点设置互市监官职,在这些地方允许中外商人在互市监官的监督控制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番客以骆驼、马匹及其他畜产品换取中国的丝、麻与其他商品,具体制度不详。

唐代市舶使

对于海路贸易,唐朝廷采取了鼓励与开放的政策,允许外国商人到中国自由贸易,可定居在中国,世代从事海运贸易,并初步建立了市舶制度。

唐太宗贞观十七年(643 年)下诏规定:对于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实行抽分,即由政府抽取10%的实物税。这是有文字记录以来历史上第一个外贸征税的法令,开了后代征收外贸税的先河。约在武则天统治时期(685—705 年),唐朝廷正式在广州设置了市舶使官职,这是历史上首次就海路对外贸易设立专门的管理官职。

唐朝的市舶使起初多由宦官担任,一般是皇帝亲信太监。市舶使的职权范围与驻广州的地方官(如岭南节度使、南海太守)常有冲突,地方官也有一定的管理外贸的权力。市舶使作为中央派出官员与地方官之间的关系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因而经常发生市舶使与地方官员争权之事,最激烈的如763 年,市舶使吕太一与岭南节度使张休发生冲突,竟起兵作乱,赶走节度使,盘踞广州。

唐代市舶制度

唐代中央朝廷颁布的市舶法令很少,市舶使与广州地方官有很大的自主权。在管理、税收诸方面都可以自作主张。《旧唐书·卢钧列传》称:“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辏。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捆载而归。”

唐朝法定的市舶税有三种:一种是“舶脚”,即船舶的入口税;一种是抽分,即如前所述,由市舶使征四种货物的十分之一实物上贡给朝廷享用,故又称“进奉”;还有一种是“收市”,即番船进港,番货上岸在广州城市内与中国商人贸易时所收的市税。舶脚与收市的具体税率不详,恐怕大多为广州地方官自行制定,据唐时来广州游历的阿拉伯人苏莱曼所著的《东游记》记载,各种货物收税达十分之三。这应包括了地方官的勒索在内。当时广州的地方官巧立名目,敲诈商贾,如“下碇税”“阅货宴”,“所饷犀琲,下及仆隶”。据《旧唐书·卢怀慎传》称,开元后四十多年中,广州节度使清白者仅四人。征税的具体方法据《苏莱曼东游记》所记载,外国商船至广州,由市舶使监督检查货物,全部货物搬运入官府特建的仓库存放,直至当年来广州最后的海船到后(因受季风影响,每年到广州只能在固定的季节,一般在春夏两季),市舶使抽取货物的十分之三,其余发还原主,运至市中交易。如有欺诈隐瞒货物,即予以处罚关押。

唐律规定外国商人可以与中国人通婚,但不得携带妻子返回本国。因而大批番客胡商在中国定居。广州、扬州设有番坊,设番坊司管理。番长除了负有管理职责外,并有招诱番商来华贸易任务。唐朝法令规定在中国的番商死后,如三个月内没有妻子和儿女前来认领,则遗产全部没收入官。

877 年,岭南节度使孔戣以海上往来每年仅一次,取消时间限制,只要有亲属来认领并有验证,遗产即全部给予亲属。

唐朝是市舶制度的开创时期。唐朝灭亡后,中国陷入五代十国分裂状态。

一些沿海地区的割据政权沿袭唐代制度,努力开展海外贸易,如钱氏吴越国(今浙江)、王氏闽国(今福建)、刘氏南汉国(今广东)都开展海外贸易以补国用。971 年宋朝军队大兵压境时,南汉国主刘还“以海舶十余,悉载珍宝、嫔御,将入海”。

第二节 宋代市舶条法

隋唐中期以来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海外贸易有了长足进步。宋朝统治者积极鼓励海外贸易,其目的在于得到异宝奇香,满足骄奢淫逸的寄生生活。

另一方面,宋朝廷认为五代十国时吴越、南汉等割据政权之所以能够与中原政权抗衡,正因为是“笼海商得法”,市舶之利可以助国用。宋朝廷为此增设市舶港口、开辟航道、设法招商,市舶法因而获得了很大发展。

唐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经济重心移到了南方,农业、手工业大为发展,造船技术也大为进步。出现了“万石”大船(一石为一百二十斤,万石约六百吨的船只),一般用于海外贸易的船只大多为一两千料(料即石,约一百吨)。航海技术也有了突出的进步,北宋已广泛使用罗盘针航海。这些都保障了海外贸易的兴旺,中国海船成为东半球海运主角。

宋代主要贸易往来国家有大食诸国(今阿拉伯半岛及埃及、东非各国)、西天诸国(今南亚半岛)及今东南亚各国,中国输出的主要商品是各类丝织品,因而中国海运路线被称为“海上丝绸之路”,其次为各种陶器、瓷器、铁器、茶叶、药材等。输入中国的货物主要是香料、药物、棉布及日本的硫黄、折扇等。

两宋的海外贸易大概可以分为官府经营和私人经营两大类。官营贸易主要是“朝贡”与“交聘”。海外各国往往向宋朝廷“上贡”,或者与宋朝廷互相交换礼物,即为交聘,但实际上所谓外国使臣往往只是外国商人自称而已。宋朝廷对于外国上贡物品,由市舶司估价,然后回赠价值高于贡品的物品,但这种变性的贸易并不能给宋朝带来实惠。宋朝初年,宋太宗曾派遣内侍携带金帛前往海南各国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这种官营贸易以后几朝也曾有过,但并不占主要地位。

宋朝政府屡次下令“食禄之家,不许与民争利”,禁止权贵官僚从事海外贸易。法律虽有严禁,但实际上收效甚微。如南宋将领张浚曾给一个老兵五十万贯作为本钱经营海外贸易,获利几十倍。一般民间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被称为舶商,户籍上专门列为舶户。宋朝法令规定,去高丽贸易的舶商必须持有三千贯资产。高丽不算远洋,去远洋的舶商应持资产自然应更多,因此舶商大多是一地的富户大姓。巨商一般自己拥有海舶,自任纲首(船长),也有很多舶商雇请纲首。海舶的组织有纲首、杂事(处理杂事)、直库(武器管理人)、部领(水手长)、火长(领航员)、舵工、梢手等职事人员,一船可以载数百人。一些中小商人往往携货搭乘海舶,随舶出洋贸易,“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这种只在海舶中占数尺空间的中小商人也是舶商的一部分。

宋代市舶港口

北宋时最主要的外贸海港仍是广州,但广州距北宋京师开封路途遥远,为此北宋朝廷大力经营闽浙沿海港口。至南宋时,两浙诸港屡遭战火,而福建是南宋小朝廷的后方,距行在临安(临时首都,今杭州)较近,泉州港又处于广浙海路中心,地理条件优良,因此泉州取代广州成为最主要的市舶港口。

宋朝沿袭唐朝制度,仍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971 年灭南汉国,设广州市舶司;978 年灭吴越国,设杭州市舶司;999 年设明州(今宁波)市舶司。这三个市舶司合称三司,是北宋最主要的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1087 年、1088 年又设泉州、密州(今山东胶县)板桥镇两个市舶司,这五处都是北宋最主要的外贸港口。南宋设广南东路(广州)、福建路(泉州)、两浙路“三路市舶”,其中两浙路曾先后分设杭州、江阴军、温州、秀州(今嘉兴)、明州五处市舶务,还曾在澉浦(今浙江海盐)设市舶场。

北宋前期市舶司是各路转运使下属机构,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市舶主管官员,如由广州知州兼广州市舶使、广州通判兼市舶判官。1080 年又规定以各路转运使兼任市舶使,以后改设专职的提举市舶。南宋也曾多次将市舶司归并于路转运使、路提点刑狱等地方机构,但最后都恢复专职的提举市舶官,这说明了市舶司的重要性。

宋市舶司的职责是“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徕远人,通远物”。

即招徕外国商客,进口海外各种货物,尤其是香药。市舶司管理发谴进出港口的中外商舶、抽解货物、征收商税、迎送贡使、贡物估价等。此外,布舶司的另一重要职责是每年举行两次“典祀”,即祈风仪式。十二月份祈北风,商舶出港;五至六月祈南风,商舶回港。每年十二月遣发番舶祈北风之际,还主持排办筵宴,招待诸国番商。

宋代市舶条法

宋代有关市舶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称为市舶条法,或称条约、条贯等。

北宋前期没有制定市舶司法律,与北宋其他法律一样,以敕令为主,前后不一。元丰三年(1080 年)朝廷修订《广州市舶条(法)》,以后被称为《元丰法》,也可部分适用于其他市舶司,但仍不是一部完整的法规,并且以后又有续降敕令、指挥等,直到南宋仍是如此。1159 年,御史台检估官张阐担任了两年市舶使后,指出:“窃尝求其利害之灼然者,无若法令之未修。

何当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两浙市舶务及分建于五所。三路市舶相去各数千里。初无一定之法,或本于一司之申请而他司有不及知,或出于一时之建明,而异时有不可用。监官之或专或兼,人吏之或多或寡。待夷夏之商,或同而或异;立赏刑之制,或重而或轻。以至住舶于非发舶之所,有禁有不禁;买物于非产物之地,有许有不许。”三路市舶无统一制度,法令因时因地不同,有关官员任命、人员设置、中外商人的待遇、奖赏处罚制度、船舶管理、商品管理等各方面都无统一规定,造成“官吏无所遵守,商贾莫知适从。

奸吏舞文,远人被害,其为患深”。但这一批评仍未引起南宋朝廷的重视。

两宋虽然没有完整的市舶法规,但是各种有关市舶的敕条非常多,这些都被统称为“市舶条法”。由于数量众多,各方面规定还是比较详尽的。

其主要内容可分为:

一、关于商舶的管理。

宋市舶条法规定:凡商人出海贸易都必须经过市舶司批准,发给公据(也称公凭、公验,是一种证明文件),回港时也必须呈缴验证公据。目前在日本还保留有一件北宋崇宁四年(1105 年)六月明州市舶司发给前往日本国贸易的泉州商人李充的公凭。这件公凭上除了记载船只、商人、船上人员名单、货物清单、保人等内容外,还摘抄了若干有关的敕条。根据这件公据及有关史料,关于商舶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1.出海的商舶必须从官方指定的市舶港口起航,并且回航至此港。《元丰法》(广州市舶条)规定:广州市舶司发前往南番(东南亚、印度洋)的商舶,明州市舶司发前往日本、高丽的商舶,如不按规定擅自前往以违制罪论。以后敕条又规定一切出海的商舶都必须从杭州、明州、广州市舶司登记注册起航,不得从其他口岸出航,违者以违制罪论,但不再有固定的去向限制。这一规定为后世所沿袭。

2.商舶出航前,必须先向所在地方州县政府呈报客商姓名、籍贯。

船主、船上货物、船上全体人员姓名,在上船开航前,由州县地方与市舶无关的官员(“不干碍官”)进行“点检”,并由当地“物力户”(富户)三人担保,然后再由市舶司发给公据。公据由纲首收执。如不申请公据自行出海,船主、物主各处两年徒刑,五百里编管。船上人员一律杖八十,并许人告捕,以船舶货物一半充赏。保人也连带受处罚,减本犯三等处刑。如私自前往北界(辽朝、金朝)加二等处罚、配一千里。未行者徒一年,邻州编管。

3.舶商出海,不得夹带兵器、铜钱、妇女、奸细、逃亡军人。否则一行所有商物全部没收入官。舶商出外也不可自称奉使,妄作表章,妄有称呼,只能自称商贩。

4.获准出海的船舶,还由市舶司发给纲首、副纲首、杂事“朱记”,即印章,授权纲首、杂事在海上代表官府,“许用笞治其徒”。有死亡者,由纲首负责清点查封遗物。

5.两宋规定出海商舶的往返程限。南宋隆兴二年(1164 年)规定:凡出海商舶能于五个月内回舶的,可以优惠税率抽分。一年之内回舶的,依平常税率抽税;一年以上回舶要加以处罚。促使商舶尽快回航是为了增加进口货物数量,也就为官府增加了税收。但实际上由于受信风影响,五个月内很难完成一个航次。

6.出海商舶必须回到原来起航的市舶港口,所谓“原发舶州住舶”。

向原发公据的市舶司缴纳公据,由原发港口的市舶司抽解征税。《元丰法》

规定,允许船只遇有信风不便时,前往非原发舶州住舶抽买。但仅过了二十多年又恢复旧制。南宋也曾多次反复,最终仍维持旧制。1167 年《元丰法》

又规定,市舶司不可对别处市舶所发船只拘留抽解,必须委派官员押送船只离岸去原先申请公据市舶司抽解。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各市舶司为争夺抽解舶货的利益而造成的。

二、进口货物的管理。

宋朝廷建立市舶机构和市舶条法的目的就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以助国用。其方法主要是对进口货物实行专卖和抽税。目前还未见到有关对出口货物征税的记载,很可能宋代只对进口货物抽税。

1.禁榷物。北宋初年规定一切进口货物都由国家专卖,民间不得私相交易,违者处罚。982 年改为指定八种禁榷物由官府专卖。这八种禁榷物分别是:玳瑁、象牙、犀角、宾铁(可制兵器的钢铁)、 鼊皮、珊瑚、玛瑙、乳香,以后又加上了紫矿和瑜石(锌矿石),其中最重要的是乳香。至南宋,牛皮、牛筋、牛骨等堪造军器之物都实行禁榷,凡禁榷物全部由官府征购。

2.抽分,也称抽解,即对一切进口货物都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一般商舶入港即先对各种货物抽分,然后征购禁榷物。抽分的税率原则是十分之一。但以后又规定,将舶货分为粗、细二色(类):粗色指一般货物,如胡椒、硫黄、速香、吉贝(棉布)等;细色指贵重货物,如金、银、珠宝、人参、麝香、龙脑等。北宋规定细色抽分十分之一,粗色抽分十分之三。1136 年,改为细色抽分二十分之一,粗色抽分十五分之一。南宋后期又加至细色抽分五分之一,粗色抽分十五分之二。明州市舶司又自定条法,规定高丽和日本商舶抽分十九分之一,余船十五分之一,南海船十分之一。

在官府抽分前,不得私自藏取货物,否则没收全部货物。抽分所得货物由市舶司解送京师,所以又称抽解。

3.博买,也称官市,即由官府定出价格征购部分舶货。991 年官府规定,除禁榷物之外,其他舶货由市舶司选择质优销路广的货物博买二分之一,付给时价,粗恶者任商人发卖勿禁。1133 年,南宋朝廷援引“旧法”,指示广东市舶司,对香药之类“中国有用之物”,多数博买。这种强制性征购,不仅付给商人的价格过低,而且市舶司还往往不付现钱,将官库中的滞销货物抵价。

舶商载来的舶货经过抽分、官市后才“得为己物”,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市场上发卖,也可以运送至内地发卖,在市舶司本路范围内“从便买卖”,官府不得再行收税。出本路贸易,必须经市舶司批准发放公凭。

市舶司征购的禁榷物及抽分、博买所得的货物中,一般细色由市舶司组织纲运京师,供朝廷挥霍享用,其中部分由京师卖药所、榷货务等专卖机构发卖。香药如同盐、茶、矾一样,都是北宋朝廷应急良方,每当地方边防军需紧急时,就招商向边境输送物资,然后凭交引至京师榷货务支取香药。

除了茶榷物之外,其他不堪上供的货物,由市舶司“打套”出卖,即将各类货物搭配出卖,所获现钱再解送京师。

三、鼓励海外贸易。

宋朝廷对海外贸易采取积极鼓励方针,并从法律上扶植民间海外贸易。

这方面规定主要有:

1.禁止权贵官吏经营海外贸易。宋朝初年,995 年宋太宗向广州市舶司下达诏令,规定如有文武官僚派遣亲信前往海外贸易,要将其姓名向皇帝报告。南宋时也曾多次下令禁止现任官员投资于纲首、商旅,托其往外番收买货物。

2.禁止权贵官吏私买舶货。宋代市舶所在地官员往往利用职务便利,“和买”舶货。南宋后期,明州市舶官员低价和买舶货达六分之五,甚至不给价钱,恃强凌夺。因此宋朝廷多次下达禁令,早在995 年就规定市舶官员不得收买舶货,如违,“重置之法”,但实效很差。朝廷自己承认,番商减少都在于各级官吏克剥太过。

3.奖励发展市舶的官民。南宋在1163 年规定,商舶纲首能招诱舶舟前来,抽解货物价值达五万贯、十万贯者都可以补官。市舶司官员抽买乳香,每至一百万两即可转一官。

四、关于外国商船的规定。

两宋时期,海外贸易主要是由中国商人及中国商船经营的,外国使节也往往搭乘中国商船至中国,南宋时曾有法令禁止商舶搭载外国使节,违者徒两年,财产没官。因此宋朝市舶条法是以对出入港的中国商舶的管理为主的,专门针对外国商船的内容不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来到市舶港口的外国商舶。外国商人也可以在抽分、官市后,携带货物往内地发卖,但必须有市舶司出给证明,禁止夹带禁榷物及“奸人”。

两宋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很多,也有很多外国商人在中国定居,世代从事海外贸易。宋代将外国商人聚居区列为番坊,挑选番商中有名望者为番长,穿戴中国衣冠,帮助官府管理番坊,并招诱更多的番商前来贸易。

很多开展贸易有成就的番商被授予各种宋朝官衔。宋朝还制定专门的《番商犯罪决罚条》,以照顾番商的习俗,但徒罪以上皆按宋朝法律处理。

宋代市舶法的意义

宋代市舶条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助国用”,两宋市舶收入相当可观。

随着城市的繁荣与宗教的流行,宋代各种香料、药品的消耗量十分惊人,因此,除了直接抽解之外,宋朝廷还从禁榷物的买卖中得到大量收益。宋初每年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宋徽宗年间已达一百二十多万斤、条、株、颗。当时的统计是并计各种实物。南宋时折价统计,每年市舶收入约在一百九十万缗以上,绍兴年间达二百万缗,占当时岁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左右。

盐、茶、酒、香是南宋财政的主要支柱。

宋代的市舶条法缺乏统一、稳定性,然而这也是宋代法制以敕代规的总特点。这一条法的开创之功仍不可磨灭,尤其是注重鼓励发展市舶、平等对待外商、允许中外自由贸易等内容,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外人民的友好往来,都有一定积极意义。

第三节 元代市舶则法

元朝虽由游牧民族创建,但历朝统治者都很重视商业活动,入主中原后对于海外贸易也很重视。在与南宋的战争过程中,招降并重用两宋泉州市舶司主管官员蒲寿庚(世居泉州的番商),委以行中书省左丞官职,要他继续招徕番商前来贸易,照宋代法规管理市舶。因此海外贸易受战争破坏不大。

元朝海外贸易仍较活跃,有关立法也较为完整。

元朝海外贸易概况

与宋朝一样,元朝的海外贸易也可分为官营和私营两类。官营海外贸易除了朝贡回赐之外,最主要的方式是元代特有的“官本船”。

官本船制度起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 年)。官本船贸易是由官府准备船只、资本,挑选人员经营出洋贸易,所获得的利润十分之七归官府,十分之三归经办人员。开始时元朝廷企图对整个海外贸易实行禁榷,全部由官府专利,因此,在1284 年特地准备钞十万锭作为官本船贸易资本,并禁止一切私人海外贸易。但以后因为行不通,才改为官本船与私人船只并存。

官本船制度一直沿用到元朝末年,元朝最后一个皇帝元顺帝还曾专门发“两?船下番为皇后营利”。

元代私人海外贸易规模很大,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权贵官僚的海外贸易经营活动。宋朝法令严禁官员经营海外贸易,而元朝法令仅禁止市舶司官员及市舶司所在地的地方官员“拘占舶船, 捎带钱物下番货卖”。其他权贵官员如诸王、驸马、权豪、势要、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诸色人等都可以经营海外贸易,只是必须依例抽分。

元代禁海令

元朝虽然也提倡海外贸易,但出于政府专利的考虑和一些政治因素,曾四次下令禁止私人下海贸易。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禁海令的朝代。

1284 年,元世祖下令实行对外贸易官营,从而禁止私人下海贸易。

1293 年,因为私商下海实难禁绝,元世祖令官属根据宋朝旧法制定市舶法规。

1294 年元世祖死,继位的元成宗宣布开放海禁。

1303 年,元朝廷又一次下令禁止私商入海,违者处死,并没收一半家产。这是因为元朝廷当时处死了海盗出身的江南行省左丞朱清、右丞张瑄,唯恐海盗作乱,并且下令革罢各市舶衙门。五年后,1308 年,又重开市舶,恢复市舶机构。

1311 年,元武宗死,元朝廷下令禁海,革罢市舶衙门。不久,“香货药物销运渐少、价值陡增、民用阙乏”。1314 年开禁,重设市舶司,并修订新的市舶则法。

1320 年,元仁宗死,元朝廷再次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1322 年开禁,又重设市舶司。

元朝禁海令共有四次,加起来有二十多年,约占了元朝统治时间的四分之一。元朝开了禁海的先例,成为明清两朝海禁的先声,但这些禁海令大多出于官府垄断外贸的考虑,与后世出于政治目的之海禁性质有所不同。

元朝市舶机构

1277 年,元朝进占闽浙,设立泉州、庆元(宋明州,今宁波)、上海、澉浦四个市舶司。不久又增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共有七处市舶司。

受元朝禁海令的影响,市舶司时设时废。七处市舶逐步裁撤合并,温州、澉浦、上海先后并入庆元市舶司,杭州与当地税课司合并。至元末,仍有庆元、泉州、广州三处市舶司,与南宋相同。

元代市舶司一般由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行省管辖。元初曾令各行省首脑兼任市舶,以后改设专官,称市舶司提举,一司两员,官品为从五品。

元代还曾在朝廷中央设立泉府司、院,负责管理包税商、国家承包商、市舶事务。

元朝市舶则法

元初沿袭南宋旧例,没有统一、稳定的市舶法规。1291 年元朝廷开始着手制定法规。1293 年,以“亡宋市舶则例”为基础,制定颁行《整治市舶司勾当》二十二条。1314 年又颁行新的市舶则法二十二条。这两个法规都是通行全国的海外贸易法规,与宋朝市舶条法相比,内容更丰富,法条更为严密。其主要内容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海船只必须向市舶司申请发给公据,并由专门的保舶牙人、物力户担保。公据是统称,大船称公验,小船称公凭。公据上填明舶商姓名、人伴几名,开列船主、纲首、直库、艄工、杂事、部领、碇手、人伴等全体上船人员姓名,船只的高阔长大尺寸,所载货物名称及重量多少,前往贸易国家地区名称,等等。元代公据规定由各行中书省统一印制,形式为半印勘合,便于回港核对。凡不请公据,擅自出海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零七下,舶物全部没收入官,其中一半付告发人充赏,已开航者申告沿路官司追捕。如有船、货、人员等项与公据所填不符,数外多带,即为私贩,犯人杖一百零七下,舶物没官。元代还规定公据上粘连空纸,逐日填写载运货物在海外贸易地区的发卖与收买番货的情况。回港时市舶官检验,便于抽分。出海的人员五人为保,互相担保。出海船舶由市舶司火印为记。允许携带若干武器、铜锣等防身联络,但必须经官府登记,如有多带,即同私贩军器罪处罚。

二、出口舶货必须严加盘查。元代禁止贩运出海的物资种类比宋代大为增加。规定凡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棉、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不得贩运出海。海舶开航前,由市舶司官员与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廉访司官员严加盘查。凡违法贩运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零七下,舶货没官,一半付告发人充赏。

三、海舶必须前往公据上所登记的去处贸易。谎称风水不便转投别国贸易,为“拗番”罪,舶货没官,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零七下。能自首、告发者赏给没官物二分之一。如确实是由于风水不便转投他国,才可免予处罚。海舶回港也必须至原起航港口住舶抽分,如不经市舶港口登岸卸货或藏匿货物不报官抽分,为“漏舶”罪,犯人杖一百零七下,并没收舶货。各市舶司每至海舶回港季节,先行派船守候于近海,“封堵坐押”,官员上海舶封闭货物,押送入港。入港后,先行差官将货物全部搬入官仓,仔细搜检全船,待抽分后才发还舶货。船上人员也必须经搜检后才可上岸。市舶司官员不得接受其他市舶司放行的商舶,违者杖五十七下,解除现任,受财者以枉法论。如有其他市舶司放行的商舶因风水不便至港,也只能接洽若干柴水,要其自行回原发舶港住舶。

四、舶货的抽分与舶税。元代与宋代一样,对出口货物并不征税。市舶税收主要是针对进口舶货。元代也沿袭宋代惯例,以实物税为主,只是取消了宋代禁榷与官市制度。1283 年元代初定抽分则例,规定舶货精者取十分之一,粗者十五取一,基本沿袭宋朝旧例。1293 年再次重申抽分则例。

1314 年市舶法增加抽分比例,规定粗货抽分十五分之三,细货抽分十分之二。

除了抽分之外,元代还征收“舶税”。1293 年规定:在经过抽分之后,市舶司再抽余下货物的三十分之一为舶税。1214 年仍沿袭这项规定。

经过抽分、舶税,商人可以发卖其余货物,也可以向市舶司申请公遣,往内地州县发卖,缴纳商税。

市舶司抽分、舶税所得货物,一部分贵细之物起解京师,其余货物就地发卖。发卖时由市舶司出价,再由“不干碍官司”差官复查估价相同,再可发卖,得钞解纳。现任官员,权豪势要,不得托名请买,犯者杖六十七下,货物没官。

五、对于外国贡使的管理。凡番国使者携带方物至元朝上贡,也需由市舶司秤盘查验,别无夹带,才可放行;贡舶搭载的他人他货,也要申报抽分;如使者隐瞒他人他货,也按漏舶罪处罚。除贡舶外其他外国商人一律按元朝法律呈请公据、盘查抽分。番人回本国不再来中国,也要申请公据,不得夹带违禁货物。对于番商犯有不请公据、拗番、漏舶诸项罪名的,只处罚舶商、船主,余人可以免刑。

第四节 明朝市舶法与海外贸易条例

传统的市舶法至明代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外开放、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被闭关自守、严守海禁的政策所代替。市舶法的着眼点也从增加财政收入转到了“崇本抑末”、宣扬皇朝声威、羁縻海外诸番等政治方面。市舶法不再是一切海外贸易的总规则,而下降为接待贡使的制度。直到明后期,才出现了一些管理民间海外贸易的条例,其重点从商舶出航转向对入口外国商舶的管理。

明朝禁海令

明朝虽然有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壮举,但是下西洋的政治目的远远大于经济目的。明朝廷主观上并无以此鼓励民间海外贸易的考虑。相反,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海禁时间最长的朝代,从1368 年明朝建立至1567 年隆庆弛禁,连续实施了二百年海禁,十几次重申禁海令,沉重打击了唐宋以来的中国海外贸易事业。也正是在这两个世纪中,欧洲人打通了新航路,欧洲商船一跃为世界各大洋的主角。明朝的海禁使中国经济错过了两个世纪的时间。

二百年海禁大概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一、明初洪武年间,即1368—1402 年。明初由于原来割据苏、浙沿海的张士诚、方国珍余部窜入海岛,沦为海寇,经常侵扰内地;另外日本进入战国时期,无业浪人往往与海寇勾结,成为海上交通大敌。与元初统治者招降海寇、扫平海域的做法不同,明太祖朱元璋对此采取了闭关自守的对策。一方面加紧海防,另一方面三番五次下达禁海令,“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撤销市舶司机构,一切下海贸易皆属犯法,私通外国、贩卖香货、勾结海贼者,正犯处斩,全家发边卫充军,官吏知情放纵者罪同。明太祖进而下令禁止民间使用“番香、番货”,“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现存的番香、番货限在三个月内销尽。民间只能使用土产的松柏柳桃诸香,使用番香有罪。两广香木也不得贩入内地,防止夹混番香。禁止建造航海的双桅大船,原有航海尖头船一律改为平头船等。明初制定的《大明律》虽然有“舶商匿货”条文,规定对舶货抽分,但实际上实行海禁,这一条文形同虚设。

起作用的是《大明律·兵律·关津》中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规定: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货物车船没官。其中十分之三付告发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下海者,绞;走泄事情者,斩。负责守卫关卡官员知而故纵与犯人同罪,若失觉察减三等。

二、永乐至宣德年间,即1403—1435 年。明太祖死后,明成祖为了远扬皇威,组织了郑和航船队下西洋,并恢复了市舶司机构,朝贡贸易达到鼎盛。但仍禁止私人下海贸易,只是禁令较为松弛。

三、正统至正德年间,即1436—1521 年。郑和下西洋的巨大耗费和得不偿失的朝贡贸易,引起了统治者内部的猛烈争论。在停止远航事业的同时,海禁再度趋向严厉。在这一时期,北方蒙古各部势力时常入侵,南方海上葡萄牙人觊觎通商之利,海禁正是出于边防目的。

四、嘉靖年间,即1522—1566 年。这一时期海禁最严。因为这一时期东南沿海倭寇侵袭达到了高潮。明朝廷多次下达禁海令,甚至下令禁止浙江、福建居民出海捕鱼。有双桅船者即行逮捕,发边卫充军,官吏军民知而故纵,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浙、闽、两广沿海一切违禁大船,尽行销毁。私通番贸易者,邻居连坐论罪。

在严厉的海禁下,并非一切民间海外贸易活动都陷于停顿,只是民间海外贸易脱离了正常的、法制的发展轨道,走向畸形发展,走私成为民间海外贸易的主要方式。沿海的权豪之家仍走私经营海外贸易,获得高额利润与官府勾结,成为一股潜在的政治势力,抵销政府禁海令的效力。甚至在嘉靖年间,还曾迫使主张海禁最严的都御史朱纨自杀,陷害赶走以后的十任闽浙巡抚。很多走私商人进而与倭寇勾结,挟倭而来。著名的倭寇首领王直就是徽商出身,另一著名海寇首领郑芝龙(郑成功之父)也是商贩出身。

明朝人也已看清了这一点,称之为:“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因此海禁不仅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1564 年,嘉靖帝死,当时倭寇已渐次平定,一些主张变通的官员主持朝廷,海禁从此松弛,允许私商出海经商。

明代市舶朝贡制度

明朝被官方承认的海外贸易方式是朝贡贸易。前代虽也有朝贡贸易,但因实行对外开放,朝贡并不占主要地位。市舶司的主要职责也不在于管理朝贡。

明朝则不然,市舶机关及制度都以管理朝贡为主,直至明末才有所变化。

明初设市舶司于太仓黄渡镇。1370 年改于传统的广州、泉州、宁波三地设立市舶司。1374 年申明海禁,废除市舶司。1403 年恢复三处市舶司。

1522 年废除泉州、宁波两司,只剩广州市舶司。明朝市舶司的职责是掌管“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主要职责是接待贡使,掌管贡舶的互市,禁止民人通番。市舶司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两人,从六品;吏目一人,从九品。1403 年,明成祖派太监齐喜提督广东市舶。以后,太监提督市舶成为定例。

明代朝贡贸易规定凡与中国通商贸易的国家要在表面上承认自己是明朝的附属国,才能予以接待,否则不得入港。明初与中国有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腊、爪哇、锡兰山、渤泥、满剌加等国,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朝贡年限。如琉球国两年一贡,安南、占城和朝鲜三年一贡,日本十年一贡,一般国家都是三年一贡。贡使除了携带上贡给明朝皇帝的贡礼之外,也允许带一定的货物与中国商人贸易。但朝贡贸易制度是以朝贡为主、贸易为辅的原则制定的。

除了年限规定外,对于贡舶的数量,随行人数等都有严格限制,一般规定贡舶不得超过三艘,人员不得超过二百人。1383 年,又规定了勘合制度,由明朝礼部颁发勘合给各朝贡国,每国勘合二百道,号簿四扇。贡使来朝,必须出示勘合,经市舶司及中央礼部核对无异,才予以入港款待。市舶司封存贡舶货物,陪同贡使,按指定路线进京,安置贡使于会同馆。安排日期,朝见明朝皇帝,朝见时必须行跪拜礼,呈上贡品,明朝皇帝则回赐若干金银贵重物品。朝见完毕,才可进行贸易。

朝贡贸易是严格的会同馆贸易。贡使在朝见皇帝后,可在会同馆内开市三至五天,发卖货物。事先由礼部出告示招商,并禁止民人以军器、铁器、史书、玄黄紫皂色和大花番莲缎匹及其他违禁品与贡使交易。贡使也不得出卖皇帝的赐品。会同馆四邻住户不可代贡使收买违禁品,贡使也不得故意潜入民宅私相交易,违者没收货物入官。会同馆贸易只能以货易货,前来交易的中国商人必须将货物搬入会同馆内,不得拖欠,致使拖延贡使回程。搭载贡舶来中国的番商,不可入京,只能在市舶司所在地发卖货物,制度与会同馆贸易类同。

明朝廷视朝贡贸易为羁縻各国的工具,往往以停贡作为惩罚他国的手段。1523 年,处于割据状态的日本有两个番侯的贡使同时到达宁波市舶司,其中之一的宋素卿贿赂市舶太监得到合法地位,另一贡使宗设怀恨在心,攻城烧杀,率众抢掠,宁波城遭到破坏。明朝廷的对策是进一步加强海禁,封闭宁波、泉州两市舶司,所有贡舶都到广州入贡。但这种朝贡贸易制度已不能满足海外诸国尤其是欧洲殖民者的贸易要求,朝贡贸易就此衰落。

舶税与饷税

明代朝贡贸易不以得利为目的,相反回赐物品的价值、迎送贡使的费用都远在贡物价值之上。对于贡使带来的货物也予以免税优待,废除了传统的抽分制度。明初曾规定征购贡舶货物的十分之六,其余免税发卖。出于“怀柔远人”的目的,明太祖、明成祖曾多次指示对贡舶货物免除一切税收。

直到明中期正德年间(1506—1521 年)才规定对贡舶征收舶税。舶税实际上是前代抽分,对贡舶货物抽取十分之二的实物,税率高于前代。但舶税征收机关不是市舶司,而是市舶司所在地的行政机关。

1567 年海禁开放,当时市舶司仅广州一处,朝贡贸易也日益衰落。沿海各地官府为应付海防费用,逐步推行“以商养卒”的政策,开放海禁,允许商人出洋经商,官府抽税,税收用于地方海防费用。因而称之为“饷税”。但征税制度各地不一,直至明亡,仍无全国统一的民间海外贸易法规,比之元朝要倒退了一大步。

明朝后期主持民间海外贸易的机构一般是沿海各地的海防总兵、海防府等军事机构。一般在海防总兵下设督饷馆,由海防同知兼任督饷官,负责征收饷税。与前代不同,饷税是货币税,以征收白银为主。饷税的种类主要有:

一、引税。海禁开放后,凡出海船只都必须经由海防机构批准,领取“引票”。引票不完全同于宋元时的公据,还带有特许状性质。明朝将南海以东海域称为东洋,包括现在的加里曼丹岛、菲律宾等地;南海以西远至印度洋的广大海域统称为西洋。出东西洋的船只都有限制。如福建漳州府规定:

前往东西洋的船只不得超过八十八艘。欲出洋商船必须向官府领引,纳引税三两,后增至一引六两。其他沿海小船、渔船也要纳银领取专门的买谷、捕鱼之引。

二、水饷。水饷是向船主征收的船舶税,按船只大小征收。凡航行西洋的船只,面阔一丈六尺者,每尺征饷银五两;一丈七尺以上者,每尺征饷银五两五钱。航行东洋的船只按西洋船只丈量,然后减少十分之三征收饷银。

三、陆饷。陆饷是对货主征收的货物进口税,无统一的税率。以计量收税为原则,《抽税则例》详细开列各种货物的税率,如胡椒每百斤征税银两钱五分,象牙器具每百斤税银一两,象牙每百斤五钱,沉香每十斤税银一钱六分,乳香每百斤税银两钱等。

四、加增饷。这是专门针对当时白银贸易而设的税种。欧洲殖民者东来后,传统的中国与南亚、东亚的海上贸易被纳入了全球贸易范围。由于欧洲殖民者缺乏打开中国市场的商品,被其侵占的东亚、南亚殖民地物产也不足以与中国贸易平衡。因此,西班牙人不得不将在南美殖民地掳掠得来的大量白银与中国商人交换丝绸、陶瓷、手工艺品等欧洲市场热门货。葡萄牙人也不得不在中国与日本之间进行转口贸易,用中国丝织品换取日本金银后再与中国交换中国丝绸和陶瓷。明朝中国海外贸易一直处于出超状态,一般估计明末(1573—1644 年)输入中国的银圆至少在一亿元以上。当时中国前往西班牙占领下的吕宋岛贸易的船只,回程大量装载白银,别的货物很少。因此,明官府在水陆两饷之外,对于吕宋船再征一百五十两白银,故称“加增饷”,1590 年减至一百二十两。

饷税的收入最初全部用于海防费用,以后明朝廷逐渐规定了各地上缴朝廷的定额,如漳州海登原为三千两,明末增至两万七千两。每年夏秋之际,商船回港,海防巡司即派船迎候,名为保护,实恐漏税。

澳门被占与牙行

1498 年葡萄牙人达·伽马绕过好望角,发现了从欧洲航行东亚的新航线。

葡萄牙人迅速东进,1511 年占领满剌加(马六甲),1517 年葡萄牙派出的使臣以进贡为名至广州,开始与中国接触。中国当时称之为“佛朗机人”,1521 年,葡萄牙人在广东屯门与中国军队发生冲突,被驱逐出境。1523 年又发生西草湾之战。葡萄牙人想用武力夺取一个贸易据点的企图破产,转而在1553 年诡称船舶触礁,浸湿贡物,借地晾晒为名,并贿赂当时海道副使汪柏,侵占澳门。每年向明朝地方政府缴500 两地租银。由于中国开放港口仅广州一处,而市舶司又严守朝贡贸易制度,外国商船为寻求贸易,纷纷至澳门转口。仅过了十一年,葡萄牙人已在澳门“筑室千区”,“夷众万人”,每年停泊船只二十余艘,成为广州的外港。大量外国商船在此卸下货物,陆路运入广州,在广州与中国商人交易货物。明末地方官征收商税达二万余两,更多的货物在澳门与中国商人交易,也有一些货物经小船转载至广州及其他闽浙海港进行交易。

外国商人的涌入为广州牙行业的重新兴起提供了机会。明初洪武年间严禁牙行活动,海外贸易也不容牙商存在。至永乐年间,设立市舶司同时,又设立官牙行专门接洽搭载贡舶的外国商人,在中外贸易中起中间人作用。

随着朝贡贸易的衰落,官牙行也败落不堪。福建市舶司原有官牙二十四名,嘉靖末年仅剩五名。明朝法律严禁外国人入中国城市与中国商人自由贸易,只准许在城外码头附近与中国商人互市,更不允许外国人上岸居住,只准其贡使居住于专设的怀远驿站中歇息。开放海禁后,禁止外国人入城的禁令仍然有效,因而外商迫切需要买卖中间人、代理人。广州一口开放后,泉州、徽州商人也都纷纷到广州与外商贸易,需要居间人。牙行业迅速活跃起来,在澳门至广州的陆上贸易中,一些牙商包销包购,被称为“揽头”,逐渐垄断了中外贸易。

1556 年,海道副使汪柏立“客纲”,即由广州、泉州、徽州商人组织客纲牙行,专为外商接洽、承销进口商品,并负责向中国商人采购各种出口货物。明朝末年,客纲牙行以三十六行最为有名,号称“三十六行”,垄断中外贸易行业。广州市舶司对此不加干涉,默许三十六行代替市舶司履行盘验舶货、代纳舶税,以图省事。三十六行成为官府、外商、中商的代理人和中间人,传统的牙行商人逐渐向专门代理外商的买办商人转化。

第五节 清代海关则例

随着欧洲殖民势力的扩张,亚洲一些家国逐步沦为西欧殖民地。传统的东亚诸国与中国的朝贡贸易已至尾声。中国船只也不再是西南太平洋、印度洋航运贸易的主角。清代海外贸易以港口贸易为主,市舶法也变为以管理外国商船入港、征税为主的海关法。

清朝海禁与迁海令

清初,东南沿海郑成功领导的反清武装极为活跃,出没海上,时而登陆占领城镇,与西南诸省反清武装遥相呼应。郑成功部队的主要经费来源于海外贸易,郑成功以厦门为根据地,向入口的外国船只收税。在内地有“五大商”于京、苏、杭等地经营洋货,也是情报工作的联络点。清朝廷为此颁行了极为严厉的禁海令与迁海令。

顺治十二年(1655 年),清朝廷下令沿海不得片帆下海。第二年又正式颁布禁海令,规定: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运贩粮食货物与郑氏贸易,无论官民,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犯人家产全部付告发人充赏。当地文武官员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未能检举自首,也一律处死。凡沿海口岸不许片帆入口,防止郑氏武装登陆。

1659 年郑成功攻至镇江,1662 年又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台湾,以建立抗清根据地。清朝廷极为震恐,下达了严酷程度前所未有的“迁海令”,康熙年间又四下迁海令。其具体内容是: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以离海岸二十里划界(以后三次扩展,划至离海五十里),强令沿海居民迁入界内,私出界外,罪至死。界外房屋全部烧毁,城堡全部拆除,实行坚壁清野,变沿海五十里地域为无人区,使登陆的反清武装失去接应掩护。在广东实行迁海涉及澳门,对定居的葡萄牙人不令内迁,但严格限制口粮,“计口而授”,并严设关卡,一切物资出关都严加盘查。

明末动乱,广州每年两次的中外互市也早已停止。至此,海陆对外贸易完全禁绝。

清初空前严厉的禁海和迁海令实施了整整三十年。1683 年,台湾郑氏政权归降清朝。当年,清康熙帝派员赴沿海四省招民复业,1684 年宣布“开海”,废除了迁海令。但在《大清律例·兵律·关津》中仍保留了一些有关的条例,禁止私自出洋、移居海岛。如规定:“一切官员及军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海经商或移住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仅属失察者免死,革职永不叙用。”同时,对沿海船只及出海人员加以严格控制,规定:山东、浙江沿海人民欲出洋贸易者,向地方官申请,登记姓名,取保,给发印票。凡商船船头烙刻某省、某府、某州县第几号商船以及船户姓名。商船大小限制在五十石以下,式样限于单桅船。打造五百石以上双桅船出海者,发边远充军。以后又规定商船可以双桅式样,但人员有严格限制,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舵手、水手不得超过二十八名;梁头一丈六七尺的船只,舵手、水手不得超过十六名;梁头一丈二三尺的船只,舵手、水手不得超过十四名。船上人员都必须悬挂腰牌,牌上刻明姓名、年龄、籍贯、面貌特征等相关信息,用以证明身份。

商船出海不得多带口粮, 1717—1727 年还曾禁止南洋贸易。1716 年康熙帝南巡过苏州,发现每年造船出海者千余,回港仅十之五六,其余都卖在海外。

1717 年下令卖船给外国者,本人及造船之人皆斩。出国不返者,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示众,行文国外要求引渡,解回斩立决。

清代朝贡贸易

清朝廷不再热衷于“徕远人”,朝贡制度完全沿袭明末,唯一的贡使入口仍设于广州。清朝不再设置市舶司提举官职,而由广东盐课提举司兼管贡舶管理。清朝主要贡国有暹罗、苏禄、荷兰等。清朝规定荷兰每八年一贡,暹罗每三年一贡。贡舶不得超过三只,每船不得超过百人。贡使进京上贡,可携货物至会同馆开市,也可在广州临时招商发卖;入贡国也发给符簿,与清朝合符无异才可入港;货物也必须由官府封存。其制度大体同于明代。

四海关至一口通商

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今连云港)四海关,管理沿海贸易、征收关税等事宜。清海关不同于前代市舶司,除了粤海关之外,设关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海防考虑,因此并不设专职官员,福建海关监督由福建将军兼任,江、浙海关由江、浙巡抚兼任,实际上沿袭了明后期以军事机构兼管海外贸易的惯例。只有粤海关设专职监督,由内务府员外郎出领。粤海关监督是满官缺(必须由满族人担任),任期为一年一更,也偶有续年连任者,其职位通常为三至五品。

设立四海关后,清朝仍然没有制定统一的海关法规,只是由各海关经皇帝批准后自行制定法条,如浙江《开海税则》、闽广《开海征税则例》。

这些税则规定:入口正税税率为4%,出口正税税率为1.6%,后改为2.6%。

正税之外又有正税20%的附加税,以及为正附税之和20%的手续费。各海关一般以管理国内沿海贸易为主,各关实际税率不同。乾隆年间英国商船发现浙海关税率比粤海关低得多,而且对待外商态度友好,纷纷北上,以致粤海关来船大减,税收减少。1757 年粤海关奏请朝廷,要求将浙海关税率比照粤海关提高一倍。乾隆皇帝亲自批准,并下令禁止夷商前往宁波贸易。

1759 年,发生“洪任辉案件”。英国东印度公司译员洪任辉,北上天津,贿赂地方官,向皇帝报告粤海关种种弊端。乾隆皇帝为此特委钦差大臣前往粤海关查办,同时又对夷商竟敢北上告御状而大为恼火,逮捕洪任辉(后瘐死狱中),处死为洪任辉写状的林怀。在这一案件的同时,朝廷下令夷商只能赴广州一地贸易。四口通商从此改为一口通商。

明清与宋元两代尽量使市舶港口靠近京师以利搬运货物的做法相反,都极力使通商口岸远离京师。清朝廷规定广州一口通商主要是从政治需要考虑。广州远离京师,即使发生意外,也远在南天。而且广州港地形复杂,明以来修建工事具备,于海防有利。一口通商也有利于朝廷管理,税收集中。因此清朝一直固执于一口通商,粤海关因而成为唯一的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

粤海关则例

清代粤海关本身并无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只是由各种条例、法令、规章等组成。粤海关本身也并非一个完整的机构。粤海关监督之下设大关,六总口,以下又有各口。大关和粤门总口各设旗人防御一名,其余各总口都由所在各府的同知兼任。其制度主要有:

一、税则。粤海关税则是一个独立的单行条例。粤海关所征关税的主要税种有:

1.船钞,也称船材、船税。凡入口的东洋船(清时将大西洋沿岸欧美各国称西洋;东亚、南亚泛称东洋),长八丈四五尺,阔两丈三四尺为一等船,纳船钞(征税银)一千四百两;长七丈有零,阔两丈一二尺为二等船,纳税一千一百两;最小的四等船,长五丈有零,阔一丈五六尺,纳税四百两。

西洋船一等船(长七丈四五尺、阔两丈四五尺)纳税一千四百两;二等船(长七丈两尺、阔两丈两尺)纳税一千一百两;三等船(长六丈五六尺、阔两丈)纳税六百两。国内乌白槽船,按东洋二等船纳税一千一百两。

2.货税。清海关是仿照陆路征收通过税的常关设置的,因此与前代不同,既征进口货物税,也征出口货物税。税率根据各种商品价格和性质而不同。如进口棉花一担税银两钱九分三厘,洋布一匹税银六分九厘,棉纱一担税银四钱八分三厘;出口湖丝一担税银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广东丝绸一担税银八两五钱七分六厘,茶叶一担税银一两二钱九分九厘等,诸如此类,有一商品即定一税银,并无统一税率。

3.规银。粤海关创设之初,陋规杂费极多。雍正四年(1726)在各地耗羡归公的同时,朝廷下令粤海关的各种杂费陋规一体奏报归公,号称“规银”,成为附加税种。规银不分船等,海船一次缴纳进口、出口规银一千九百五十两。

4.规礼银。规银归公后仅过了三十多年,在“洪任辉案件”发生后,朝廷派员清查粤海关各种陋规,发现诸如火欠、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仓、验舱、放关、领牌等名目的陋规杂费总计六十八项之多,统称规礼银,总计船舶入口各项规礼银共一千两有余,出口规礼银四百多两,几乎与原定的规银相等。英国人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声称,1840 年以前,一艘九百吨的商船入广州港,船钞及各项规费总计约六千两,四百吨的商船也要纳税三千三百多两。

除了规银、规礼银这些船税性质的陋规之外,各种货税的法定税额也形同虚文,实际征收额往往是法定税则的两倍左右,而棉花、棉纱、洋布、茶叶等大宗热门商品的进出口税实际征收额往往是税则的五六倍。

粤海关税收每年上缴户部的定额是九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五钱,称“正额”。正额一定之后不再改动,而定额之外的税收称为盈余,盈余往往超过正额数倍。乾隆末年,粤海关盈余达三十五万多两。盈余部分的收入处理灵活,大部上缴内务府,作为皇室经费。

二、外贸禁令。清朝乾隆在1793 年对英国特使马戛尔尼的谕旨可说是清朝廷对于外贸的典型态度。乾隆曰:“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指英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使)日用有资,并沾余润。”出口货物被视为对各国的恩赐,是羁縻各国的手段,因此法令极严。清朝沿袭明律规定,严禁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细绢、丝棉、金、银、铜、铁、铅、锡、硫黄、书籍、粮食等货物输出。

为了防止白银外流,规定禁止中国商人使用白银买取进口货物,与外商只能以货易货。即使允许出口的物资,也加以严格限制。例如:

茶叶:每年出口不得超过五十万担。内地商人贩茶必须沿内河过岭陆路运输至广州,不得由海道运茶,防止出洋私行售卖。

生丝:每船准买土丝五千斤、二蚕湖丝三千斤。头蚕湖丝、绸绫、缎匹禁止出口。每当国内丝绸涨价时,朝廷即下令禁止丝绸出口。

大黄:每年每国只能购买五百斤。出卖大黄的数量和各国的购买量,要呈缴地方官府存档备查。

三、制定《防范外夷规条》。广州港是清朝唯一的对外联系的窗口,粤海关除了征税之外,还负有监督外夷的责任。尤其是“洪任辉案件”之后,两广总督李待尧奏准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共五条,又称“防夷五事”。

其主要内容是:

1.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城过冬。外国商人在九至十月间商船扬帆回国后,如有未了商务而滞留中国,应往澳门居住,不可留在广州商馆过冬。

2.外国商人在广州商馆的随行人员不得超过五人,不得携带凶械、火器。外商在广州的行为举止由行商担保。不准汉奸出入商馆。夜间锁闭商馆,外商不得外出。平时外出也应有行商通事(翻译)陪同。

3.禁止外国商人雇用中国人充当役使。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商借款经营。

4.外商不得雇请中国人为其传递消息,尤其不得使用中国官方的驿站传递信息、打探市场行情。

5.外国商船不得驶入虎门停泊,只能至黄浦港下锚。在其泊地加派兵丁巡逻,严加防范,防止外国水手上岸滋事。

1831 年又订立“防夷章程”八条,除以上几点外,又增加了禁止外国商人坐轿、外国妇女不得进入商馆、外商不得在商馆附近的珠江内划船、禁止外商独自上街散步、不得直接向官府呈递禀帖等内容。

十三行与商馆

清朝粤海关制度也沿袭了明末由牙行垄断中外贸易的惯例。清朝这一垄断中外贸易的商业机构称为“十三行”。关于十三行的名称来源在清代已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明三十六行至明亡时仅剩十三行,清朝沿之,故称十三行。实际上十三行并不是正好有十三家行商,行商一般在十家左右。

十三行分为专门办理各国商人来粤贸易业务的外洋行、专管与暹罗贡使及贡舶商人贸易的本港行、办理潮州和福建商人对外贸易业务的潮福行三类。

其中以垄断经营海外贸易的外洋行为主,一般即以洋行泛指十三行。

十三行是一种官府特许的“官商”。1684 年,清朝廷开海、设立粤海关的同时,规定外国商人不得与中国商人发生直接的贸易买卖关系,外国商人至中国,必须自行“投牙”,即通过中国官方指定的牙行开展贸易活动。

当时粤海关指定的牙行即十三行。行商的来源是由广东地方政府颁发告示,公开招选行商。各种商人“承商”时,由户部发给部帖,作为行商开业的证明。

领取部帖往往需花费数万两,甚至二十多万两白银。行商的作用是:

一、作为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代办各项贸易业务。

第一,包销一切外商的进口货物;第二,代替外商缴纳关税、规银和规礼等;第三,代替外商采购各种出口商品。因此外国商人至广州,只需将舱单转交行商即可。商行提取一般为营业总额3%的“行费”作为代理费用及利润。

二、作为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对外商一切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1745 年清朝廷特别规定,外商抵达广州必须由行商提供担保,如发生事端,行商负连带责任。清朝官府还从行商中指定若干保商,专门负责为外商担保。

三、作为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间人。外国商人对中国官府的一切禀帖都必须由行商转呈。中国政府对于外国的各项政令也必须由行商传递。官府与外商不发生任何直接接触,行商代办一切中外交涉事务。

总之,十三行已不仅仅是传统的中间商—牙商,而是兼外商代理人、海关关税承包商、中国官府代理人、外国商人保证人等几种角色于一身的亦官亦商的混合身份。此外,十三行又开设商馆,出租给来华的外国商人,作为广州外商贸易办事处。商馆共有十三家,称“十三夷馆”。商馆的中方雇员,如买办(负责给商馆外商采购日用品、副食品、招募管理其他华籍员工)、通事(翻译,负责随海关官吏检验上下船货物、向海关填报税单、代外商领执照、跟随外商出外)和银师(检验白银成色)也由洋行联保,代领执照。

中俄互市贸易制度

宋元以后的陆路互市,一直以游牧民族为对象的茶马互市为主。汉族以茶叶、大黄、铁制品换取各种畜产品,对于北方经济有较大影响。如明朝设“九边”,作为边防重镇,也是互市的中心,其中大多发展为兴盛的商业城市。

17 世纪,沙皇俄国开始迅速扩张。1587 年,沙皇派遣大使来中国,要求与明朝开通互市贸易,被明朝廷拒绝。随着沙俄势力的东进,1685 年爆发雅克萨之战,沙俄侵略者被清朝军队包围,被迫撤离。1689 年中俄达成《尼布楚条约》,其中第六条规定:“两国人带有往来文票(护照)的,允许其边境贸易。”中俄互市正式开始。这也是中国在陆上首次与欧洲国家正式开通贸易关系。清朝地方官府允许人民向官府申请文票(护照)出境与俄人贸易。1693 年又允许俄国商队可以三年至北京一次,每队以二百人为限,在北京的俄罗斯馆开市贸易,清朝予以免税优待。商队过境后必须按指定路线前往北京,留住俄罗斯馆不得超过八十日。

1727 年,中俄《恰克图条约》的第二条又规定以恰克图为贸易之所,进行中俄边境贸易。清廷派遣理藩院司官一员加以管理。仍规定俄国商队三年一至北京、人数限二百、滞留限八十日。在边境互市中,清廷与海外贸易类似,规定了违禁品,也严禁以铜钱、金银交易,只能以物易物。一般以丝、茶换取俄国羽纱、皮货。由于陆路运输费用浩大,中俄互市贸易规模并不大。

沙俄也曾派出远洋船只至广州寻求贸易,被清廷拒绝。

鸦片贸易禁令

清朝闭关自守,海关制度严厉,而西欧国家的产品并不能在中国打开销路,在中西贸易中,西欧国家不得不继续以白银为支付手段。中国海外贸易仍长期处于出超状态。康熙年间,英国来华商船平均每年携银五万镑,而对华出口商品仅五千镑;乾隆年间,英国平均每年来华携白银仍为七万三千镑,而对华出口商品值为五万八千镑,白银大量流入中国。西欧国家找不到一种能够在中国打开销路的商品。

1772 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获得印度鸦片的专卖权,开始向中国输出,西欧殖民者从此开始以经营罪恶的鸦片贸易来打开中国市场。而腐朽的中国地主阶级也使用这种毒品来麻醉自己。鸦片因而从十八、十九世纪之交开始,在全国迅速蔓延。鸦片贸易使英美等国摆脱了与中国贸易的被动局面,白银从流入中国变为大量流出,仅英国在鸦片贸易中获利就达三亿元以上。

鸦片的输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的健康,并影响了正常的海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危及了清朝廷的财政收入。现代西方史学家也认为鸦片贸易是“近代史上延续最久的、有组织的、国际性的犯罪活动”。清朝廷逐渐看到了鸦片的危害。1810 年,在北京捕获鸦片贩子,嘉庆帝大怒,下令严查。并令闽广督抚查禁,1813 年颁行了第一个禁烟法令,规定鸦片商人杖一百,枷号一个月,遣边充军三年。侍卫官吏有犯者,罢职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奴。1815 年下令禁止外国商船夹带鸦片来华贸易。1810—1840 年,清朝廷颁布的禁烟条例、章程、法令有七八次之多,以1838 年禁烟条例最为严厉。这一条例是在黄爵滋、林则徐等禁烟派的坚决主张下制定的,规定:

私通外国烟贩、囤积鸦片者,首犯枭首,从犯绞监候;开设烟馆者,首犯绞立决,从犯发遣新疆为奴;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卖烟土达五六百两或多次贩卖者,首犯绞监候,从犯发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兴贩一两次或数量在五百两以下者,首犯发遣新疆为奴,从犯发边远四千里充军;吸烟者限于一年六个月内戒绝,届时不改,无论官民皆拟绞监候;吸烟在一年半内者杖流。

这一禁令不可谓不严,但实际作用很小。因为鸦片已成英国殖民者利源所在,绝不会轻易放手。英国商船仍携大量鸦片来华,进行猖狂的鸦片走私活动。

清朝廷因而派出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至广州禁烟,堵绝鸦片的入口。英国殖民者挑起事端,导致了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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