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赋役制度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

简言之,就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强有力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政府,也正是建筑在极为繁重的赋税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古代,赋税是封建国家对居民进行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除了这种掠夺劳动成果的方式之外,古代封建国家还直接役使人民人身,强制人民无偿提供各种劳役,即古代社会特有的徭役剥削方式。因此在中国古代,往往赋税与徭役合称为赋役,都是封建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赋役的种类繁多。赋税,一般指对居民按土地、资产征收的带有资产税性质的田赋、户税,其中田赋最为重要,往往又称为田租、田税、地税等。此外,赋税一词还包括封建政权按居民人户和人口征收的户赋、算赋、口赋、身丁钱米、丁银之类的人头税。役,除了征发无偿劳役的徭役之外,还包括兵役、各种职役、差役等。在历史上,往往允许向官府缴纳实物、货币代替实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役缴纳的货币和实物与赋税合一,又出现新种类的实役。这种役合于税、税外又生新役的现象在古代循环不断地发生着。此外各种杂税也层出不穷。

赋役虽然是向社会居民征发的,但地主阶级往往可凭借政治、社会特权身份而免除赋役。即使地主所纳赋税也是向佃农剥削来的地租的一部分,所谓“税出于租”,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赋役的负担主要落在农民头上。

赋役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而也是封建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部分内容的经济立法很早就被正式纳入了封建法典,是正律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赋役制度的产生

早期国家赋役制度的雏形—“贡助彻”

夏商时代国家剥削居民的制度,据现有资料还不能完全判明。公元前5 世纪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这句话是否是对夏、商、周三代赋役制度的总结,后人长期争论不休。由于缺乏文献资料,在战国时期回顾夏、商、周三代的史实,实际上已经很困难了。早于孟子近一百年的孔子就曾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根据考古材制分析,殷商时代虽然已进入了青铜器时代,但农业生产工具仍主要是木、石、蚌、骨器,也没有大量使用畜力的例证,农业仍处于原始锄耕阶段。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只能依靠集体经营耕作才能维持生存。甲骨文中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王往以众黍于冏”“贞,惟小臣令众黍”等描述集体生产的记载。古代民歌《诗经》中也有很多类似描写,“十千维耦”“千耦其耕”等。因此,即使夏商时代确实有贡助之类的制度,也不大可能是对个体农户的剥削方式,可能只是农村公社对领主、贵族、国王的一种贡纳。另一方面,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剩余劳动的产品也很少,按收获量的若干分之一进行榨取也应是后来的情况。然而,无论如何,“贡助彻”毕竟是中国古代赋役产生的第一步。

夏代尚处于国家的雏形阶段,其政治法律制度还处于原始低级阶段。

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很可能只是夏后氏向各部落、村社征收的贡献。

贡字有“任土作贡”之意,是向夏后氏贡奉本地土特产的习俗。不大可能是像孟子所说一夫耕种五十亩,十分之一上贡给夏王那样严密的制度。

商代国家机构比夏朝发达,法律制度可能也较进了一步,对村社的剥削更进了一步。所谓“殷人七十而助”,“助者,籍也”,籍是借的意思。

一般认为,这时村社成员除了耕种自己份地之外,还要耕种属于贵族的公田,公田的收获物属于贵族和国王。这是一种力役剥削制度。据后人的注解,商朝已出现了井田制。籍法即是井田制的剥削制度。

“贡助彻”中争论最多的是西周实行的“彻”。彻字本意含有收取、治理、通达等多种含义,随着各人对彻字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了互相矛盾的各种各样对彻法的解释。很多人按通达之意去解释。宋代朱熹认为,彻法是“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

明朝人崔述则说:“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都认为彻法就是通力合作耕种,通计收获谷物而分成缴纳王室,因此它是一种实物分成剥削制度。西周时农业生产已有一定规模,除了公田之外,份地上的生产剩余品逐渐增多,已有可能实行分成剥削。国家有可能统计村社的收获量,十取其一,“其实皆什一也”。这时原始共同体的村社也已逐渐成为国家的基层统治机构。《周礼》称:“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仍然保持着氏族公社的遗风。同时,又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表现了氏族机构向国家机构的过渡。因此,在共同劳动耕作的基础上通力合作,通过一共同体的产量,由一身二任的比邻闾里组织为国家征收十分之一的收获物,所谓“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比较可能的。

“贡助彻”实行时期长达一千余年,是早期国家赋役制度的雏形。由于这时分邦建国,各诸侯国都是一个个小国,土地私有制还未发展,因而这种国家剥削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国家与领主合一,赋税与地租合一。

赋税的出现

至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铁制农具、牛耕的出现,淘汰了集体使用人力的耦耕制,个体生产、小农经济开始形成,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了革命性的变化。土地制度的变化,也使自耕农经济有了巨大活力,并使国家的赋税与地租分离。统治阶级的剥削对象从村社逐渐转向有权独立支配生产物的个体农民。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纷争兼并,战争频繁。宫殿和城池的营建、诸侯的朝聘会盟等费用直线上升。仅《春秋》所记载,在242 年中,军事行动即有483 次,朝聘盟会450 次。这些都需耗费大量的资金。同时,各诸侯国不断加强君主集权。“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原来的公田收益及十分之一的彻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统治者需要。适应新的土地制度、新的社会形势的赋税制度应运而生。

春秋初期,公元前685 年前后,管仲率先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制度。衰,是等差的意思。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土地的质量差别征收租税,开了履亩而税,按土地征税的先河。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按个人所有的耕地面积征收地税,一般以此作为中国田赋的开始。初税亩的具体制度,据东汉人杜预的解释,“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逐以为常”。即在原对公田及村社征收十分之一的基础上,按每个农民份地上的收获物再征十分之一,即总共征十分之二。这种制度很快在各国得到推广。公元前543 年,郑国子产执政,推行改革,也开始履亩而税,郑国人大为不满,民间歌谣传唱:“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过了几年由于采取履亩而税,确认土地的私有权,因此又逐渐得到了拥护,民间歌谣又传诵:“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处于边远地区的秦国也于公元前408 年实行“初租禾”,即按土地面积征收租税,按收获物分成定租税额。

古代租、税二字常常通用,直到东汉人许慎所编《说文解字》仍称:“税,租也。”

除了田税之外,赋也同时产生了。赋字原意是指君主及各级诸侯、宗主对下级臣属征用军马、弓矢、甲盾之类军用品的意思,因此由表示军备的“武”与表示财富的“贝”组合而成。以后使用范围渐渐扩大,凡上级向下级征收物品都可以赋为名。如公元前513 年,晋国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说文解字》称“赋,敛也”,敛是收集、征收的意思。

而各种物品的征敛最后总是落在土地之上。鲁国在实行初税亩以后的第四年,又“作丘甲”,以土地单位丘(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可能指一个小领主所拥有的土地),作为征发军用甲胄的单位。公元前548 年,楚国妫掩任司马,管理有关军用品供给的事务,实行“书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盾之数”。即调查登记全国耕地,作为征发军用品的依据。公元前538 年,郑国子产“作丘赋”,即也按土地征发军需品。鲁国在公元前483 年又进一步“用田赋”,在田税之外,又按田履亩征收军赋,这样赋与税渐渐合一,无所谓军用民用。其区别仅在于税专指按亩征收谷物;而赋则按土地所有者的财力、拥有的地亩面积,征收货币和各种实物。

战国时赋税制度的详细情况,由于缺乏史料,还不能完全搞清其具体税率、征收方法、税额估算等制度。从一些史料分析,对于拖欠国家赋税者使用刑罚惩处,甚至动用死刑。如赵国赵奢担任田部吏,主持征收租税,而平原君赵胜家欠税,“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这是由于平原君赵胜是贵公子,罚不加尊,杀其用事者以警告之。一般平民百姓若欠税处罚当更重。赵奢之后被平原君推荐给国君,“王用之治国赋,国赋大平”。齐国对于农民欠税逃亡者也使用刑罚,“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征收赋税的税率可能并不固定。《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赵简主出税者,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

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束无私利而正矣。’”可能税率、税额往往按当时财政需要而加以确定。征收的时期虽然一般应在田亩收获之后,但“上征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征”。

赋税制度虽是从履亩而税产生的,但在战国时期,垦荒极为兴盛,土地的测量,评定地产,自然有困难,特别是在战争兼并极为剧烈的战国后期,赋税有相当比重是按人户、人口平摊的。魏文侯时,“户口不加,而租入岁倍,此由多课也”。尤其是在秦国,极力推行垦荒,并招徕毗邻的人多地狭的三晋(韩、赵、魏)之民至秦定居,尽力务农。垦荒后耕地扩大,使测量、评定难以进行。为了鼓励民众垦荒,商鞅变法时,按户征赋,改变原来按土地拥有量征收军赋的旧制,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另一方面,小农经济一开始就是以男耕女织为特色的,政府需要的大量纺织也来自对人民的剥削。征收纺织品必然以户为单位,按土地则无从可征。因而赋逐渐成为一种人头税。后人指出:“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秦统一全国后,人头税性质的赋制即推广至全国。

徭役的形成

除了赋税之外,徭役制度也在春秋战国时形成。徭役包括兵役、力役及各种杂役。古代农民在助耕公田为领主提供劳役地租的同时,还必须为领主提供各种劳役,诸如筑城、修建宫室、坟墓等。当发生战事时,还必须充当步卒,追随领主的战车出战。春秋战国时,战事频繁,步战逐渐成为主要作战形式。筑城、开沟、修建宫室等力役征发也更为经常,因而古老的服役惯例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战国时出现了专门的《徭律》及其他法令。

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徭律》《傅律》记载,战国末年,征发徭役的制度已相当严密。《傅律》是规定男子成年登记服役的法律。“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睡虎地秦墓墓主喜,17 周岁时“始傅”。

战国时各国制度虽有不同,但估计服役年龄大约都在17 岁。秦《徭律》规定:

征发徭役担搁延误,要罚二甲。服徭役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 六至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十甲。服徭役的徒众在本地筑城,城在一年内毁坏,原主持工程官吏有罪,仍由原筑城徒众修复,而本年度徭役照常征发,不得扣除修复的时间,等等。

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当时势紧急时,征发力役、兵役则无时间限制。

公元前260 年,秦赵长平会战,秦军包围四十万赵军,秦王亲至河内郡,“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为应付不同征发的各种徭役,农民的农业生产进程被打乱,这已是战国时的普遍现象,因而当时的思想家如孟子、荀子都有“勿夺其时”的主张。

战国时凡有一定身份者皆可以“复”,即有免服徭役的特权。贵族官僚享有这项特权,还可以荫附各种随从人口。“士卒之逃事状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一国之中,贵族官僚隐匿的逃户可达万数之多。

总之,至迟到战国中期,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大概轮廓已经确立,对土地征收田税,对人户征收户赋,对劳动者征发徭役,建立了较完整的封建国家剥削形式。即孟子所称:“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主张税、赋、役不能同时征敛征发。而这个制度以后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

第二节 租、赋、役并立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国的赋役制度推行至全国,并保留了若干原来六国的赋役制度。秦亡后,建立汉朝的刘邦虽属楚人,但朝中官吏多为秦朝小吏,熟悉秦朝制度。而且,在与项羽争夺全国统治权的战争中,刘邦长期以秦国故地关中、汉中为后方根据地,按秦朝制度搜刮人力、物力,源源不断供给前线。因此汉朝的赋役制度沿袭了秦朝,即所谓“汉承秦制”。

长达四百多年的秦汉时期,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逐步减轻田租税,而剥削的重点在于徭役和户赋。

田税

秦统一六国后,据说曾收“泰半之赋”,田租“二十倍于古”。泰半是三分之二的意思,如果这是地租与田税合一的比例,则田税率在六分之一左右(地租率以二分之一计算),远高于春秋战国时期普遍认为适中的十分之一比率。汉朝建国后,为了收买民心,汉高祖时曾下令“轻田租,什五税一”。但这只是权宜之计,不久恢复为什一。至汉惠帝即位(公元前194 年)正式将田税率定为十五分之一,“减田租,复十五税一”。在全力贯彻黄老“无为而治”的文景时期,田税率降至三十分之一,文帝时还曾连续十三年免征田税。除了在东汉初年一度加至十分之一以外,三十税一一直是汉朝法定田税率,沿用近四百年。

秦汉田税以实物为主。除了谷物之外,还按土地面积征收刍稿。刍是饲草,稿是禾秆。按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规定,无论所有者土地是否开垦,都必须每顷缴纳刍两石、稿三石(1 石为120 斤,秦1 斤约合220 克)。

刍稿用于供养军队、官府的牲畜。田税的征收由基层政权组织负责催讨,农户自行输送至各县官府仓库,“大家车牛、小家负担,输租镪属不绝”。

征税时间当在秋收之后,凡缴税延期,纳税不足、拖欠者,也应该有法律处罚,但因材料不足,难以确定。

秦汉田税以收获物按比例确定税额,但如此则必须每年由各地方官府估算产量,工作量极为浩繁。因此,实际上采取的办法可能是按各户占有土地的面积,以亩为单位估算几年之间的平均产量,再乘以税率(三十分之一),确定每户的税额,以后长期不变。东汉时,随着土地清查,又下令“度田为三品”,按地力厚薄定为上、中、下三品,按三等而课以同一税率。这样,实际上是进一步以土地的面积,而不是按收成为课税标准。

秦汉田税是朝廷的重要财政收入。朝廷财政主官即称“治粟内史”(西汉武帝时改称大农令,后又改为大司农),为九卿之一。西汉垦田八百多万顷,东汉七百多万顷。如以当时的平均粮食亩产量为一石计算,三十税一的税率可为朝廷带来三四千万石的谷物收入。西汉晁错称:“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两汉的轻田税法令,有利于地主豪强扩张经济实力。由军功、豪强、官僚而形成的豪强地主势力在西汉已是巨大的社会势力,因而直到汉代灭亡,虽然屡遭战乱,财政多次告急,而轻田税法令始终未改,所谓“独于田租,不敢增益”,而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

算赋和口赋

秦统一六国后,据说是“头会箕敛,以供军费”。征收口赋,数额“二十倍于古”。汉代人评论秦代政治苛酷,士卒“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说明在秦朝赋已成为人头税性质的赋税种类。汉朝这种人头税的种类主要有:

一、算赋。刘邦进占关中称王后的第四年,公元前203 年,“初为算赋”。

一般认为汉朝与秦朝算赋不同之处是:规定算赋从15 岁起征,56 岁免征,无论男女,每人每年缴纳一百二十钱。商人、奴婢“倍算”(二百四十钱)。

为了鼓励人口增殖,汉初还曾规定对15—30 岁未嫁女子课以五算,即要缴纳六百钱。算赋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货币收入。

二、口赋。口赋是专门针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起自汉武帝统治时期,由于帝室开支巨大,财政困难,规定凡2—14 岁的幼儿少年,每人每年纳口赋二十三钱。口赋专供皇帝及帝室、宫廷开支,“二十钱以食天子”,另外三钱供皇帝侍从的车马开支费用。由于口赋,“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以后改为从儿童7 岁“去齿”起征。仅口赋一项,每年帝室就可收入四五亿钱。

三、“献费”。这是由各王、侯封国,各郡按人口征收,每年上供给皇帝的一种人头税,“人岁六十三钱”。起征年龄不详。

四、户赋。以上前三种都是按人口计算征收,可称之为人头税。此外,生活在各王、侯封国的居民,每户每年必须向封君缴纳二百钱。

汉代的口赋、算赋征收以户籍为基础。汉代规定,每年八月“算人”(“算,数也”,指人口统计),即调查户口、制作簿籍。实际上,算赋名称即来源于这种算人制度。汉代的口赋、算赋等都是货币税,征收铜钱。

征收方法是官吏至各户征收,即沿秦之“头会箕敛”。后代人曾以为是“吏到其家,以人头数出谷,以箕敛之”。然而根据云梦秦简中《金布律》记载,当时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箕可能与畚一样是一种蒲草或竹编的容器,专用于装钱,并非以箕敛谷。

汉朝各种口赋和算赋,原则上无论贫贵高低均须缴纳。西汉初曾规定民80 岁以上,免其家两口人的算赋。东汉初曾规定迁徙他乡、开垦官田荒地者,免算赋三年。但这些都是特定时期的特例,并非长期稳定的制度。拖欠口算赋的处罚不详。

徭役

秦依靠武力统一全国,以后又大军出征匈奴,修建长城,筑阿房宫,造骊山墓, 修驰道, 开灵渠等, 大量征发徭役。当时全国人口约2000万,而应征从事诸项工程、军事行动的人数估计达300 万,占了总人口的15%。虽然其中部分是刑徒、法律认定的赘婿、有市籍者等贱民,但其中主要成分应是应征服徭役的农民。繁重的徭役是当时人民最不堪忍受的沉重负担。陈胜、吴广、刘邦等反秦起义的英雄都是因徭役的压迫铤而走险的。

就制度而言,秦朝规定农民一生中必须服一年力役、一年屯戍。每年还必须为郡县地方官府服役一个月。汉代人董仲舒以古代每年役民不过三日为标准,称秦“三十倍于古”,平均每人每年要服役三个月。开始服役的年龄可能是以17 岁为标准(见前文)。到达服役地点误期,“法皆斩”。

服徭役者还必须自己负担衣装。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一木牍为两名服役者给家中的信件,要母亲速给其捎去五六百钱作为衣服的费用。

汉代徭役起征年龄放宽,23—56 岁男子有服徭役义务。武帝时一度降为20 岁。其主要种类如下:

1.正卒。男子一生必须服正卒一年。按各地不同情况,分为各种兵种,如骑士、车士、材官(步兵)、楼船(水兵)等。期满回家。但如遇有战争,仍可再次征发。

2.戍卒。男子一生必须服戍卒一年。在京师守卫皇宫、皇帝陵墓,称为卫士;在边境戍边,称戍卒。汉朝号称“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3.更卒。男子每年必须替郡县地方政府服徭役一个月,称更卒。

从以上三种徭役来看,汉代徭役制度与秦无异。汉人晁错曾说五口之家,每年有两人服役。董仲舒所说的秦朝人民每年服役三个月的情况也符合汉代。

秦汉徭役制度是在频繁的战争环境下制定的,因而以兵役为主。西汉中期人口增多,战争减少,不再需要频繁调兵时,封建政府对农民的劳役剥削转变为赋税剥削,这即是“更赋”。汉代规定,凡年满23 岁的应服役的男子,因官府不需要徭役劳力或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役(凡身高不满六尺二寸为罢癃,可免实役)等情况下,改征更赋。时间长了,更赋逐渐成为一种专门针对23—56 岁男劳动力的人头税。一般而言,在郡国境内的更卒(每年服役一个月),改征两千钱。戍边之役戍,按三日三百钱计算出更赋(戍卒以每年服役三日计算)。一个男劳动力因此每年要出更赋两千三百钱。

因此西汉末王莽指责“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更赋成了最沉重的人头税。

汉代享有免役特权的主要有:王公侯之家免役;六百石(中级官员)以上官员之家的家属出更赋代役,官吏本身则终身免役;士子太学读书,本人终身免役;与皇帝同姓(刘姓)人户免役;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的有爵位者终身免役,而“五大夫”爵位可以纳粟四千石而买得。

总论秦汉的赋役制度,是以直接对农民人身进行剥削以及直接役使农民人身为主要特色。除了田税之外,都征收货币。赋役的种类繁多,仅人头税就有帝室税(口赋)、国家税(算赋)、王国税(户赋)之分。

第三节 租调制与租庸调法(三国至隋唐)

经过汉末的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受到极大的破坏,经济凋敝,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进一步加强。门阀世族地主乘战乱割据一方,农民大量沦为佃客、宾客、部曲等名目依附农民。为了与世家大族争夺剥削对象,封建国家在这一时期强调按劳动力、按人户征收赋税租调。剥削物也以实物为主。

此外,在这一时期,兵役逐渐与徭役脱离。

田租赋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田税制度主要是从按收成确定租赁额转变为按田亩征定额税,又从按田亩征税改成按户、按人丁征税。这一时期的田税制度与土地制度密切结合,进一步把农民束缚于土地。

汉末已出现了按田亩征收田税的制度,改变了秦汉传统的按收获量分成抽税的传统。桓帝延熹八年(165 年)“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灵帝中平二年(185 年)又下令“税天下田,亩十钱”。东汉末年,曹操掌权,于建安九年(204 年)简化征税方法,规定“其收田租,亩四升”,正式放弃按收田租“三十税一”的制度。如以平均亩产一石计算,亩敛四升与三十税一实际上相差并不大。这一制度被魏晋沿用。

西晋实行占田制,按每户理论上应占有的五十亩课田而征收四斛田租。

实际上开始以户为征收田租的单位。西晋的制度即按其理论上的五十亩课田计算,也达每亩三升,比曹魏加重了一倍。以后虽然在东晋初又曾有一次转为按亩征税,规定“率亩税米三升”,但仅实行了五十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正式按人口征收田租。以后又加至每口税五斛。整个南朝历宋齐梁陈,基本上都按这个制度施行,名为地租,实际上已转化为人头税,因而又名为丁租。梁陈时,除了丁租之外,又另收税米,每亩二升。

少数民族建立的北朝政权,仍沿袭西晋按户征收田租的制度。北魏之初,规定每户每年缴粟二十石,之后因建立官俸制度,规定每户多出二石九斗粟以充俸禄,即每户田租额达二十二石九斗。税额如此之高,是因为在当时宗主督护制下,户籍上的一户往往包括了好几户,甚至好几十户的荫户。

485 年,北魏实行均田制,规定以“一床”(一夫一妻)为征收单位,一床出粟二石。其他人口按一床折算:凡年满15 岁以上的未婚男子四口、奴婢八口或有耕牛二十头,都缴纳一床定额的田税(两石)。这实际上是照顾世族豪强的利益,拥有大量奴婢,依附农民的世族豪强因此可以少纳租粟。

继起的北齐、北周沿袭了这一制度,但提高了税额。北齐规定除二石租粟外,每床还必须另缴五斗“义租”,储存于官府仓库,以备灾荒。北周规定一床的田租为粟五斛,比北魏加重了一倍半。

隋朝统一南北,从而将北朝的均田制及田租制度推广至全国。隋均由制以男劳动力为授田对象,田租也即以男劳动力为标准,规定凡受田的丁男(18—60 岁),每年纳粟三石,不受田者即免租,税额低于北周。

魏晋和南朝户调

调,原是因某项财政紧急需要而临时调用、征调实物的法令。因为调是临时法令,以征收实物为主,征收方法也不按照烦琐的以人口统计为基础的口赋、算赋制度,而是简单地按户籍上登记的人户征收。临时法令以后逐渐成为长久性的正式制度。东汉初年,明帝即位诏令中已有:“勿收今年租调。”说明临时之“调”已与经常之租并立。调在东汉已成为正式的国家财政收入项目。汉末商品货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加强,统治者进一步鼓励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正式实行租调制。曹操任丞相后,建安九年(204 年)正式制定租调法,规定“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即以亩粟四升的田租代替原来汉朝一贯实行的三十税一,以户出绢二匹代替原来汉朝一贯的口赋、算赋。绢一匹在汉时约值五百钱,因而实际上户绢的剥削额重于口赋、算赋。

西晋的户调比曹魏又有所加重,“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西晋以男年16—60 岁为正丁,年13—15 岁、61—65 岁为次丁。边疆地区可以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输二匹或一匹)。在具体征收方法上,规定要“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所谓九品相通的旧制,即汉末的“平(评)资(资产)法”。其规定:由本地县官评估本县居民的资财情况,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等。法律所规定的每户户绢额只是平均数,在实际征收时,则以一县户数乘以平均额,得出全县应纳总数,再按户等高低分派数量不等的绢帛。因此至晋朝,户调已不仅仅是人头税,还带有资产税的意义。

东晋沿袭西晋制度,只是起征年龄有所不同,男子18 岁起征课,66 岁免课。女子已嫁,或未嫁而年20 以上,也算一丁起征。继起的刘宋政权,修改晋户调制度,“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在征收方法上仍以“九品相通”,这种带有资产税性质的户调制度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刘宋时人周朗认为,“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并指出当时按九品户等征收户调制度的弊病:“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荧椽露,不敢加泥。”但南齐仍旧沿袭此制。因此南齐人萧子良也指责这种征发户调的制度,“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

资产税是赋税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在古代商品货币经济落后、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资产的估算、征收的手续都是很困难的。同时,九品相通的赋税计算分配必须以良好的吏治为基础,否则流弊极大。因此反对计资而税的呼声越来越高。梁武帝萧衍推翻南齐,建立梁朝后,“始去资,计丁为布”,从而一举革除了魏晋以来有资产税性质的户调征收制度。

梁朝规定:每丁男纳布二尺,绢二丈八尺,丝三两,绵十一两二分;丁女征收额为丁男的一半。户调从此改为丁调,成为单纯的人头税。

北朝和隋朝户调

北魏建国后,也沿袭西晋户调制度,每户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在户调之外,又每户征帛一匹二丈。征收的方法也仍按西晋制度实行“九品混通”,“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法定户绢额仍只是个平均数。均田制实施后,户调也按一床(一夫一妻)征收调帛一匹。其他人口也如田租一样折合成一床。

北齐、北周仍按北魏方法征收户调,每一床征调一匹、绢八两。每耕牛一头,调绢二尺。未婚丁男、奴婢,每人按一床定额的二分之一征收户调。

未婚丁男、奴婢的税率高于北魏。

隋统一全国后,基本上沿用北魏制度。产桑地区,每一床所纳户调绢一匹(规定每匹四十尺),绢三两;不产桑地区,每一床户调为麻布一端(一端六十尺),麻三斤。仆隶、单丁按定额的二分之一征收户调。未受均田者不纳户调。有品爵的官员,“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三国、两晋和南朝徭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了西晋短暂统一之外(280—291 年),连年战争不断,徭役极为繁重,尤其兵役更是人民的沉重负担。东汉末年军阀混乱,“募兵下县,……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时孙吴政权,“锁送其民,发以为兵”。西晋为征东吴,征发兵役,“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南朝时甚至订立连坐之法,凡逃避兵役者连坐家属、邻居,“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南朝繁杂的兵役是南朝徭役制度的最大特点。

西晋规定男子13 岁起为次丁,服半役,16—60 岁服全役,61—65 岁仍服半役。老少皆不得免。名义上规定每年服役不得过20 日。南朝刘宋改为15 岁起服半役,17 岁起服全役,61—65 岁改服半役。两晋和南朝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实际上,杂役征发极为普遍,诸如官吏迎送往来、官府打杂、运送官物,都大量征发人力。由于商品经济衰退,官府所需物品也要自给自足,因此在这一时期大量设立官府手工工场,满足宫廷、官府的各种物资需要,官府手工工场中的劳动力除了刑徒之外,主要仍是服徭役的农民。

南朝政权赋役极繁,法外征发。刘宋时,“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南梁“役及女丁”,赋役法令往往仅为具文。

北朝徭役

北朝徭役制度的特点是汉民的兵役较前朝减轻。少数民族统治者一般以本族全民充军,使用汉族人较少。北魏孝文帝改革,令洛阳居民,每十二人征一人为兵,四年一轮换,但主要是“供公私力役”。兵役仍以鲜卑族人为主。西魏末年宇文泰(史称为周太祖)掌权,在大统九年(543 年),“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大量将汉族地方豪强的私属乡兵、部曲纳入国家军队系统。550 年又规定“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即凡属九等户等中的上六等户,并且“家有三丁者”,“择其魁健材力之士”为府兵。到北周已是“夏人半为兵矣”。凡府兵免本人租调及其他力役,自备军资,轮番出战或宿护京师,进驻军事据点,成为专职士兵。府兵制实施后,兵役与徭役分开,从理论上而言,兵役不再是每户农民都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北周府兵制以后被隋唐继承。

除了兵役之外,北朝徭役制度以北周较为完整,规定:凡男子18—59岁皆任于役,丰年每人服役不过三十天,收成一般的中年二十天,收成不好的下年十天。每次征发徭役,每户不得过一人,家有80 岁以上老人,一子可以免役;有百岁老人,全家免役。与北周对峙的北齐政权则仍征发农民为兵,男子20 岁充兵,60 岁免力役。

隋朝建立后,基本上沿袭北周的徭役制度,以18 岁为成丁始服力役,60 岁免役。炀帝时曾一度改为22 岁成丁。隋规定“役丁十二番”,即每丁每年服力役一个月,以后改为二十日。

虽然北朝有正式的徭役法令,但法外征发是极为普遍的。北齐北修长城,创修台殿,大修佛寺,“劳役巨万计”。隋炀帝时修建东都洛阳,“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役使促迫,僵仆而毙者,十四五焉”。此外又开运河,筑长城、征高丽,正式赋役制已完全抛在一边。

唐朝租庸调

唐朝在隋朝基础上再次统一全国,由于隋末农民大起义沉重打击了世族豪强势力,封建政治局面较为安定,社会生产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唐初统治者比较注重与民休养生息,实行轻徭薄赋,总结汉末以来各种赋役制度,使之整齐划一。在全面推行均田制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租庸调制度。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唐朝在赋税、徭役各个方面的剥削率都降到了自汉末以来的最低点。

一、租。“有田则有租”,男子21 岁成丁,60 岁为老,凡丁男每年向官府纳粟二石,比隋减轻了一石。岭南地区改为纳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二、调。“有家则有调”,每丁每年按土地所产,或纳绢、绫、绸二丈,绵三两;或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比之隋朝几乎减轻了一半。(绢四丈为一匹,隋制一丁一匹,或布一端。布六丈为一端。)三、庸。“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日,闰年二十五日。

在国家有急务,加役二十五日,可免除户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若不服役,可以输庸代役,每日绢三尺,即每年纳庸税六丈(一匹半)即可免役。

由于唐初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实发农民力役相当少,一般农民均输庸税不服实役。实际上由徭役转为赋税。

唐田令规定:凡有水旱蝗霜等自然灾害,损失某地区农作物十分之四以上,免除该地田租;十分之六以上,免除全部租调;十分之七以上,租庸调全免。此外,唐朝又规定,凡皇亲、三品以上官员、官府学校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都可享有免役特权。九品以上官员,本人免役。

其他如老、废、残疾之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也可免官役。

唐朝实行北周开创的府兵制,规定府兵兵役在三年一定户等时,由户等在上六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的户承担。每三年一次,在上六等户中,按资财、材力、丁口三项标准拣点府兵。《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拣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

如不按此制拣点,取舍不平,每有一人,主管官处杖七十。被拣中的府兵,本人免除租庸调,但必须自备资粮,“上番”服兵役。一般每年一番,一番一个月。路途近者,一年两番多。除服役时间外,加上路程,府兵每年脱离农业生产有三四个月之多。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因此,唐朝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度,就必须重视对于户籍的管理。规定每三年一造户籍,并实行“团貌”,即由县官及里正亲自记录该户每人的面貌特征。唐律规定,凡不申报户籍,为脱户罪,家长徒三年。如是无课役户,减二等(徒二年);女户(户内无男丁)减三等。虽申报户籍但有隐漏,为漏口罪。凡增减年龄、身体状况,以图躲避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日加一等”。里正、县官也要受罚。

唐朝具体征收租庸调的方法,仍按北朝惯例,按户等分派。每三年造户籍“团貌”时,即“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按户等分别负担不同的租庸调定额。每年税收之数要公布于县门村坊,使众人皆知。如人户输送租庸调违期不充者,户主笞四十。里正、官员差科赋役违法或不均平,杖六十。官员、里正在差科赋役中擅自加重或在法令之外擅立名目赋敛,赃物入官,以坐赃论,入私以枉法赃论处。

在租庸调“正课”之外,唐朝的赋役还有:由地方政府征发的杂徭,按不同身份而确定的从属、附属所负担的“色役”,以及地税、产税等。

唐朝实行租庸调法的经济基础是均田制。唐中期起,地主土地兼并剧烈,均田制被破坏。户口流落,农民逃亡至外地沦为无地的客户,租种地主土地。

而统治者日益腐朽,开支日益巨大,赋役逐渐加重,各种杂税杂役不断增多。

逃亡者的赋役被平摊于未逃户头上,称之为“摊逃”。结果是农民逃亡更甚。

唐中期人杨炎说:“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已无法实施,尤其是安史之乱后,各项制度均被破坏,社会经济也大为凋敝。一方面军费开支浩大,另一方面传统的租庸调无法施行。仅就户口而言,安史之乱后的乾元三年(760 年)政府户籍上登记的“课口”,不及安史之乱前的三分之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收入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一。税制大改革势在必行。

第四节 两税法时期

唐朝租庸调制破产后,统治者施行了按人户资产和按地亩征收赋税的“两税法”,之后“两税法”又被宋朝继承。元朝及明朝初年虽不以两税为名,但仍保持着两税法“随民之有田者税之,而不复视其丁中”的原则,以及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率、税额。赋税分夏秋两季征收等原则,因此仍可将其视为两税法的余绪。两税法共延续了七百多年。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背景下,直接征发农民劳动力的徭役不再是主要剥削方式,各种力役转变为以钱代役,进而转为赋税。赋税的实物比重大为下降,而货币比重大为上升。

唐朝两税法

唐朝在建中元年(780 年)正式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法,实行了税制大改革。唐朝的两税即指地税与户税。地税与户税都在唐初甚至在隋代和北朝就已经出现,只是当时是杂税,后来变为主税而已。地税,原来是作为防备荒年而征收的“义租”。北齐租调制之外,规定每床、每头牛必须纳义租五斗。唐初贞观年间,唐太宗下令:“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以后曾一度改为按户出谷。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 年)正式规定地税按亩征收:“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收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地税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义租,到了朝廷财政困难时,就变成了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正式税收了。

户税原是一种按户等征收的货币税,以供给文武百官的俸食余钱,以及传驿、邮递等费用。唐初,一年户税总额仅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户税是租庸调实物之外朝廷最重要的货币收入。因此户税逐渐走向正规化。

武则天统治时强调:“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开元时,正式规定户税定额:“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

户税与地税的特点都是按户征收,王公以下文武百官权贵也无免税特权,征收的面广。而且无论是否拥有土地,有户有资则有税。当均田制遭破坏后,封建王朝无法直接控制土地与农民人身时,这两种资产税的作用就日益显著。盛唐天宝年间(742—755 年),地税年收入已达一千二百四十多万石,而当时租庸调正税中的丁租一年才一千二百六十万石。户税在天宝年间的年收入也达二百余万贯,以开元年间(713—741 年)的绢价每匹二百一十文计算,户税相当一千万匹绢,而当时正税的庸调总共才绢七百多万匹、布一千三百五十多万端。因此在安史之乱后,户税、地税取代租庸调已是必然趋势。

唐大历四年(769 年),朝廷下令,将地税、户税整齐划一。规定地税分春秋两季征收。“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户税则王公以下,“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官员也没有免税权,凡现任一品官按上上户纳税,九品官按下下户纳税,余品依此类推。如果一户之中数处任官,每处依品纳税。对于工商业者,如有邸店、行铺、炉冶,原来必须加二等纳税,现改为仍按原户等纳税。凡是无土地的“寄庄户”,从原八等加至七等;无户籍的寄住户,从原九等加至八等。户税是一种资产税,以产业为准,“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纳税”。军队将士庄田,予以优待,“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唐建中元年(780 年),朝廷正式实施两税法,废除原来的租庸调。两税法成为主要赋税种类,其规定:征收两税以人户、资产为准,“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人,以贫富为差”。无论过去是何地籍贯,即就现居之处造簿登记纳税。不住一地的行商,“在所州县,税三十分之一”。

即在收税时经过的州县税三十分之一的资产税。征税时间:“夏输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税额不再固定,“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每年由主管部门造出预算,以一年支出(包括所需要的劳动力,也折合成雇工工钱)定额平摊各地。征收的品物、地税仍为实物。“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实际上是将原先调、庸定额折钱摊入两税。然而户税征钱,地税征粮只是原则规定,实际上仍有征发各项实物,“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除了两税之外,取消一切杂徭、杂役、杂税。“敢加敛,以枉法论”。由于两税法是先问现居之户,后问所有之产,因此户籍是重要的依据,仍强调“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在定户等时,为了手续简便,普遍采取“手(首)实”,即由每户自报家产的方法。

两税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质是征收资产税,封建国家的剥削对象从人丁,即对农民劳动力进行直接剥削转向按私有财产的单位户资、地产进行间接剥削。按资产收税,改实物为货币,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并且取消了无偿征发力役,徭役向赋税转化。就制度上而言,两税法具有税种划一、手续简便等优点,对于纳税人、纳税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其缺点则在于先定税额后定税率,各地负担不均,而且在当时条件下,还不可能做出精确的财政预算,并为贪官污吏横征暴敛提供了方便。估定户等和评价资产没有科学、客观的方法,正如当时人陆贽所批评的:“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囷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两税法规定一切以货币计算纳税,而当时社会商品货币经济还不够发达,政府需要的物资不可能全由市场获得,必然还要征收实物。造成以实物折为钱币(计资定税),征收时又将货币折成实物,几经倒腾,农民负担大为加重。

宋代两税法

唐代灭亡后,出现了五代十国的割据局面,混战不已,中原地区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宋朝统一全国后,继承五代军阀横征暴敛的种种制度,并不加以整理,照旧征收,税制极为混乱。

宋朝名义上继承了唐代两税法,但将户税与地税合并于一,专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税率名义上是“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征收时间是夏钱秋米,两次征收。

因此宋代两税已成夏、秋两税了。至此,两税从原来的土地、资产税合并为单一的土地税。

宋代除了两税之外,各种杂税、附加税层出不穷。主要有如下税种:

1.农器钱。五代时曾规定农器由官府专卖。宋代改为由民自造,但必须纳税钱,按土地每亩征一文五分。这项杂税直至北宋中期才废除。

2.牛革筋角税。五代严禁牛皮、牛筋、牛角出境(牛皮为制甲胄原料,筋、角为制造弓箭原料),全部收官。以后改为随两税征收,每土地十顷纳牛革筋角一副。这一杂税至南宋才废。

3.头子钱。这是两宋最主要的附加税之一。宋初规定川陕地区输两税时,夏钱每贯多征七文零头以弥补仓储运输的损耗,以后推广至全国。

南宋时,头子钱每贯达五十二文。

4.义仓税。这是两税中的地税,原来从备荒义租演化而来,五代时又重收义仓税,宋代仍沿用之。宋初规定每纳两税一石,增纳义仓税一斗。

两宋时期,义仓税废置无常。

5.进际税。它是专征于两浙地区的一种附加税。原割据这一地区的钱氏吴越国,为向宋朝进贡而征收进际税,宋朝吞并吴越后,照收不误。每田十亩,虚增六亩,每亩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每桑地十亩,虚增三亩,每亩纳绢四尺八寸三分。这一附加税种直至南宋仍在征收。

6.和买。它是两宋扰民最甚的杂税之一。和买原是政府向民间征购绢帛的意思,唐代已有此项制度。每年春季,农民困乏之时,官府预先付给绢帛款项(实为一种放贷),至蚕茧上市,农民以绢帛偿还,故称“和买”

或预买。北宋中期开始,官府不再预付款项,而至秋却仍向农民征收绢帛,成为勒索杂税。到了南宋,又改为征钱,称“折帛钱”,每匹折钱两千文。

除了以上之外,尚有鼠雀耗(每百石加输二斗)、省陌(官府征钱以八十钱为一百钱,官府贷放钱而以七十七钱为一百钱)等名目。因此宋朝人称“两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

宋代两税在征收制度上也是征出多门,成为变相的杂税、附加税。比如:

1.折变。两税规定是夏钱秋米,而官府往往“一时所需则变而取之”,每当官府需要某项物资时就下令将钱、米改折他物缴纳。而折变时的物价又全凭官府指定。

2.支移。原来两税法规定,人户原则上向本地官府缴纳两税。宋代则规定,官府可因需要令百姓自行将两税输往外县。习惯上输甲地,又往往令改输乙地。百姓除两税之外还要负担运输,苦不堪言。北宋中期规定:

“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如不愿意自己运输,即向官府缴纳“支移脚钱”,成一种附加税。

到南宋,支移一般都改为征收脚钱,往往一石税粮要纳脚钱三斗七升。

3.预借。唐代已有“青苗钱”,在春天青苗时即预征两税。宋代预征已成惯例。往往有预征三四年、七八年以后的两税。有的前任官员已预借,后任官员再预征,成为一大弊政。

宋代两税法已把户税并入了地税,因而又在两税之外征收人头税,称之为“身丁钱米”。凡江南、两浙、湖南、岭南人户,男子年20 为戍丁,每年向官府输身丁钱米,至60 岁年老而免。这项人头税税额不固定,沿袭五代割据政权的混乱局面。两浙每丁身丁钱三百六十文;福建、两广则征收身丁米。

宋代职役

古代徭役制度经北朝隋唐,兵役从徭役中分出。以后两税法实行后,直接征发力役也改为征收赋税。就法律而言,役并于税。在古代徭役制度中,剩下的是由各地方政府征发的杂徭,以及为各阶层贵族官僚提供使令、打杂、当差的“色役”。宋代的徭役即主要是指从唐朝色役转化而来的职役。

宋代职役是以地方公职为主的。宋以前县以下的乡土地方公职,是一种“乡官”,号称:“天子之与里胥,其贵贱虽不侔,而其任长人之责则一也。”里胥可以经一定年限推举为官,是宋以前官员的主要来源。唐宋时期科举选官,乡官不受重视,逐渐由身份权利而变成了挨户承担的义务。

宋代这种职役主要有:

1.衙前:主管官物、管理州郡仓库、搬运官物、迎送官吏等。押运官物、管理官物如有失落,必须负责自行补足赔偿。

2.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课赋役,清查户籍等。

3.耆长、弓手、壮丁:巡缉乡里,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给官府打杂,应付各类使令。

职役之外,还有差役,为各级地方官府充当侍从等。

唐代每三年排定户等为征收两税,而宋代两税落于田亩,排定户等主要是为了征发职役、差役。宋代户等评定,乡村实行五级户等制,实际上是将唐代的九级户等中上四等作为职役的主要承担者,而下五等并为一等,可以免职役。凡职官户、城郊户(城市居民)、鳏寡户、女户、单丁户均可以免役。

由于宋代职役、差役制度不全,曾多次反复。至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推行“雇役法”(或称免役法、差役法),以前承担各种职差役的民户,出“免役钱”,而以前免役的官户、场部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等也得按户等缴纳“助役钱”。官府用免役钱、助役钱雇人充役。免役钱、助役钱随同夏秋两税征收。这个方法实际上是又一次将徭役转为赋役。

因王安石变法几经上下,雇役法也兴废不时。最后南宋时,职役中的衙前、户长等永为雇役。但其他职役改换名目依然存在,而民间免役钱、助役钱早已成为杂税,不管是否服役依旧征收不误。

辽、金、元赋税

契丹族的辽朝、女真族的金朝、蒙古族的元朝,在建立国家之后,都仿照汉族地主阶级国家剥削方式,建立赋役制度,一般制度上都仿照宋朝。

在田赋两税上,辽、金、元三朝都仿照宋朝夏秋两税制,但制度比较混乱,视各地情况、民族成分而有所不同。如金朝对女真户征收“牛头税”,按耕牛头数征收,每三头耕牛为一具,每具缴纳五斗(后改为三斗)粟米,牛头税比之两税要轻得多(每亩约合五分之一升,而田赋秋粮一亩约五升),以保护女真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元代在中原地区征收丁税、地税,每丁纳粟三石,驱丁(奴婢或农奴)一口一石,此为下税;每亩纳粟三升为地税。

元代在江南则仍按南宋旧例征收两税。

在户税方面,元代实行科差制度,以人户为单位,征收户钞、包银、丝料。又因户籍之不同而分别立制,致使赋役极为复杂。大概而言,中原地区征收包银,每户纳官银六两。又规定汉族居民还必须向国家及其封主(蒙古王公)缴纳丝料,一般每户一斤六两系官丝,并缴纳若干定额不等的“五户丝”给封主。江南地区征收包银、户钞。包银每户二两,户钞(即中原之五户丝折钞)定额不等。科差一般限于夏秋之际征收。凡儒士、军户、站户、僧道等可免科差,但地税不免。元代的科差沿袭了蒙古军队军事统治时期的苛法以及金和南宋的一些搜刮方法,因而并无统一的原则、制度可言。

包银至元末泛指一切杂税。

元代在徭役方面制度称为差役,也与宋代一样以职役为中心。各地凡有纳秋粮一石以上者,皆编为里正(每乡一人),主首(乡以下每都二至四人),每年轮流负责为官府催督赋税。如有缺损,必须补赔。为防盗贼,每二十户设立巡防乡手,遇盗,立期限盘捉(一日为一限)。巡防乡手由各色户等中每一百户出一人担当。此外,还有催督农耕的社长等。职役之外,由地方政府征发的力役杂徭统称“杂泛差役”。

明初赋役

明朝建立后,对于赋役制度本身并没有进行大的改动,基本上仍沿袭宋元之旧。只是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地推行了较为彻底的户口清查与土地清丈,在此基础上整顿了赋役制度,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明代田赋仍沿袭宋元的两税。税率号称十分之一,然而实际上各地都沿袭旧有税额征收,相差极大,并不以收获量为标准,全国也并无法定的明确税率。如苏州等地,田赋每亩高达七八斗以至一石以上,而浙东青田因是刘基故乡,每亩仅半升。田赋仍分夏秋两季征收实物,一般夏麦、秋米为“本色”。除了米麦正纳之外,还有丝、麻、棉等附纳品目。明太祖即位初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如有五至十亩以上土地而不种桑、麻、棉者,各出绢、麻布、棉布各一匹。除了本色之外,实际征收时又往往折为钞、绢等征收,称折色。

在徭役制度方面,明朝承袭宋元差役制度。凡16—60 岁为戍丁,负担差役。16 岁以下或60 岁以上者免去差役。此外皇室故乡凤阳,官僚、王亲、官办学校学生(生员)都享有免役特权。明朝差役主要种类有:

1.里甲。这是一种职役。明初规定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里中丁、粮最多的十户为里长;每十户立一甲首,十年轮换为官府催征赋税、清查户口、编定户则。在明初,还按纳粮一万石为一区,设立正、副粮长各一人,指派丁粮最多的人户充当,每年押运解送田粮。这也是一种职役。但明中期粮长因赔累而不愿承当(原为世袭职役),改由众小户共同承担,逐渐与里甲混同。

2.均徭。这也是一种职役,项目繁杂,主要是规定百姓为地方官府衙门服役,由于派役时原则上是按丁粮多募、产业厚薄的不同情况分担,所以称之为均徭。主要分为提供驱使奔走服役的“力差”和提供各种办公杂物的“银差”。前者如祗候、禁子、弓兵、巡检、厨役、解户、库子、斗级、仓脚夫、长夫、铺司、铺兵、馆夫等;后者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缠、柴薪、厨料、历纸、表笺等。均徭是以人丁为单位的,以后由于力差也往往输银代役,逐渐成为“丁银”,变成了一种人头税。

3.杂泛。它也称夫役,是地方政府征发的种种杂劳役的名称。类似于唐代的杂徭,诸如筑城、治河、修仓、伐薪、运料等。明初规定杂泛以“验田出夫”原则征派,田一顷出丁夫一人,如不及顷,以其他土地拼凑,称之为“均工夫”。沿江地区几府的农民农闲时赴京服役三十天。

明初赋役制度仍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国家剥削方式。自唐两税法以来,经过宋元明初种种节外生枝,原先户、地税单一,合杂税、杂徭于一的两税早已面目全非。赋役制度又走上了按户、地、丁分别进行剥削的老路。明初对户征发职役,对丁征发杂泛、均徭,对田土征收两税,是这种走老路的赋役制度的典型。明初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土地、人户的清查较为彻底,又使用严酷法律进行威吓,因而能收效于一时。明初明太祖统治时期,出动军队在全国清查户口,编定“赋役黄册”(因上送户部的户籍册用黄纸作封面而得名)。规定政府发给户帖,由人户自行填报本户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田宅、资财、负担的差役等项目,每里订为一册,册首列上本里的户口、税粮总数图表,一里因此又称一图。里中鳏寡孤独免役户、无田户附于册后称畸零户。黄册每十年编查一次,一式四份,中央户部和省布政使司、府、县各存一份。黄册与土地图册“鱼鳞图册”配套,所谓:“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明律在有关赋役钱粮方面违法罪行的处罚都重于唐律。凡人户欺隐田粮,一亩至五亩笞四十,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土地没收入官。缴纳钱粮违限,欠粮人户、里长以上各级官吏,每欠缺十分之一杖六十,罪止杖一百。违限一年仍不能征足,人户及里长各杖一百迁徙,提调主管官吏处绞,以后一般改为人户枷号示众,长官记过降级。逃避差役、投靠官豪之家隐蔽差役,皆杖一百。官府差遣丁夫不平,有一人笞二十,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等等。比唐律的规定更为详细,刑罚也更重。

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地丁合一

明代中叶,封建经济又一次走向高潮,商品货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沿交通干线出现了规模远超前代的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东南沿海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这种前所未有的新形势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人口、土地占有情况固定不变为前提下,对人、户、地分别进行赋役剥削的传统制度,不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因而以资产税为中心,合赋税、徭役于一,征收货币为主的新税法应运而生。明代中叶起逐步推行一条鞭法,至清代进一步完成地丁合一,中国传统赋役制度至此大变样。

明代中叶的赋役改革

明代中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洪流迅速冲击着像铁板一块的明初赋税制度,货币金银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因而提出了赋税货币化的要求。

其次,随着人口流徙、土地兼并,欺隐田丁极为普遍,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 年)长达一百零九年中,在册的税田减少了一半,户口数也减少了近七分之一,政府的田赋、徭役收入大为减少,而财政支出日益浩繁,因此也不能不进行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有:

一、“征一法”。这是为了改革田赋混乱、负担不均的弊病而制定施行的。开始于明嘉靖年间,由南直隶巡抚欧阳铎首先在苏州府试行。其要点是将里甲、均徭银两与田赋合并,统计一县的田土,不分官民田,按亩平摊,每亩征平米三斗,米一石折银五钱缴纳。所谓“征一定额”而得名。

其要点在于:“征一者,总征银米之数而计亩均输之。”不仅平均田赋负担,打破官民田税额相差过大弊端,还打破里甲十年一轮换制度。因此“征一法”主要是一项田赋方面的改革。

二、鼠尾册法。明代扰民最甚的是制度混乱的徭役和差役,因而赋役改革都是以役制整顿为中心的。明正统年间江西地区已开始实行均徭法,在原有的黄册、鱼鳞图册之外,专门编制“均徭文册”。由于编制时将粮、丁最多的户编在首位,承担重役,小户、贫户编在册后,承担轻役,因此被称之为“虎头鼠尾册”,简称“鼠尾册”。这一种方法逐渐在江南一些地区得到推广。其主要特点是:

1.打破原有里甲单位,“不论里”,而以一县的丁户定则。

2.户则上下,只凭丁、田二项,其他产业不计。

3.全县的一切差役无论均徭中力差、银差,按轻重编为等次,以户则的高下分派。

4.编佥差役的权力从里长、甲首转由县府直接掌握。

5.无田产的商贾专供银差。

三、十段锦法。起于天顺年间,专为整顿役制、附带整理田赋。正德年间推行于福建、南直隶地区。主要内容是将一县土地全折算民田,然后平均分派为十段,每年由一段负担一县的徭役。各段人户按丁田数出役银、役米。进一步打破里甲、户等编役旧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纲银”法(凡民间应役岁费,按丁四粮六比例,分别由丁、田承担)、“一串铃”法(田赋总收总解,不再零星征发。改纳本色为折色银)等。在这些改革之前,英宗正统年间,已规定南方的田赋本色米麦折为银两上缴官府,由官府输送京师。一石米折银两钱五分,称为“金花银”,部分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从以上这些改革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特点都在于:

1.平均赋税负担,以一县为单位平均摊派,改革原有的里甲与里甲之间的贫富不均而差役平等的弊端,并打破官民田界限,凡土地一体平摊赋役。

2.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徭役逐渐向赋税变化。

3.官府直接出面组织、摊派赋役,打破原来由里长和甲首主持、便于“豪民”操纵的局面。

由于这些改革带有很大的地方性,因此只得到中央政权态度暧昧的默认。虽然在15 世纪初已开始陆续出现种种改革,但在整整一个半世纪中,仍只局限在个别地区、个别制度上,直到16 世纪下半叶,才出现了较彻底的解决办法。

明代一条鞭法

明嘉靖十年(1531 年)御史博汉臣建议,由各省布政使统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每粮一石,折为银若干;每丁之各种差役,计银若干。

这一建议以后在江南一些地区得到了推行,号称“一条鞭法”。鞭是编派、齐整的意思。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与当时其他改革措施相比最为彻底地将田赋与差役合并征银,手续简便。万历年间,张居正任十年首辅,推行改革,而以一条鞭法作为赋役改革的重点。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年)正式将一条鞭法作为法定制度在全国推行。但仍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在崇祯十年(1637 年)左右才算基本上推广到了全国,成为正式的制度。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1.将田赋的附征、杂税等各种差役一律全部征银,各种杂泛也由县府统计一年所需力役征银于民,再招募民工承担。银成为赋税征收的主要品物。

2.差役银也实行计亩征银。原来以户为单位承担的里甲之类的差役改为以田亩承担,平摊于田赋之上,原先有免役特权的乡官、吏胥、生员等,凡有田产即须出差役银。实际上,差役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部分。

3.原按人丁征发的均徭也按人丁数征银,不再区分烦琐的力差、银差种种名目。因而称为丁银,从徭役转化为人头税。

4.赋役的统计平摊都以县为单位,一县之差役银及其他杂税、杂泛由县府做出估算平摊到全县土地,一年一编审。革除了按里甲平摊和各里甲负担不均弊端。

5.在征收方法上,改里甲催征、粮长解运的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人户自行至县投柜缴纳银两,由官府改铸五十两一锭的标准银锭解送京师或存留县府。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其意义首先在于,结束了历史上征收粟米、布帛等实物为主的国家赋役剥削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从制度上而言,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被宣告废除,封建人身依附、强制关系得到松弛,劳动力开始从专制制度下解放出来,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生长。再次,从对人、户剥削为主的赋役制转向以对资产(土地)征税为主,对人税转为对物税,赋役负担平均有了可能。

清初赋役全书

明末虽然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但各地情况相差较大。由于一条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长达一个世纪,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不同理解、贯彻,所以全国并不整齐划一。尤其是明末战争频繁,财政捉襟见肘,为镇压农民大起义以及与关外后金(清)作战,崇祯朝加派辽饷、剿饷、练饷,总额达两千多万两,赋役制度大为混乱。一条鞭法本身也并不完善,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以及每年定役摊派,使纳税人无法正确估计自己的税额,却便于胥吏作弊敲诈。改征货币后,人户所缴多为碎银,官府改铸成五十两标准银锭时所发生的损耗,并无定额,因而滥征“火耗”成为官吏搜刮捷径。

官收官解赋税所需种种手续费的“羡余”也成为附加的剥削,制度无明确规定,任官吏上下。凡此种种,有待于政治稳定、吏治清明时代的到来。因此,明亡之后,赋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任务就由清朝来完成。

清朝一入关,即宣布废除明末三饷的加派。顺治三年又下令免去前明宗室及乡宦生员的免役特权,顺治十八年(1661 年)又大兴“奏销案”,严厉处罚长期抗粮不纳的江南乡绅,逮捕三百余人,并规定凡经管线粮官员,如管下拖欠赋役钱粮,不得升转官职。部分地实行了“抑豪强”。

对于赋役制度本身,清初统治者进一步完善一条鞭法。顺治年间开始在全国各地编制《赋役全书》,开列各州县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原则,并详细载明其中的除差、实征的定额、赋役的用途和钱粮的起、存、总、撒实数(起:起运外地、至何部门;存:存留本地、作何用途;总:赋役总额;撒:分散)等。各州县《赋役全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在官府,一份存于州县官学,允许士民检阅核对,防止地方官吏作弊。除了《赋役全书》外,仿照明制,编立鱼鳞图册(也称丈量册)、黄册(也称户口册)。前者重点详细记载土地的等级,分上、中、下三级。这三种图册互为表里,使赋役负担固定,防止作弊。

针对一条鞭法征收环节上的弱点,清初总结明代经验,在全国推行田赋催科四法:

1.田赋征收分限,允许分期征输。

2.建立催征制度,由官府印制滚单(也称输催),以每里中十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官府在滚单上填写各户田亩数、应纳银米数、应完分数和期限,发给各里甲首,挨次催征。

3.建立完纳钱粮的印票制度,印票是一种三联单,完纳钱粮后,官府、民户各持其一作为印信。

4.建立亲输制度,强调民户完纳钱粮必须亲自至县府“自封投柜”。

不需中途转手,防止胥吏、里甲从中盘剥。

摊丁入亩 地丁合一

明代一条鞭法将均徭改为丁银,有些地方将丁银与田赋银合一征收,大部分地区丁银仍另行编算征收。至清代,土地人口变化极大,而一地的丁银总额只增不减,农民负担不起丁银,往往被迫逃亡,隐匿人口,不申报户籍,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征”。山西一些县的丁银高达每丁四两,甘肃巩县更高达一丁八两。革除这一人头税尾巴已势在必行。

清圣祖为了改革丁银弊端,渲染德政,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宣布,以后丁银额以康熙五十年为准,永远固定,以后申报成丁的人口不再加征丁银,号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年人丁两千四百六十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两,从此成为固定数额。康熙五十五年(1716 年)又规定当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如“其丁银随地起者,即随地征丁,傥有地卖丁留,与受同罪”。即明代已将丁银与田赋银合一的地区,丁银随地转移。

雍正年间(1722—1735 年),清朝政府又一次在全国范围推行“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的赋役改革。规定以省为单位,将一省的丁银总额平摊于田赋银之上,如山东省规定每田赋银一两负担丁银一钱一分五厘之类。丁银与田赋银完全合一征收,田赋从此被称为“地丁银”。各省因具体情况不同,每两田赋银摊入的丁银数额不同,大约从一厘至二三钱不等。

地丁合一后,地方官仍以火耗、羡余之名多收贪污,以饱私囊。康熙帝曾称:“州县官若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对此并不严究。雍正年间在推行地丁合一同时,又规定耗羡为地方官吏的“养廉银”(官吏的补充官俸及各种府衙杂用),正式定耗羡为地丁的附加税,称之为“耗羡归公”,变陋规为法规,变贪污搜刮为地方财政收入,至此,明中期以来的赋役制度变动才告一段落。

地丁合一制的意义很大。它发展了明中期以来的一条鞭法,完成了自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过程,从制度上而言,取消了人头税和徭役,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一定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实行地丁合一后,官府仍时常有“役民折钱、桥道车马、工程支应等项目不一和应办不时”的劳役征发。清中期后又常以捐为名,征收各种杂税。

2