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征商法

古代的征商法是国家向商业活动及商人征税的各种制度。其中最主要是商税,古代往往称之为“关市之税”。关是国家设于各地交通要道的关卡,通过关卡的商人要接受盘查并缴纳通过税。市是古代城镇中专门进行商业活动的区域,也有官员管理,维持秩序,商人在市内做交易,必须缴付市税。

关税与市税合称为关市税。除了这两种主要的税以外,封建王朝还往往向具有商人身份的人征收各种杂税,也是征商法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周秦征商法

商业活动在很久以前出现了,传说舜曾“贩于顿丘”。建立商朝的商族就是因为其首领擅于搞贸易交换而闻名。据说商族先人王亥,在夏朝时曾亲自驾牛车,载帛赶牛去黄河北岸开展贸易。因此以后商业、商人即以商族而得名。在远古时代,商业被氏族首领掌握,号称“工商食官”。约在西周中期,民间交换行为增多,私营商人逐渐出现,西周统治者制定了一些商业管理制度。世传的儒家经典《周礼》就记载了一整套经后儒修饰的周代制度,其中有很多商业管理制度。虽然这部书很多内容是后人假托,但一般认为此书虽不可尽信,亦不可不信。将西周作为古代商税法的开始时期,还是比较可靠的。

西周关市之赋

《周礼》记载周代有九赋,其中之一就是“关市之赋”。关市之赋是针对商贾的。关于“关市之赋”的起源,战国时孟子曾说过:“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讥而不征。”即在周初文王时代,没有关市之征,关市官职主要职责是治安。“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

然而以后“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商业繁盛后,出现了竞争和不正当的投机活动,受到众人的鄙视,官府从而对投机者征税以惩罚之,市税就此而起。孟子又认为:“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古代关卡也是为了维持治安而设立的,以后才征收关税,作为财政收入。马克思认为:“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捐税便是国库进款最方便的手段。”

可见欧洲的关税也是起源于关卡治安费用。孟子所说的关税起源可能是比较真实的。

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西周关市之赋的制度是:在交通要道处设立关卡,由司关负责,管理商人货物的通过出入,讥察征税。“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逃税者没收货物,处罚犯人。对于市场的管理更为详尽,设有司市、质人、廛人等官职。市之下每肆各设肆长,司市之下,肆长之上又有贾师、胥师、司稽、司暴等官职。当时的市分三类:“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大市是正午开市,主要是贵族之间的交换贸易。朝市是早上开市,商人为主。夕市是傍晚开市,是一般小贩交换买卖。市中有司市卒、胥吏执鞭巡逻,违反物价、扰乱市场都给予处罚。负责征收市税的官员是廛人。廛是市内的邸店(堆栈),供商人堆放货物,商人至此存货并纳税。税分为“絘布”—列肆之税,即商铺税;总布—由守斗斛、铨衡官吏征收的度量衡器税;罚布—向违反市令者征收的罚款;觞布—商人堆放货物的堆栈费,为后世塌房税滥觞。觞布最重要,故以称官职。

布即泉布,是货币的一种。古代赋税都以实物为主,而只有关市之赋一开始就是货币税。

《周礼》所记载的这些制度可能并不尽然,但据其他史籍所载来看,西周时确已存在关市之赋。据《左传》记载,当时长狄部族进攻宋国,宋将耏班作战有功,宋武公下令:“以门赏耏班,使食其征,谓之耏门。”

即将关门赐给耏班管理,关税收入也属于耏班私有。春秋初年,齐桓公称霸,“使关市讥而不征”,以为诸侯利,可见这之前各国都有关市税。晋文公称霸后也曾“轻关易道,通商宽农”,减轻关税整治道路。

抑商思想与商税法

战国时期,各国已普遍征收关市税,关市之赋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如战国时赵国名将李牧在雁门防备匈奴,曾在军营中开军市,并征接市租为幕府开支,每天屠数牛给士卒加餐,鼓励士气。财政需要成为商税立法的政治基础。税率大为提高,引起怀旧的儒家大为不满。孟子提倡“去关市之征”,并指责“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荀子责各国统治者:“苛关市之征以难其(商贾)事。”但这些议论并不是当时社会政治的主流,并未引起统治者的注意。扩大财政收入,把关税作为国库进款最方便的途径,这才是当时各国统治者的注意力所在。儒家的轻税、免税的议论直到后世才被重视,作为皇帝发布恩惠的理论来源。

战国时游商大贾的大量出现,商人阶层逐步出现于社会政治舞台,并与统治者争夺剥削对象,侵犯国家利益,富埒王侯,使统治者感到震惊。

抑商思想开始流行,至战国,随着各国相继建立专制中央集权政体,崇本抑末思想成为一股强大的潮流,成为征商立法的思想基础。《管子》一书提出了崇本抑末的种种主张,认为当时“商与君争民”,“野与市争民”,“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虽然《管子》也承认商是“四民”(土、农、工、商)之一,但强调从事贩运、坐市贩卖的商业属于末业,于国家不利。战国末期秦国商贾出身的相国吕不韦召人编撰的《吕氏春秋》也在“上农篇”中强调崇本抑末,认为“民舍本而事末”的害处在于:1.民不听国王命令,不积极投身战事;2.民喜欢迁徙,“皆有远志,无有居心”,国家有难不愿应召服役;3.从事末业使民“好智而多诈”,会钻法律的空子,“以是为非,以非为是”,破坏官府威信。

从国家利益出发,强调抑末的重要性。战国末期法家韩非更是将一切商贾都划为国家的蠹虫,主张全部予以压制(见《五蠹》)。

比之思想家的议论更为实际的是各国政治家们的抑商立法。最早将崇本抑末思想化为国家商税立法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时“重关市之赋”,以“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为原则。这种商税立法的目的并非在于财政收入。因为如从财政经济考虑,就必然要从保护税源角度出发,不能无限压抑商业活动。商鞅时商税立法全是从政治角度出发的,为其崇本抑末政策服务的。从此,推行崇本抑末与分商贾之利就一直是历代征商法的基础,从而使征商法往往带有掠夺性质。

秦代征商法

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有《金布律》《关市律》等相关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中征商法的内容不多。规定在市中交易者,都必须在货物上系上标签表明价格,只有小件物品单价不足一钱的才可以不系标签。市场上售卖的布匹,必须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不足标准的不得出卖。为官府出卖产品,收钱者必须当买者的面将钱投入钱罐。

秦国统一六国后,征商立法变化不大。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秦朝廷以商人作为征发徭役的重点。秦代将在市中经常做买卖的中小商人“坐贾”,登记在专门的“市籍”。凡有市籍者及其子孙与有罪的官吏、逃亡者、赘婿(卖身的上门女婿)等身份低贱者并列,经常征发至边境作战。如公元前214 年秦始皇征发逃亡者、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郡。这一制度在汉初仍被实行,以后就被废除,这是秦朝特有的征商法。

第二节 两汉至南北朝关市税

汉朝建立之初,沿袭秦朝的旧法,颁发了一系列“贱商令”。如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不得持有兵器、不得为官吏等。着重从政治上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但在经济政策上却采取了放任政策。“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在汉文帝时,不仅废除了关税,连关卡也都废除,商人行旅出行不受任何盘查。

直到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 年)征商法令才趋于严厉。

关市、租铢和贳贷税

汉初废除了关卡,唯一的商税是“市租”,即市场税,当时的诸侯国齐国大城市临淄,据说有十万户人家,“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

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租”,即向卖主(商人)征收的商税。

汉武帝在公元前101 年开始下令征收武关的关税,“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这是汉代关税的开始。当时武关的关税仅仅用于关卡本身人员的开销,并不作为一种正式的税收。以后关税制度逐步建立,至东汉末法定关税率已达十分之一。

除了关市之外,汉代还有一种称之为“租铢”的商税。有的解释是:“租铢,谓计其所卖物价,平其锱铢而收租也。”即这是一种以买卖价格为课税标准的物品税。也有人认为是一种专门对经营珠宝金银商人征收的商税,“资万钱,算百二十七”,即税率为l.27%。

秦汉之际,高利贷资本极为活跃,利息也无限制,甚至达“倍称之息”。

公元前154 年,发生了“七国之乱”,关中的列侯、封君从军出征,纷纷向长安的“子钱家”(高利贷者)借钱,而子钱家们以为关东的战争未见成败,不肯借钱,只有无盐氏(人名)放贷千金。三个月后,七国之乱平息,无盐氏收息达十倍之巨,一举成为关中巨贵。景帝末年(公元前142 年前后),景帝下令限制高利贷,年利最高不得超过20%,并规定国家对子钱家的利息收入征收6%的“贳贷税”。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到,一个子钱家放贷一千贯钱(一百万文),可得息二百贯(二十万文),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收入。

缗钱令与告缗

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颁布“缗钱(缗是串铜钱的丝绳,一般一千钱一串称一缗或一贯)令”,开始征收关市之外的商税及车船税。

缗钱令的主要内容是:

1.凡商人,高利贷者买卖物品、出资金钱,无论是否在市内成交,是否具有市籍,都要按交易额或贷款额纳税,税率为每两千钱一算,即为6%。

征收方法为“各以其物自占”,以自报自缴为主。

2.凡积储的手工业品,冶铸的金属制品,尚未投入市场贸易的,依产品价值,缗钱四千纳税一算,即税率为3%。

3.非官吏、三老(乡官)、边防骑士而有轺车(小车)一辆者,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而商人的车辆纳税二算(二百四十钱)。在这之前十年已开始征收商车税,税率不详。

4.凡有长度五丈以上船只,一条船纳税一算(一百二十钱)(私人船只一般都是商船)。

5.征税方法以自报为主,凡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者,处戍边一年,没收所有的缗钱。若有告发者,奖以没收的缗钱的二分之一。

6.凡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都不可占有田产,违者没收田产及僮仆(奴隶)。

“缗钱令”实际上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开征工商税,税率为贩卖价格(毛利)的6%,如以纯利计税率要在30%以上,比之三十税一的田租高得多,体现了崇本抑末的原则。第三和第四项是车船税,第六项具有土地法令的性质。

“缗钱令”实施后,商人们都不愿报税,隐匿财物逃税成风。两年后,武帝委派扬可专门主持告发匿财逃税,称“告缗”。除了工商业者外,凡有积蓄者都必须出缗钱。告发者奖给没收钱物的一半,并委派御史、廷尉正、监各官至各地主持“告缗”。“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朝廷因此得民财物以亿万计、奴婢千万数。这时的“缗钱令”已带有资产税的性质。“告缗”造成了社会经济的破坏,商业物资流通被阻滞,物价腾贵。武帝死后(公元前87 年)“缗钱令”实际上已停止实施。

三国至南北朝关税

自东汉起,关税税率逐渐提高。东汉灭亡后,曹魏政权在220 年规定:

关税为过关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但实际税率高于法令的规定。230 年魏明帝颁布“庚戌令”:“关津所以通商旅,……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

十分之一的税率一直维持到两晋南朝。东晋南朝时关卡增多,连过关津(津是江河渡口的意思)的薪、炭、鱼、荻(芦苇)也要纳税,具体税制不详。

除了关税之外,东晋南朝还另立名目征通过税。如四桁(浮桥)税、牛埭税(船过水坝时使用牛力拖拉过坝,因此征收使用费,后变成通过税)等,仅牛埭税一项合计每年得钱四百多万贯。

北魏在太和七年(483 年)“弛关津之禁,任其去来”,停征关税。以后一直不见开征关税的记载,可能已经废除。直到575 年北齐末年,才开征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等税,以供北齐皇室奢侈生活的需要,但仅过了两年北齐就灭亡了,关税再次废除。因此废除关税可称是北朝的传统政策。

三国、南北朝的市税

汉代的市租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没有废除。东晋时,仅淮北就有大市一百多个,小市十几个。大市都设有税务管理机构,税额沉重。市税已成为最主要的商税。南齐时还曾对市税采取包税制,将一些市税包给商人征收。

北朝除市税之外还有“入市税”。北魏526 年规定,凡入市贩卖货物的行商,每人先缴纳市门税一钱,入市交易时再征市税。对于在市中开设店铺的坐商,将店铺列为五等,分别征税,具体税率不详。以后北齐、北周仍沿袭此制,分别征收入市税、市税、店铺税。

东晋和南朝的估税、散估税

东晋时在历史上首次开征交易税,称之为估税、散估税。规定凡买卖奴婢、马牛、田产、房屋定有正式契约的交易,无论是否在市内成交,买卖双方都必须输估税,税率为契约上所载价款的4%,卖方负担3%,买方负担l%。除了这类定有正式契约的交易外,其他不立文契的零星物品的买卖交易也必须缴散估税,税率也是4%,由卖方负担缴纳。

这项交易税制度的制定,表面是因为当时“人竞商贩,不为田业”,为了崇本抑末才使商贩输税。实际是为了增加收入,“利在侵削”。以后南朝宋、齐、梁、陈四代都沿袭此制,成为日后契税的滥觞。

隋朝统一南北后,隋文帝采取了经济放纵政策,继承北朝传统,废除关税与入市税,商税减轻,对社会经济走向繁荣有一定作用。

第三节 唐、宋、元商税

唐初与汉初一样,颁布了一些贱商令。禁止商人任官与士大夫并列,规定商人只能穿白色衣服,不得骑马,不得乘轿,出葬不得排列鞍马仪仗。

为了防止士大夫感染商人习气,唐太宗曾下令“禁五品以上入市”。但另一方面,实行经济开放政策,如减轻市税、取消关税等。唐太宗还曾在626年下令停废潼关以东缘黄河各关。702 年,有人提议开征关税,遭到了官僚集团中大多数人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以崔融最为典型:“关为诘暴之所,市为聚民之地。税市则民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民散则怀不轨。”从政治着眼反对征关市税。

唐前期的市场法令

唐初的商税仅市税一种,市税分为向有市籍的坐贾征收的市籍税和按交易额征收的市税。市税税率为交易额的2%。

唐代市税很轻,而市场管理制度相当严密。唐朝专门制定有《关市令》,继承了周秦以来的市场管理法规。《唐律疏议·杂律》中也有市场管理的条文,主要内容是:非州、县治所所在城镇不得设市,县以下,以及不满三千户的小县只能有定期的集市。各州县及京师东西市都设市司负责管理,每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市是一个有围墙封闭的区域,四面各设门,有专人看守。市司负责检查商品的规格、质量和价格,度量衡具的检校,市场秩序的维持。法律规定,市中出卖的商品必须牢固、用料正规,绢匹必须长四十尺、布端必须长五十尺,门幅在一尺八寸以上,未达到标准规格者,制造、出卖者各杖六十。市司知情同罪,失察者减三等(笞三十)。市中各类商品的价格由市司每旬(十天)核定一次(汉代为一月或一季)。市司评物价不平,计所贵贱坐赃论。

市中商人所用斛、斗、秤、尺,每年八月至官府校订一次并由官府盖印证明。

校勘不平,杖七十。如商人使用不经校勘的斛、斗、秤、尺,笞四十;使用私造的斛、斗、秤、尺不平,笞五十。在市中用强买强卖、买卖欺诈等不平等交易手段,杖八十。凡买卖奴婢、马牛、牲畜,都必须在三日以内至市司立市券,市券由市司发给。不立市券,买者笞二十,卖者笞三十。

唐后期征商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陷入了财政紧急状态。急征无门,出现了种种征商法令,其中主要有:

一、756 年的“率贷法”。755 年安史之乱爆发,第二年唐肃宗刚上台就因财政危机,采取权宜之计,派出御史至江淮、蜀汉向商人“率贷”。

率即按比例的意思,贷是借款,率贷即按商人资产额的一定比例借款。

凡富商豪户,根据其家资征借其所有财货畜产的五分之一。这是一种紧急措施,名为借贷,实际上是强迫商人捐款,大多有借无还。官府的回报大多给空名告身(官职委任状)。商贾能以财产十分之四捐助军用者,终身免役。率贷法开了日后开捐的先例。以后唐朝廷一有财政危机即下令借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活动。782 年,唐朝廷下令借商,凡家产万贯以上的商人,每人留万贯,其余全部入官,约定在战争平定后归还。

真正的富商大贾朝廷,结果负担都落在中小商人身上。官府在长安城内对商贾进行大搜索,刑讯逼迫,不久,又规定“括僦柜质钱”,凡商人和老百姓存在柜坊及抵押给质库(当铺)的钱币财物一律征借四分之一。

同时下令封闭所有柜窖,市中买卖麦粟也要征四分之一。长安商人被迫以罢市抗议。

二、关津之税。在实行率贷的同时,各地节度使、观察使已自行开征关津税,提高市税税率。782 年,唐朝廷正式下令开征关津税,罢停了三百年的关税就此恢复。唐朝廷在津要之处都设置官员,检查估价过往商人的财物,每贯税钱二十文,即税率为2%。竹、木、漆、茶四种商品则征什一税,税率10%。唐末藩镇割据,各地军阀也纷纷开置税场,关卡林立,农民蔬菜水果过关也要纳税,有的地方甚至连死人的棺材过关也要索税。

三、783 年的除陌钱。除陌钱是一种交易税。陌字原意是在钱荒的时候准许不足贯的铜钱在市内流通(如七十七文为一百文等)。除陌法规定,无论是否在市内交易,都必须按5%的税率纳税。唐市税也属于交易税性质,但税率仅2%。即使双方以物易物,仍估价为钱征收,征收办法是:有牙人(买卖中介人、接洽人)介绍交易的,由市牙在市司发给的印纸上登记,第三天即缴税。自相交易者,也发给私簿登记,无私簿则自报。偷漏税钱在一百文以上者,杖六十,罚六千钱,告发人赏钱十千(由犯罪者给付)。

除陌法实际上是参照东晋和南朝的估税发展而来的。这个法令除了邸店(堆栈)、牙人得利外,商民大受祸害。不久,泾原节度使姚令元叛乱,纵兵杀入长安,号称“不税尔间架除陌”。唐朝廷平叛后,被迫在第二年废除此法。

此外,在实行两税法时,对商人规定征三十分之一的资产税。第二年增至十分之一。在实行除陌法时还曾实施“间架税”法,按房屋间架收房产税。官僚贵族有免税权, 负担大多落在市民和工商业者身上。

宋代关市税

宋朝初年注意整顿商税制度,对五代十国割据时期关卡林立的状态进行了整顿。而北宋时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原来封闭的市制已被废除。

除了州县之外,乡镇中各种规模的草市、乡村中的集市都成了政府征收商税的对象。关税照旧征收,也称“过税”;市税改称“鬻卖税”,也称“住税”。

只要卖货即有税,过税税率一般为2%,住税税率一般为3%,但并不固定,随各地情况、各种商品的不同而变化。官府需要的物资十抽其一,称之为“抽税”。征税的商品包括布帛、什器、香药、宝贷、猪羊、马牛、茶盐等。凡贩夫贩妇的细碎交易、岭南地区商贾贩生药和民间自织自用绢帛都可免税。

凡收税的商品在税场上榜示,使人一目了然。已纳税商品,一一加盖官印。

藏匿货物逃税者,三分之一货物没收,没收物中二分之一给告发者充赏。

运贩商物必须经由官路(便于征过税),自辟小道运贩者有罪。

宋朝在各地设立专职税务机关。各地州县税务机构大者称税务、小者称税场,有的关镇也设置税务机构。税务、税场有的设专官,也有的由地方州县官兼领。宋朝对税务极为重视,北宋建立的当年(960 年)就定有《商税则例》。北宋首次对商税税收采取“课额”制,即规定各地必须上缴的税额。规定以988—990 年的税收平均数固定为课额,各地税额只增不减。

税务官能超额上缴就可升迁或“减磨勘”(提前晋升),因此各种地方附加税层出不穷。政和年间(1111—1117 年)规定在原定税则之外再增收一分(税率是否提高一分为3%,还是税额提高十分之一,史载不详)。以后又有“三五分”甚至“七分增收税钱”的名目。宋代商税收入相当可观,995 年已达四百四十万贯,二十多年后就提高至八百零四万贯,以后一直保持在七八百万贯水平之上。

宋朝杂项征商

北宋商税起初并不繁重,商税收入属于朝廷,各地商税务、税场隶属于各路转运使,税利转运朝廷。至北宋末年,蔡京等人专权,横征暴敛,而国家多事,各地方大员擅自开征商税,至南宋形成了惯例,杂征敛财名目之多为历史上所罕见。

一、经制钱。北宋末年发生了浙东方腊起义,朝廷委派陈亨伯负责筹集军费,开创了多项附加税合一征收的办法,因为当时他任发运使经制东南七路财赋,因而其所征税种被称为“经制钱”。经制钱并不是新税种,而是对几种旧有商税、杂税等略加几分附加税,合一征收而得。

如卖酒税、鬻糟税、牙税(契税)、头子钱(原是田赋两税的附加税,经制钱在附加税上再附加收税)、楼房店务钱(营业房屋税)等都略加几分,合一征收。号称“敛之于细,而积之甚众,求之于所欲,而非强其所不欲。如增收印契钱,出于兼并之家,无伤于下户;增收卖酒钱,合于人情无害于民”。各地附加的份额并不相同。1126 年钦宗继位,废除经制钱。

二、总制钱。北宋经制钱到南宋时又恢复,并仿照这个办法又创总制钱,合称“经总制钱”,大约每纳各种杂税一贯就须纳经总制钱五十六文。北宋末征收经制钱共计二百万缗, 南宋征收经总制钱在1149 年就达一千四百四十多万缗,成为朝廷主要收入之一。

三、月桩钱。南宋初年军费紧急,朝廷下令州县按月向大军输送钱物,故称月桩钱。全凭州县自行筹措设法,朝廷并无统一规定。名目之多,难以计数。南宋末每年月桩钱收入达三百九十万贯。

四、板帐钱,亦称“版帐钱”。这也是南宋为筹措军费而开征的杂税。主要实行于福建、两浙等路。据店铺账簿所记金额(交易额)按比例征收。两浙路一年即有一二十万贯之多。

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等杂税,都由地方官主持征收,助长了州县地方官横征暴敛的恶习。宋末元初人马端临指出:“今朝廷之所以取之州县者,曰经总制、月桩、板帐钱也,而州县之所藉以办此钱者,曰酒坊、牙契、头子钱也。……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这些杂税开始都是以征商为主的,但到了后来,已是各类地方杂税的总称。此外,南宋的商税也更为混乱。地方州县自设税场,阻拦搜检过往行人。行人随身携带的缗钱也抽税(原规定免税)。斗米、柴薪、菜茹等都勒令上税,连空船也要纳税。乡村集市也收住税,广泛推行包税制,招商承买墟市,苛征无已,税场被商民视为法场。

元代征商法

元代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商业。官僚权贵也大都经营商业,元朝廷并不禁止,只是下令官僚权贵经营商业也须一体纳税,并不优免。元代宗教势力很大,僧道也大规模经营商业。几乎每位元朝皇帝都下令严禁官僚权贵僧道行商匿税。元初曾有一些蒙古贵族建议将中原地区辟为牧地,当时的政治家耶律楚材坚决反对这一建议,指出:“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可见商税对于元朝廷财政的重要性。

1234 年,元朝开始设立征收课税所,征课商税。元朝商税主要有三种:

1.正课。即每年有定额上缴任务的商税,分为买卖税、通过税以及对于田宅奴婢马牛交易的契税。商税的税率在1270 年规定为三十取一,以后改为二十取一。

2.额外课。即无定额的征课,名目达三十二种之多。除了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和房地租,都是地方商税和杂税。

3.船料税。即对于商船所征之税,一千料以上的船每年纳钞六锭,一千料以下依次递减。

商税税额1270 年定额为四千五百锭,元朝中期定额达九十三万多锭。

元朝商税的征收方法广泛推行包税制,即招商人承包税额,包办税务。

元初富人刘忽笃马、涉猎发丁、刘廷玉等以银一百四十万两扑买天下课税。

不久由焉尔图哈玛尔扑买,增至二百三十万两。广泛推行包税制的后果是商税把持在一些具有独占权的大商人手里,“贪利之徒,罔上虐下”,税务法制荡然无存,极为混乱。

第四节 明清关税与商税

明朝统治者继续推行传统的崇本抑末政策。明初法令规定:农民可以穿绸纱绢布,但商贾之家只许穿绸纱,这是汉唐贱商令的余绪。然而明初统治者对商人和商业的看法比汉唐时要积极得多。明太祖朱元璋承认“商贾之士皆人民也”,也需要教化。鉴于商贾一般读书不多,明太祖特命儒士编书教导商贾,这被称为是中国商业教科书的开端。明朝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经济放任政策。

明初商税市场制度

明初的商税主要是通过税,降低了商税税率。规定商税三十税一,超过者以违法论。明初商税务机构分为都税使、宣课司(局)二级,隶属于省布政使司,商税收入由省解缴朝廷。宣课局之下又有分局以及各税所。

洪武初年,全国课税机构共有四百多所,明太祖下令裁撤了三百六十四处。

但以后又逐渐恢复,达三百八十局,以南直隶(今江苏,共六十八处)、浙江(六十处)、山东(四十处)三省最多。明初商税法令规定凡书籍、农具和不鬻于市的货物都予以免税。因此明代税法是按“三十税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两大原则征收。1403 年进一步明确规定:军民嫁娶丧祭和节日时所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帛、所买的已税之物、船只车辆载运自用货物、农用器具、挑担小贩贩卖蔬菜、货卖杂鱼、民间常用竹木器物、铜锡器物、日用食物等都可以免税。明商税也是货币税,规定纳宝钞或铜钱。

为了保证纸币回笼,规定纳商税钱三钞七。

明初商税中还有一种“塌房税”。塌房是明初特设的官营仓库。明太祖建都南京,因为商贾运货至南京只能堆积在城外或积存船上,所以下令在三山门外沿河建造几十所房屋,名为“塌房”,供商人堆积货物,收取三十分之一的房钱、三十分之一的商税、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代为接洽商贾)。

明成祖迁都北平,也照例建塌房,收取塌房税。

虽然汉唐封闭的市制早已被打破,但明初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仍十分严格。明不设专职市司机构,市司由各地治安机构兵马司、巡检司兼理。府、州、县衙门也有管理市场的职责。凡民间店铺市肆每月向府、州、县衙门申报各项买卖货物的价格,府、州、县衙门每月初旬取勘月价,不得高抬或少估。市司(即兵马司)每三日校正一次街市的斛、斗、秤、尺,并估定时价。在其他方面,明代也都继承了唐律令的有关规定。

市肆门摊税

明代商业活动发达,商业交换遍及城乡各地,政府控制不易,因而唐宋时的住税消亡。至明中期,传统的买卖税向店铺营业税转化。1425 年,开始征收市肆门摊税。市肆即店铺,门摊是按门摊派的意思。宋元时已有门摊名目。明代开征此税原意是为了回笼宝钞,强迫店铺收纳宝钞。这项税起先在顺天(北京)、应天(南京)、苏州、杭州等全国三十三个最主要的商业城市开征。1429 年因宝钞贬值,又将税额提高五倍。规定油房、磨坊,每月纳钞五百贯;堆卖木材、烧造砖瓦,每月纳钞四百贯;店房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载货驴车每辆纳钞二百贯、牛车五十贯、小车二十贯;菜园每亩每月钠钞二百贯;果园果树每十株每年纳钞一百贯。1442 年又有所减轻,缎子铺每季纳钞一百二十贯,其他油坊、磨坊、糖、茶食、木植、剪裁、绣作铺等每季纳钞五十六贯。这时市肆门摊税已逐步失去了回笼宝钞的性质。宝钞被废除后,市肆门摊税改折银两征收,成为正式的店铺营业税。

钞关与工关

明代商税机构隶属于省布政使司,税收往往挪用于地方行政经费。

三十分之一的税率也不能使朝廷满意。因此,1429 年,明朝廷又在原有的税务机构之外,由中央户部直接派出的征税机构至交通干道要地设关征税,税收直接解入朝廷。由于开征此项新税时,仍以回收宝钞为急务,因此称之为“钞关税”。

钞关最早设于大运河沿线的水路要冲地区,包括漷县关( 正统十一年移至河西务) ﹑临清关﹑济宁关﹑徐州关﹑淮安关( 在今江苏靖江) ﹑扬州关( 在今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新河关( 在今南京),共计七关。1450 年又在长江沿线的金沙河洲、九江以及运河沿线的苏州、杭州新设钞关。明后期设北新、浒墅、九江、两淮、扬州、临清、河西务和崇文门八处钞关。

原以征收船料为主,凡舟船受雇载运货物,即按船只大小征税,每船百料,纳钞百贯。以后改以船的梁头广狭为淮,五尺至一丈六尺分等征税。仅临清、杭州两关兼收十分之一的货税。明中期起一律改征银两,并一律在船料外增收货税。1625 年定例:钞关税率十分之一,每关设定额,全部钞关课额达四十三万九千九百两,远远超过了原有的商税税率。

除了户部派出的钞关之外,明中期又设工部派出的工关。唐中期已有对商人贩运竹木抽取实物的做法。元朝对毛竹采取专卖,江南产竹不得自由贩卖,必须向官府买竹引。对于木材也在各林区设竹木局抽取木料。明初沿袭元制,各地设竹木抽分场(局),对竹、木、薪、炭课税抽分,隶属于户部。明太祖曾下令废除竹木抽分场。以后几代皇帝大兴土木,因而在1471 年由中央主管土建的工部直接派出官员在芜湖、沙市、杭州设立抽分竹木局,对竹木实行抽分。以后逐渐增多,各竹木林区要道都设关抽分。因与户部派出的钞关相对,被称为工关或木关。工关税以抽分实物为主。一般规定,凡客商贩运芦柴、茅草、稻草等三十抽一;杉木、竹篾、白藤等三十抽二;松木、松板、杉板、檀木、黄杨、梨木、杂木,毛竹、木炭等十抽其二。

明末税监

明朝后期,交通干道沿线的工商城市迅速发展。明万历年间,神宗皇帝带头追求金银,除了大派矿监外,还对各工商业繁荣的城市派出税监、税使,滥征商税,对工商市民进行掠夺。税监至各地招募地痞为爪牙,以黄旗为标志,在各地滥设关卡,无论是否已纳税的货物都逼令再税。长江货船顺流而下一日可行三四百里,而税监设卡五六处,仪真与京口一二里路程也设两个关卡,征两次税。甚至一船灯草笤帚,货物价值只值一两多白银,船料竟达银三四两。一些税监还指令走狗公然抢劫商旅。商民怨声载道,进而奋起反抗,形成了明末特有的城市民变风潮,较为繁荣的临清、苏州、武昌、汉口、通州、景德镇等城镇都发生了反抗税监的民变。

明末税监的征商毫无法律依据可言,完全是一种对市民的暴力剥夺,对城市经济打击极为沉重。临清原有绸缎铺三十二家,这时关闭二十一家,七十五家布店仅剩四十五家。河西务一百六十多家布店只剩三十多家,市面萧条,经济凋敝。当时户部统计天下殷实富户比税监出使前减少了一半。

虽然在市民的反抗下税监与矿监一起被撤除,但造成的破坏却直到明亡也仍未恢复。

清代关税

清代的关税制度是沿袭明末钞关制度发展而来的,是清代最主要的商税种类。关税收入直接缴送中央户部,关本身是户部的隶属机构,故称“户关”。1753 年,户关共设有三十四处,以直隶(共十处)、江苏(共五处)最多,其余省份设一至两处。本关之下又设分关、分局和分卡,合计有数百个关卡。

清关税仍属通过税性质,分为货物税和船税(沿河关卡)两类。货物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和杂货税四项。凡赈济灾荒物资和粮食、携带货物中随身常用物品、粮船常用物品等可免税。根据清《户部则例》,关税税率为物价的5%,高于明代商税。规定各卡必须将税率高悬木榜,使众咸知。但实际上各关因循守旧,税率各有不同,甚至一关之下各分局、分卡税率也不相同。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名目繁多,如盖印费、呈单费、验货费、补水费、办公费等,除了办公费规定为正税一成(10%)之外,其余多由吏胥陋规演变而来,税率更是参差,甚至有比正税高数倍者。

户关虽由户部派出,但清代规定由各省的总督、巡抚、将军(驻防八旗)加以监督。设专职关道或其他道台兼任。分关往往由知府、同知、知州、知县等地方官兼任。各关的关税都有上缴定额,每年缴送朝廷。完不成定额,由主管关务的官员负责赔偿:缺额在三百两以下者,必须在半年内赔偿;三百两以上,限期一年;一千两以上,两年为限;五千两以上,三年为限;五万两以下,六年为限;五万两以上,八年为限;限内不能偿足,免职处分,并没收所有财产抵充;仍不足,子孙代偿。如能超额上缴,称为盈余,给予奖励、超升。因此各关官员无不尽力搜刮。清代户关的收入比之明代钞关增加十倍以上,1753 年,关税总额已达四百零二万多两。

除了户部派出的户关之外,还有工部派出的工关。清代工关主要不再是抽分竹木的机构,也征货物税与船税。即使竹木也往往折征银两,实际上与户关的性质相同,只是将关税收入上缴工部而已。工关共有十八处,关税收入也达二十七万余两(1753 年)。

落地税及其他

清代裁撤了明代的都税使、宣课司税务系统。原有的商税、门摊税并入各省、府、州、县地方税种,制度也都出自地方,全国不再有统一、正式的法规。清代将以上税种一般统称为落地税。落地税主要指州县政府对于进入本地市场货物征收的商税,税率、税额、征收方法等各地不同。由于落地税是从古代住税发展而来,所以又称坐税。清初落地税城镇和乡村都征,乡村的落地税由差役胥吏征收,或由牙行包税。乾隆年间定例:市集落地税只能在人烟凑集、贸易众多的城镇才能征收。乡镇村落的落地税全行禁革,不许贪官污吏巧取一文。落地税征课的货物品种极为繁杂,农具、帚箕、薪炭、鱼虾、蔬果等都纳税后才能发卖。落地税收充作地方经费,只上缴朝廷很少一部分,一般每省仅一万两左右。

清代主要的营业税种还有当税。当税是向当铺征收的营业税。1652 年制定典铺税例,各当铺每年五两。1664 年修订当铺税则,当铺每年纳银二两五钱至五两,分四等征收。1728 年又制定当帖规则,规定必须持有当帖才可开业。领帖费额各地不同。

除了以上落地税、当税之外,清代中期还出现了各种地方杂税,尤其是各种捐输危害更大。捐输原为自愿捐助输财于国的意思,清中期起财政日益紧张,以捐输为名向商人勒索成为普遍现象。商税逐渐加重,商业呈现萎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